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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的反对意见制度具有深厚的法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哲学和怀疑论的制度形式,同时美国的民主传统和司法的信任之间存在张力,导致法官反对意见制度目的具有多重性,而中国法官的少数意见制度却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和决定论的哲学基础上,认为真理具有唯一性,对司法存在不信任。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哲学基础上的制度借鉴,其社会适用的结果必然是制度在一定意义上的"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