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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在我国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人们不敢触及它,因为<预算法>规定,地方财政不许打赤字;人们回避和否定它,因为中央国债已令人头痛,地方政府再举债岂非要负债累累?由于"谈债色变"观念依旧,往往把发行地方公债视为洪水猛兽.1998年开始,中央政府为扩大内需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发国债,并将增发国债中的一部分转借地方政府,目的在于既保证债务规模的控制,又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既达到扩大财政调控经济、刺激投资需求的力度,又不突破"地方不许发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