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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报告以可观的篇幅论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自1991年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以来,再一次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一个重要部分,意义重大且深远。报告对协商民主的新定位,如新风扑面,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协深受鼓舞,参与协商的热情空前高涨。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最重要的组成形式。认真审视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历程,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是相继而生的。统一战线的目标是大团结、大联合。人民政协为实现大团结、大联合提供了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承载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任务。作为我国庄重的政治协商机构,人民政协运行数十年,形成了深厚的历史影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近年来,人民政协在团结各界、推进民主、促进和谐上成果丰硕。但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体制机制、认识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人民政协还存在某些阻碍协商民主进一步发挥的制约因素。
一是协商的实质性有待加强。政协三项职能,整体来看,参政议政多,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少。坊间戏言,“人大是协商后决策,政协是决策后协商”、“坚持一种制度,保留一点形式,不注重效果”,讲的就是人民政协协商的实质意义不足。不难发现,我们以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协商的有些内容,是党委政府已经考虑成熟、已经决策、甚至已经在做的内容,或者仅是政策出台后具体问题上的细节探究,缺乏对党委政府决策过程的影响。
二是协商的公开性有待促进。协商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应是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协商民主机制得以确立并健康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求参与协商的各方对于各种议题及方案获得充分的了解与掌握,包括其提出背景、现有状况、相关法律规定等必要信息。现有的关于协商民主决策的尝试中,协商者的信息获取渠道不够顺畅,信息获取内容不够丰富,由于事先对协商的内容缺乏了解,协商常流于形式,极大降低了协商民主的本质。
三是协商的代表性有待改善。目前,全国政协有34个界别,主要可以分为7种类型(浙江省政协有32个界别组,34个委员小组),应该说,已经具有精英汇聚、智力密集的优势。但是,伴随新中国30多年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构架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目前我国服务于经济活动的会计、审计、评估、税务、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人员,队伍日益扩大,在服务经济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大多分散在无党派、社会团体和各民主党派中,应集中他们的团队优势,为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专业作用。
四是协商的主体性有待提升。独立性是主体性的前提和支撑。这几年,协商者因言获罪的例子鲜见,但是因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仍有发生。仅因微博反对南阳市“平坟运动”,38岁的政协河南省常委赵克罗给自己惹来一系列麻烦,并被取消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及常委的提名。“平坟运动”本就物议沸腾,对质疑者打击报复,更是匪夷所思。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1995年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也讲到,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且不论赵克罗的政协常委身份,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有批评建议的权利,政府接受监督和容忍批评是最起码的。此外,当地政协是否尽到保护委员的努力,也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
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或者说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协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按照中共十八大报告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重要渠道作用,除坚持发挥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外,还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落实巩固“决策前协商”。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法律制度,规范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前行为,即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务必通过政协组织和委员这个主体进行协商,系统听取社会各族各界群众意见建议。现在中共中央有“进海”协商制度,中共上海市委有双月座谈制度,都是中共定期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政治协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议人民政协积极呼吁各级党委做好规划,建立一套相对规范的,和政协、民主党派等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
2.修正民主监督“短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首先要健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监督渠道;其次要促进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再则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的监督独立性和主动性。
3.完善多元利益诉求机制。在坚持重视并完善党派之间的协商的同时,根据当前社会的现实需要,人民政协可尝试扩大自身的包容性,建立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化协商机制。例如,共产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政党与社会团体和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从而为社会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诉求表达的有效平台,协调各方利益,减少冲突和对抗,谋求共赢。
4.调整优化政协界别设置。一是避免界别特色模糊的现象出现。在政协各界别的设置中注意突出界别优势,强调委员结构的优化,明确基层委员构成的比例。二是增设法律界和服务界,以集中这些人员的优势,建言献策。三是改农业界为农林界。我国是农林业大国,农林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75%以上,设立农林界可让来自基层农村林业一线的农民、农村基层工作者及村官们有利益诉求的渠道。适当增加农民委员人士的比例,让更多的农村精英把基层的呼声传递到政协来。
5.保护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赋予其参与过程中更广泛的平等机会与所需资源,努力实现各参与主体在参与过程中的权利和话语平等,实现真实有效的协商。
(作者系浙江省政协副秘书长、民进浙江省委专职副主委)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最重要的组成形式。认真审视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历程,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是相继而生的。统一战线的目标是大团结、大联合。人民政协为实现大团结、大联合提供了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承载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任务。作为我国庄重的政治协商机构,人民政协运行数十年,形成了深厚的历史影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近年来,人民政协在团结各界、推进民主、促进和谐上成果丰硕。但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体制机制、认识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人民政协还存在某些阻碍协商民主进一步发挥的制约因素。
一是协商的实质性有待加强。政协三项职能,整体来看,参政议政多,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少。坊间戏言,“人大是协商后决策,政协是决策后协商”、“坚持一种制度,保留一点形式,不注重效果”,讲的就是人民政协协商的实质意义不足。不难发现,我们以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协商的有些内容,是党委政府已经考虑成熟、已经决策、甚至已经在做的内容,或者仅是政策出台后具体问题上的细节探究,缺乏对党委政府决策过程的影响。
二是协商的公开性有待促进。协商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应是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协商民主机制得以确立并健康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求参与协商的各方对于各种议题及方案获得充分的了解与掌握,包括其提出背景、现有状况、相关法律规定等必要信息。现有的关于协商民主决策的尝试中,协商者的信息获取渠道不够顺畅,信息获取内容不够丰富,由于事先对协商的内容缺乏了解,协商常流于形式,极大降低了协商民主的本质。
三是协商的代表性有待改善。目前,全国政协有34个界别,主要可以分为7种类型(浙江省政协有32个界别组,34个委员小组),应该说,已经具有精英汇聚、智力密集的优势。但是,伴随新中国30多年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构架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目前我国服务于经济活动的会计、审计、评估、税务、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人员,队伍日益扩大,在服务经济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大多分散在无党派、社会团体和各民主党派中,应集中他们的团队优势,为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专业作用。
四是协商的主体性有待提升。独立性是主体性的前提和支撑。这几年,协商者因言获罪的例子鲜见,但是因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仍有发生。仅因微博反对南阳市“平坟运动”,38岁的政协河南省常委赵克罗给自己惹来一系列麻烦,并被取消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及常委的提名。“平坟运动”本就物议沸腾,对质疑者打击报复,更是匪夷所思。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1995年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也讲到,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且不论赵克罗的政协常委身份,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有批评建议的权利,政府接受监督和容忍批评是最起码的。此外,当地政协是否尽到保护委员的努力,也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
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或者说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协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按照中共十八大报告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重要渠道作用,除坚持发挥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外,还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落实巩固“决策前协商”。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法律制度,规范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前行为,即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务必通过政协组织和委员这个主体进行协商,系统听取社会各族各界群众意见建议。现在中共中央有“进海”协商制度,中共上海市委有双月座谈制度,都是中共定期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政治协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议人民政协积极呼吁各级党委做好规划,建立一套相对规范的,和政协、民主党派等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
2.修正民主监督“短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首先要健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监督渠道;其次要促进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再则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的监督独立性和主动性。
3.完善多元利益诉求机制。在坚持重视并完善党派之间的协商的同时,根据当前社会的现实需要,人民政协可尝试扩大自身的包容性,建立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化协商机制。例如,共产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政党与社会团体和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从而为社会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诉求表达的有效平台,协调各方利益,减少冲突和对抗,谋求共赢。
4.调整优化政协界别设置。一是避免界别特色模糊的现象出现。在政协各界别的设置中注意突出界别优势,强调委员结构的优化,明确基层委员构成的比例。二是增设法律界和服务界,以集中这些人员的优势,建言献策。三是改农业界为农林界。我国是农林业大国,农林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75%以上,设立农林界可让来自基层农村林业一线的农民、农村基层工作者及村官们有利益诉求的渠道。适当增加农民委员人士的比例,让更多的农村精英把基层的呼声传递到政协来。
5.保护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赋予其参与过程中更广泛的平等机会与所需资源,努力实现各参与主体在参与过程中的权利和话语平等,实现真实有效的协商。
(作者系浙江省政协副秘书长、民进浙江省委专职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