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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BOT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作用不容小视,但我国目前BOT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障碍,文章深入分析了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障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从而促进BOT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关键词】基础设施;BOT;融资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5-0164-02
一、BOT 投资方式及特征概述
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BOT是一种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BOT可以让政府即使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能继续推动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同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相比,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 BOT项目的突出特点是项目有限追索融资,偿还债务只能靠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即贷款方无权或只能有限度地向项目的承办方( 项目公司的股东)或政府追索债务的偿还,索赔一般仅限于项目财产。
2.BOT项目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等,其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经营风险大。这也决定了其需要多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进来,如项目投资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承建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用户、保险公司等。其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公司的特许专营权合同;项目承办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公司;项目承办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承建公司与项目承办公司的承建合同;项目承办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移交合同等等。
3.双方风险分担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投资方式,其并非合作双方共担经营风险,而是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期间内一般不承担风险,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4.政府在BOT中不仅是项目管理者,而且是直接参与者。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直接同BOT项目承办公司签订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和核心,所有的BOT方式项下的其他合同,都必须以此为基础。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需要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交通、能源、通讯、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因此,这决定了一方面其对运作方式的协调具有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导致其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实施BOT的积极效应分析
中国最近20年的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很快,国家虽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相对于经济发展势头而言,中国基于投资主体单一化而导致的资金不足问题十分严重。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是从电力行业起步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电力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广东省率先打破常规引进私人资本参与电力项目的建设,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有限追索权融资方式,出资42亿港币兴建深圳沙角B电厂。这是一个典型的BOT结构。到了90年代,伴随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按世界银行预计,中国在今后10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高达2700亿美元以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成为扩大城市的知名度、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必备条件。而加快城市化进程,势必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BOT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BOT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效应表现为:(1)加快我国的基础产业的发展速度,且BOT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承包商解决,不能以项目作抵押,也无需由政府保证或承诺支付项目借款,不会增加政府财务负担。(2)有利于突破利用外资模式,丰富了原有的贷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及补偿贸易等利用外资形式。(3)BOT投资方式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其他方式投资难于涉足的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并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加之BOT为东道国政府特许的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保证性,即使遇到风险,因政府的保证也易于化解。(4)BOT方式融资解决了项目资金问题,可以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减少了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负担,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5)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對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起到活化公共工程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可以较好地解决政府投资超工期、超成本和运营服务差等弊病,为社会公众提供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服务。(6)有利于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产业化、市场化。因为BOT融资方式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的产权结构,明确了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运营公司之间的职责,形成了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机制,并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有利于提高东道国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采用BOT方式,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都由政府负责,政府可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反复比较,可避免项目的盲目性,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发展。(7)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主要是因为BOT融资方式往往有外资参与,政府可在先期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条件下,将国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低成本引进,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
三、BOT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障碍
尽管BOT在国外的应用相当广泛,相对我们而言却是较新的融资方式,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内成功的BOT案例也不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障碍。
(一)法律障碍
由于BOT在我国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目前国内针对BOT项目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的BOT政策框架和法律框架。由于BOT项目涉及到政府、投资方、项目参与者等,而且其建设同其他投资项目一样贯穿从项目规划到投入运营的整个过程,所以还涉及到《公司法》、《担保法》、《民法通则》、《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如果投资方是外商,还将涉及到针对外商的法律、法规。
(二)投资回报率障碍
回报率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BOT项目的发展,回报率高了,相应的BOT项目产品的价格就会抬高。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理的投资回报问题没有解决,这不仅会影响现有BOT项目的运营,也会限制BOT项目的发展。
(三)体制障碍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如果BOT投资方式都由中央政府来承办,地方政府必然有意见,要求中央政府放权,且我国地域广大,中央政府在各地实行BOT投资方式时难于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性,无法做到一视同仁。而如果BOT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又容易出现各地为吸引外资而恶性竞争,竞相攀比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条件,这又反过来损害了国家、地方的利益。
(四)人才障碍
BOT项目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行业领域广,它既涉及政府部门与外商(或非国有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许多相互关联的机构,以及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项目建设者、货款银行等;既涉及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又设计法律、公众利益等社会问题,在项目的确定、招投标、建设资金的筹措、合同的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收益计划与分配、资产的监督与评估、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相应政策的制订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方法和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才能保证BOT项目的顺利实施。BOT虽然目前在中国渐热,但真正知之者很少,往往是一知半解。专业人才的缺乏已经制约了我国BOT的发展。
(五)外汇兑换障碍
由于绝大多数BOT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不能出口创汇,项目经营利润能否兑换成外汇并自由汇出,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者的投资回收,而且还关系到项目融资能否成功。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汇,若在我国从事BOT项目贷款,还必须得到我国政府的外汇兑换及自由汇出的保证。这对于外国承包商来讲是一个不小的障碍。
四、对策建议
(一)努力创造适合BOT融资方式生存的法律政策环境
2004年國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放宽了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参与建设。这一决定为BOT融资方式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使社会资本通过BOT投资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BOT融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以协调有关BOT方式的投资法律关系、规范其复杂的操作程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融资方式的衔接,完善投资保障的法律体系,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回报率
假定一个BOT项目,外商的初期开发投资成本为C0,特许经营期为n年,在特许经营期内,每年的收益为Ri(i=1,2……n),追加的投资成本为Ci(i=1,2……n)则其内部收益率IRR(即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为方程:C0=(R1-C1)/(1+IRR)+(R2-C2)/(1+IRR)2+……+(Rn-Cn)/(1+IRR)n的解。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影响招标价格(即初期成本C0)、特许期(n)或者项目产出价格(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收益R)来确定合理的收益率。切忌出现“以高投资回报率来吸引外商”的倾向,也要防止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加快本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心情,对外商承诺固定的回报率。
(三)明确政府地位,认清其在BOT融资方式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减少问题、避免纠纷
对于政府来说,采取BOT融资方式的目的是实现其目标和要求,而其目标和要求是在合同中体现和通过合同实施来实现的。在对合同的履行上,政府与投资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采用BOT方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的政策处理、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诸多问题,如征地拆迁安置、电力电信、交通供水等,其处理弹性较大。作为投资方往往会对这些前期工作感到棘手,也容易产生纠纷和出现问题,而政府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为投资方解决困难,充分地发挥其特有的行政优势和地域优势,为项目建设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训
BOT融资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管理方式,需要有一批专门人才进行实施,这些人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金融知识,熟悉BOT融资方式的运行规则或办法,具备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应加速BOT的普及工作,培养BOT方面评估、谈判、招标专门人才,培养锻炼一批既懂专业,又具有BOT知识和对外谈判经验的人才。
(五)灵活解决外汇兑换问题
随着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开放,我们可以不再采取直接的政府保证外汇兑换的方式,而可以采用允许外商自行进入外汇交易市场兑换的方式来实现其货币的转换,减轻政府的外汇兑换担保责任。
参考文献
[1]尤宏岩.BOT若干问题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2]张智海.BOT在中国的推行与发展[J].中华建设,2006,(6).
[3]应晖.BOT项目:基础设施领域融资的有效途径[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5).
[4]韩英,刘永军,齐永兴.BOT—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力方式[J].技术经济,2003,(4).
作者简介:刘伟(1980-),山东临朐人,青岛农业大学助教,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市场;朱新颜(1977-),女,山东济南人,青岛农业大学助教,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
【关键词】基础设施;BOT;融资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5-0164-02
一、BOT 投资方式及特征概述
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BOT是一种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BOT可以让政府即使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能继续推动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同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相比,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 BOT项目的突出特点是项目有限追索融资,偿还债务只能靠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即贷款方无权或只能有限度地向项目的承办方( 项目公司的股东)或政府追索债务的偿还,索赔一般仅限于项目财产。
2.BOT项目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等,其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经营风险大。这也决定了其需要多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进来,如项目投资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承建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用户、保险公司等。其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公司的特许专营权合同;项目承办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公司;项目承办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承建公司与项目承办公司的承建合同;项目承办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移交合同等等。
3.双方风险分担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投资方式,其并非合作双方共担经营风险,而是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期间内一般不承担风险,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4.政府在BOT中不仅是项目管理者,而且是直接参与者。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直接同BOT项目承办公司签订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和核心,所有的BOT方式项下的其他合同,都必须以此为基础。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需要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交通、能源、通讯、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因此,这决定了一方面其对运作方式的协调具有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导致其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实施BOT的积极效应分析
中国最近20年的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很快,国家虽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相对于经济发展势头而言,中国基于投资主体单一化而导致的资金不足问题十分严重。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是从电力行业起步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电力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广东省率先打破常规引进私人资本参与电力项目的建设,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有限追索权融资方式,出资42亿港币兴建深圳沙角B电厂。这是一个典型的BOT结构。到了90年代,伴随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按世界银行预计,中国在今后10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高达2700亿美元以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成为扩大城市的知名度、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必备条件。而加快城市化进程,势必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BOT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BOT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效应表现为:(1)加快我国的基础产业的发展速度,且BOT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承包商解决,不能以项目作抵押,也无需由政府保证或承诺支付项目借款,不会增加政府财务负担。(2)有利于突破利用外资模式,丰富了原有的贷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及补偿贸易等利用外资形式。(3)BOT投资方式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其他方式投资难于涉足的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并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加之BOT为东道国政府特许的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保证性,即使遇到风险,因政府的保证也易于化解。(4)BOT方式融资解决了项目资金问题,可以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减少了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负担,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5)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對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起到活化公共工程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可以较好地解决政府投资超工期、超成本和运营服务差等弊病,为社会公众提供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服务。(6)有利于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产业化、市场化。因为BOT融资方式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的产权结构,明确了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运营公司之间的职责,形成了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机制,并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有利于提高东道国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采用BOT方式,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都由政府负责,政府可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反复比较,可避免项目的盲目性,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发展。(7)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主要是因为BOT融资方式往往有外资参与,政府可在先期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条件下,将国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低成本引进,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
三、BOT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障碍
尽管BOT在国外的应用相当广泛,相对我们而言却是较新的融资方式,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内成功的BOT案例也不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障碍。
(一)法律障碍
由于BOT在我国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目前国内针对BOT项目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的BOT政策框架和法律框架。由于BOT项目涉及到政府、投资方、项目参与者等,而且其建设同其他投资项目一样贯穿从项目规划到投入运营的整个过程,所以还涉及到《公司法》、《担保法》、《民法通则》、《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如果投资方是外商,还将涉及到针对外商的法律、法规。
(二)投资回报率障碍
回报率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BOT项目的发展,回报率高了,相应的BOT项目产品的价格就会抬高。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理的投资回报问题没有解决,这不仅会影响现有BOT项目的运营,也会限制BOT项目的发展。
(三)体制障碍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如果BOT投资方式都由中央政府来承办,地方政府必然有意见,要求中央政府放权,且我国地域广大,中央政府在各地实行BOT投资方式时难于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性,无法做到一视同仁。而如果BOT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又容易出现各地为吸引外资而恶性竞争,竞相攀比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条件,这又反过来损害了国家、地方的利益。
(四)人才障碍
BOT项目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行业领域广,它既涉及政府部门与外商(或非国有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许多相互关联的机构,以及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项目建设者、货款银行等;既涉及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又设计法律、公众利益等社会问题,在项目的确定、招投标、建设资金的筹措、合同的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收益计划与分配、资产的监督与评估、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相应政策的制订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方法和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才能保证BOT项目的顺利实施。BOT虽然目前在中国渐热,但真正知之者很少,往往是一知半解。专业人才的缺乏已经制约了我国BOT的发展。
(五)外汇兑换障碍
由于绝大多数BOT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不能出口创汇,项目经营利润能否兑换成外汇并自由汇出,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者的投资回收,而且还关系到项目融资能否成功。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汇,若在我国从事BOT项目贷款,还必须得到我国政府的外汇兑换及自由汇出的保证。这对于外国承包商来讲是一个不小的障碍。
四、对策建议
(一)努力创造适合BOT融资方式生存的法律政策环境
2004年國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放宽了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参与建设。这一决定为BOT融资方式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使社会资本通过BOT投资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BOT融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以协调有关BOT方式的投资法律关系、规范其复杂的操作程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融资方式的衔接,完善投资保障的法律体系,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回报率
假定一个BOT项目,外商的初期开发投资成本为C0,特许经营期为n年,在特许经营期内,每年的收益为Ri(i=1,2……n),追加的投资成本为Ci(i=1,2……n)则其内部收益率IRR(即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为方程:C0=(R1-C1)/(1+IRR)+(R2-C2)/(1+IRR)2+……+(Rn-Cn)/(1+IRR)n的解。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影响招标价格(即初期成本C0)、特许期(n)或者项目产出价格(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收益R)来确定合理的收益率。切忌出现“以高投资回报率来吸引外商”的倾向,也要防止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加快本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心情,对外商承诺固定的回报率。
(三)明确政府地位,认清其在BOT融资方式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减少问题、避免纠纷
对于政府来说,采取BOT融资方式的目的是实现其目标和要求,而其目标和要求是在合同中体现和通过合同实施来实现的。在对合同的履行上,政府与投资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采用BOT方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的政策处理、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诸多问题,如征地拆迁安置、电力电信、交通供水等,其处理弹性较大。作为投资方往往会对这些前期工作感到棘手,也容易产生纠纷和出现问题,而政府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为投资方解决困难,充分地发挥其特有的行政优势和地域优势,为项目建设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训
BOT融资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管理方式,需要有一批专门人才进行实施,这些人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金融知识,熟悉BOT融资方式的运行规则或办法,具备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应加速BOT的普及工作,培养BOT方面评估、谈判、招标专门人才,培养锻炼一批既懂专业,又具有BOT知识和对外谈判经验的人才。
(五)灵活解决外汇兑换问题
随着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开放,我们可以不再采取直接的政府保证外汇兑换的方式,而可以采用允许外商自行进入外汇交易市场兑换的方式来实现其货币的转换,减轻政府的外汇兑换担保责任。
参考文献
[1]尤宏岩.BOT若干问题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2]张智海.BOT在中国的推行与发展[J].中华建设,2006,(6).
[3]应晖.BOT项目:基础设施领域融资的有效途径[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5).
[4]韩英,刘永军,齐永兴.BOT—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力方式[J].技术经济,2003,(4).
作者简介:刘伟(1980-),山东临朐人,青岛农业大学助教,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市场;朱新颜(1977-),女,山东济南人,青岛农业大学助教,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