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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的储蓄资金失窃10亿元的惊天大案尘埃未定,银行随后发表的声明称,由于此案属于银行与企业互相勾接,银行不一定负全责金额赔偿的同时,山西太原市又传出诈骗金额超过11亿元的“7·28”大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空前活跃,同时也乱象丛生……
各级银行机构已由原来的“钱库”职能,逐步转化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在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重,日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的同时,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比较突出。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成连锁反应,诈骗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泛。
本文力图通过对案发于2001年4月27日,并于近日刚刚做出部分宣判的“4·27”吉林省长春市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分析,结合我国《刑法》和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当事人的责任,特别是其中的民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加以确认,以期为企业在防范金融诈骗,以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思辨,提供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参考。
一,案件回放
1.基本案情。2001年4月27日,吉林省电力公司的财务人员到建行朝阳支行取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手里存单上的2000万元资金已于存入的当天被省电力公司转走。电力公司随即报案。此消息在长春传开后,引起多家单位的注意,它们纷纷对本单位在建行的存款进行核查,结果让人震惊,30多家单位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它们在建行的存款也都莫名其妙地失踪,总金额为3亿多元,集中在建行朝阳支行和铁路支行。在银行的存款蒸发了,但据以向银行提款的存单却依然保存在各受害单位手里,也就是说,受害单位没有取款。那么,这些单位的存款又会被谁取走呢?银行又是依据什么向提款人付款的呢?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各受害单位手里的存单,是银行出具的真实存单,而向银行要求提款的各单位存单却是假存单!一个特大的金融诈骗案浮出水面。随着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落网,整个金融诈骗案件的操作和资金流动图呈现在世人面前:
据张雨杰交待,他把银行当成要钓的鱼,首先就要找到鱼爱吃的饵,这个饵就是存款。他找到一些有门路的人,许诺可以给拉到存款的人高额回扣。在高额回扣的诱惑下,这些单位的巨额存款被一笔笔拉到了指定的银行。张雨生又打通建行铁路支行的营业员潘丽娜,取得省税务局和市税务局的企业印鉴卡制造出假印章和假存款单。经过精心的策划后,张雨生买通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铁路支行副行长郭强,再通过假存单把通过自己的途径从企业拉来的钱,从银行转到自己的名下。
在这样的资金链条中,张雨杰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主要由他与银行打交道。第一,张雨杰利用银行在存款任务上的需求,利用高额回扣引诱中间人从各家单位拉来大量的资金,存入建行铁路支行和朝阳支行;第二,利用自己能拉来存款的特殊身份,并采用金钱利诱等方式,迅速与银行主要负责人建立特殊的同盟关系;第三,通过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获得各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章图样,私刻图章制作虚假存单,并利用虚假存款单从银行转走各单位在银行的巨额存款,转存在由张雨杰本人控制的多家小公司账上;第四,通过各小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提现,以供挥霍。
2,法院判决。2005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雨杰特大金融诈骗案中部分涉案人员进行宣判,判处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铁路支行副行长郭强、建行铁路支行营业员潘丽娜两人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以及主犯张雨杰等人的犯罪事实正在审理之中,不日就将宣判。
二、民事责任认定
在2005年3月的法院审判中,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部分。确定民事责任,要首先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具体确定各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1.银行与各存款单位的存款合同关系。这是整个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各存款单位的存款行为,建行铁路支行和朝阳支行与之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存款单位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以及币种,向银行提交资金。银行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存款证据并交付给存款人;按照约定满足存款人提款请求;支付法律规定的利息;保守存款人个人信息和秘密:保证资金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各存款单位与中间人之间事实上的代理关系。由于存在着不法意图,各存款单位虽然并没有与中间人签订明确的书面代理协议,但是,各存款单位财务人员以及中间人事实上的行为,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表明在各单位与中间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银行存款并与银行成立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各存款单位即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该努力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守在实施代理行为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3.张雨杰与银行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张雨杰在各存款单位与银行之间提供中间服务,使两者之间成立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义,应该由银行向张雨杰支付酬金,但由于张雨杰本身怀有不可告人的企图,其行为是无报酬的。但这种情况不影响存款单位与银行间合同的有效性。
4.张雨杰与各中间人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具体表现是,各中间人按照张雨杰的要求拉来资金,并将资金存入张雨杰指定的银行,而由张雨杰支付约定的报酬。
但在中间人与银行,以及各存款单位与张雨杰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结合上述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很清楚地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银行应该对存款单位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上述几种法律关系中,银行与存款单位之间的存款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是从关系。由于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监管不力、人员选任失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致使存款单位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丢失,违反了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的最根本的义务;并且,存款人对银行内部规定和其他关系无法了解或者没有义务了解,无法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银行应该在案件中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存款单位的大部分损失。
2.各存款单位在整个事件中也有过错,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该由自己专门财务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国家批准的财务公司处理自己的财务问题,当然包括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事宜,并严格保守公司秘密。本案中,各单位财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应该更多的是故意,并存在利益的驱动)地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自己办理存取款事宜,而是委托中间人代为办理,并且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各存款单位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应该认识到,如果银行方面不存在问题,各存款单位的损失不会发生,因此,各存款单位的过错在整个事件中处于次要地位,各存款单位也只承担次要责任。
3.中间人是作为各存款单位的代理人的身份、以各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同时在整个事件中还是张雨杰的受雇人员,对张雨杰的不法目的应该知晓,至少应该有所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没有能积极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反而致使被代理人因为其不当的代理行为遭受损失,因此应该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反思及防范
近年,我国金融票证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已影响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信用环境和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当前的金融票证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涉案金额巨大、大要案频发。自2000年以来,金融票证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平均每年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大要案频发,严重危害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地区经济乃至国家经济造成巨大威胁。
第二,犯罪手法隐蔽,欺骗性很强。2004年5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沈某等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招工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招聘广告,骗取他人身份证信息及其他个人资料后制作虚假身份证,再用假身份证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6家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这种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在犯罪实施完毕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案件才被发现,造成的损失很难弥补。
第三,新型犯罪手段呈上升趋势。近年,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针对这些业务衍生出的新型犯罪手段呈明显上升趋势,如针对银行推出的电话银行业务后,利用手机转账实施诈骗的新型犯罪手段开始出现。此种犯罪手段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途径窃取受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后,利用手机拨打电话银行号码转账,将卡内资金转走。
第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多发。如山西省太原市2004年“7·28”特大银行诈骗案,犯罪分子多次采用伪造的单证、存款凭证,伪造的企业印鉴、特种转账支票等,从银行诈骗资金11亿元;2001年发生在吉林省长春市的银行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过伪造假存款通知单的形式,从银行骗取资金5.5亿元,被挥霍近4亿元;2005年1月浮出水面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街支行诈骗案,也是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采取各种虚假措施,最终从银行骗走资金10多亿元。
针对不断翻新的金融诈骗手段和方法,企业以及银行应该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予以防范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7.加强对银行的监控,增强银行自身防范金融诈骗的能力。第一,应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所有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第二,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和外部的盗窃、诈骗;第三,建立严格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记录、账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要完全独立,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的领导,会计主管不得参与具体经营业务的经办;第四,在具体的业务经营上要实行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加强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2.银行应该严格依法经营。为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我国有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详细的规定。?992年《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擅自变更存款利率”或者”泄露储户情况”的,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96年4月的《贷款证管理办法》和同年6月的《贷款通则》,对银行向外发放贷款的条件,以及对贷款的使用等问题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果银行业能够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将能有效地防范针对银行的金融诈骗活动的发生。
3.严格实行金融诈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近年金融诈骗案连连发生的实际,各金融单位应将防诈骗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各个业务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金融诈骗重大案件要坚决追究直接领导和上级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4.企业要完善自己的财务制度。企业本身也应该加强对自己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规范管理,指定严格明晰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能够依法办事,不追求不当利益;谨慎从事,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特别是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加强对票据、财务公章、空白合同书的保管,避免流失。
各级银行机构已由原来的“钱库”职能,逐步转化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在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重,日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的同时,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比较突出。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成连锁反应,诈骗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泛。
本文力图通过对案发于2001年4月27日,并于近日刚刚做出部分宣判的“4·27”吉林省长春市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分析,结合我国《刑法》和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当事人的责任,特别是其中的民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加以确认,以期为企业在防范金融诈骗,以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思辨,提供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参考。
一,案件回放
1.基本案情。2001年4月27日,吉林省电力公司的财务人员到建行朝阳支行取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手里存单上的2000万元资金已于存入的当天被省电力公司转走。电力公司随即报案。此消息在长春传开后,引起多家单位的注意,它们纷纷对本单位在建行的存款进行核查,结果让人震惊,30多家单位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它们在建行的存款也都莫名其妙地失踪,总金额为3亿多元,集中在建行朝阳支行和铁路支行。在银行的存款蒸发了,但据以向银行提款的存单却依然保存在各受害单位手里,也就是说,受害单位没有取款。那么,这些单位的存款又会被谁取走呢?银行又是依据什么向提款人付款的呢?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各受害单位手里的存单,是银行出具的真实存单,而向银行要求提款的各单位存单却是假存单!一个特大的金融诈骗案浮出水面。随着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落网,整个金融诈骗案件的操作和资金流动图呈现在世人面前:
据张雨杰交待,他把银行当成要钓的鱼,首先就要找到鱼爱吃的饵,这个饵就是存款。他找到一些有门路的人,许诺可以给拉到存款的人高额回扣。在高额回扣的诱惑下,这些单位的巨额存款被一笔笔拉到了指定的银行。张雨生又打通建行铁路支行的营业员潘丽娜,取得省税务局和市税务局的企业印鉴卡制造出假印章和假存款单。经过精心的策划后,张雨生买通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铁路支行副行长郭强,再通过假存单把通过自己的途径从企业拉来的钱,从银行转到自己的名下。
在这样的资金链条中,张雨杰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主要由他与银行打交道。第一,张雨杰利用银行在存款任务上的需求,利用高额回扣引诱中间人从各家单位拉来大量的资金,存入建行铁路支行和朝阳支行;第二,利用自己能拉来存款的特殊身份,并采用金钱利诱等方式,迅速与银行主要负责人建立特殊的同盟关系;第三,通过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获得各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章图样,私刻图章制作虚假存单,并利用虚假存款单从银行转走各单位在银行的巨额存款,转存在由张雨杰本人控制的多家小公司账上;第四,通过各小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提现,以供挥霍。
2,法院判决。2005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雨杰特大金融诈骗案中部分涉案人员进行宣判,判处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铁路支行副行长郭强、建行铁路支行营业员潘丽娜两人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以及主犯张雨杰等人的犯罪事实正在审理之中,不日就将宣判。
二、民事责任认定
在2005年3月的法院审判中,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部分。确定民事责任,要首先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具体确定各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1.银行与各存款单位的存款合同关系。这是整个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各存款单位的存款行为,建行铁路支行和朝阳支行与之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存款单位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以及币种,向银行提交资金。银行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存款证据并交付给存款人;按照约定满足存款人提款请求;支付法律规定的利息;保守存款人个人信息和秘密:保证资金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各存款单位与中间人之间事实上的代理关系。由于存在着不法意图,各存款单位虽然并没有与中间人签订明确的书面代理协议,但是,各存款单位财务人员以及中间人事实上的行为,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表明在各单位与中间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银行存款并与银行成立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各存款单位即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该努力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守在实施代理行为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3.张雨杰与银行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张雨杰在各存款单位与银行之间提供中间服务,使两者之间成立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义,应该由银行向张雨杰支付酬金,但由于张雨杰本身怀有不可告人的企图,其行为是无报酬的。但这种情况不影响存款单位与银行间合同的有效性。
4.张雨杰与各中间人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具体表现是,各中间人按照张雨杰的要求拉来资金,并将资金存入张雨杰指定的银行,而由张雨杰支付约定的报酬。
但在中间人与银行,以及各存款单位与张雨杰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结合上述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很清楚地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银行应该对存款单位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上述几种法律关系中,银行与存款单位之间的存款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是从关系。由于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监管不力、人员选任失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致使存款单位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丢失,违反了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的最根本的义务;并且,存款人对银行内部规定和其他关系无法了解或者没有义务了解,无法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银行应该在案件中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存款单位的大部分损失。
2.各存款单位在整个事件中也有过错,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该由自己专门财务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国家批准的财务公司处理自己的财务问题,当然包括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事宜,并严格保守公司秘密。本案中,各单位财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应该更多的是故意,并存在利益的驱动)地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自己办理存取款事宜,而是委托中间人代为办理,并且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各存款单位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应该认识到,如果银行方面不存在问题,各存款单位的损失不会发生,因此,各存款单位的过错在整个事件中处于次要地位,各存款单位也只承担次要责任。
3.中间人是作为各存款单位的代理人的身份、以各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同时在整个事件中还是张雨杰的受雇人员,对张雨杰的不法目的应该知晓,至少应该有所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没有能积极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反而致使被代理人因为其不当的代理行为遭受损失,因此应该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反思及防范
近年,我国金融票证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已影响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信用环境和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当前的金融票证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涉案金额巨大、大要案频发。自2000年以来,金融票证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平均每年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大要案频发,严重危害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地区经济乃至国家经济造成巨大威胁。
第二,犯罪手法隐蔽,欺骗性很强。2004年5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沈某等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招工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招聘广告,骗取他人身份证信息及其他个人资料后制作虚假身份证,再用假身份证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6家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这种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在犯罪实施完毕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案件才被发现,造成的损失很难弥补。
第三,新型犯罪手段呈上升趋势。近年,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针对这些业务衍生出的新型犯罪手段呈明显上升趋势,如针对银行推出的电话银行业务后,利用手机转账实施诈骗的新型犯罪手段开始出现。此种犯罪手段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途径窃取受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后,利用手机拨打电话银行号码转账,将卡内资金转走。
第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多发。如山西省太原市2004年“7·28”特大银行诈骗案,犯罪分子多次采用伪造的单证、存款凭证,伪造的企业印鉴、特种转账支票等,从银行诈骗资金11亿元;2001年发生在吉林省长春市的银行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过伪造假存款通知单的形式,从银行骗取资金5.5亿元,被挥霍近4亿元;2005年1月浮出水面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街支行诈骗案,也是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采取各种虚假措施,最终从银行骗走资金10多亿元。
针对不断翻新的金融诈骗手段和方法,企业以及银行应该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予以防范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7.加强对银行的监控,增强银行自身防范金融诈骗的能力。第一,应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所有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第二,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和外部的盗窃、诈骗;第三,建立严格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记录、账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要完全独立,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的领导,会计主管不得参与具体经营业务的经办;第四,在具体的业务经营上要实行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加强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2.银行应该严格依法经营。为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我国有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详细的规定。?992年《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擅自变更存款利率”或者”泄露储户情况”的,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96年4月的《贷款证管理办法》和同年6月的《贷款通则》,对银行向外发放贷款的条件,以及对贷款的使用等问题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果银行业能够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将能有效地防范针对银行的金融诈骗活动的发生。
3.严格实行金融诈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近年金融诈骗案连连发生的实际,各金融单位应将防诈骗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各个业务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金融诈骗重大案件要坚决追究直接领导和上级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4.企业要完善自己的财务制度。企业本身也应该加强对自己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规范管理,指定严格明晰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能够依法办事,不追求不当利益;谨慎从事,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特别是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加强对票据、财务公章、空白合同书的保管,避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