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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技术、会管理的黄升富停薪留职后来到一家公司打工,短短两年内即由一名普通员工晋升为该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总经理。去年7月,他离开公司。今年2月,他找到该公司董事长时某说明公司欠付他工资的情况,时某给他打了一张欠条。该欠条写明:本公司欠黄升富2008年10至12月份工资3万元整。之后,时某在欠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
拿着这张欠条,黄升富来到公司财务处取款。财务主管看了看欠条说:“时某早就不是公司老板了,他打的欠条不算数。没有公司现任老板签字,不能支付这笔款项。”黄升富赶紧问时某的职务什么时候被免,现在谁是董事长,找谁签字才行。财务处所有在场的人没人吭声。
四处碰壁之后,黄升富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及利息。仲裁委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裁决,他即起诉到法院。公司应诉时辩称:欠条所载明时间段内,黄升富不在公司任职,不存在拖欠其工资这件事。另一方面,今年1月,公司董事会已经撤销了时某的董事长职务,由于时某一直私藏公章,未将公章交还公司,才有机会为黄升富出具欠条,并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公司认为时某此时已经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出具任何文件证明。因此,时某为黄升富出具的欠条既不能代表公司意见,也不能证明公司认可了欠付黄升富工资这一事实。
公司向法庭举证证明:该公司于今年1月21日召开会议,免去了时某的董事长职务,从这天起,时某不能再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黄升富、时某先后被公司免职,两人存在利害关系,有相互串通诈取公司钱财的嫌疑。鉴于黄升富的工资欠条无公司现任负责人签字、时某超越权限私自批条,且时某加盖公章的合法性可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黄升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显示,今年3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时某变更为他人。同时,该公司无证据证明黄升富在争议时间内不在本公司工作。据此,法院认为黄升富一直在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黄升富持时任公司董事长时某签批盖章的欠条讨要工资、利息并无不当,应予准许,遂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结清拖欠黄升富的工资和利息。
该公司认为,他们早已将免除时某董事长职务的会议文件向法庭出示,而且该事实不容置疑,不理解法院为什么不顾这些事实枉加裁判。另外,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晚于公司会议决定是人所共知的事,可是,法院在判案中似乎忽略了这一情况,如此判案,实在不知企業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对于该公司的不解,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果律师说,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所签署文件的效力。按照常理,时某被免职后的作为就不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必再为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某为黄升富出具的欠条形成于其被撤职之后,其中不乏两人串通的可能。但是,在这里应考虑这样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黄升富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庭审中,黄升富有不少证据可以证明他一直在公司工作,而公司则无法证明在争议期间他不在公司上班,因此,双方的劳务关系是存在无疑的。
二是时某是在2月份为黄升富出具欠条的,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直到3月才更换。对于公司1月份召开董事会议免去时某的职务,因黄升富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董事长的更换,况且该欠条上还加盖了公章,因此,黄升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时某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证据无法推翻他讨要欠薪的理由。从这一点儿看,这也是该公司输掉官司的重要原因之一。
拿着这张欠条,黄升富来到公司财务处取款。财务主管看了看欠条说:“时某早就不是公司老板了,他打的欠条不算数。没有公司现任老板签字,不能支付这笔款项。”黄升富赶紧问时某的职务什么时候被免,现在谁是董事长,找谁签字才行。财务处所有在场的人没人吭声。
四处碰壁之后,黄升富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及利息。仲裁委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裁决,他即起诉到法院。公司应诉时辩称:欠条所载明时间段内,黄升富不在公司任职,不存在拖欠其工资这件事。另一方面,今年1月,公司董事会已经撤销了时某的董事长职务,由于时某一直私藏公章,未将公章交还公司,才有机会为黄升富出具欠条,并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公司认为时某此时已经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出具任何文件证明。因此,时某为黄升富出具的欠条既不能代表公司意见,也不能证明公司认可了欠付黄升富工资这一事实。
公司向法庭举证证明:该公司于今年1月21日召开会议,免去了时某的董事长职务,从这天起,时某不能再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黄升富、时某先后被公司免职,两人存在利害关系,有相互串通诈取公司钱财的嫌疑。鉴于黄升富的工资欠条无公司现任负责人签字、时某超越权限私自批条,且时某加盖公章的合法性可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黄升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显示,今年3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时某变更为他人。同时,该公司无证据证明黄升富在争议时间内不在本公司工作。据此,法院认为黄升富一直在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黄升富持时任公司董事长时某签批盖章的欠条讨要工资、利息并无不当,应予准许,遂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结清拖欠黄升富的工资和利息。
该公司认为,他们早已将免除时某董事长职务的会议文件向法庭出示,而且该事实不容置疑,不理解法院为什么不顾这些事实枉加裁判。另外,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晚于公司会议决定是人所共知的事,可是,法院在判案中似乎忽略了这一情况,如此判案,实在不知企業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对于该公司的不解,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果律师说,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所签署文件的效力。按照常理,时某被免职后的作为就不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必再为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某为黄升富出具的欠条形成于其被撤职之后,其中不乏两人串通的可能。但是,在这里应考虑这样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黄升富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庭审中,黄升富有不少证据可以证明他一直在公司工作,而公司则无法证明在争议期间他不在公司上班,因此,双方的劳务关系是存在无疑的。
二是时某是在2月份为黄升富出具欠条的,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直到3月才更换。对于公司1月份召开董事会议免去时某的职务,因黄升富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董事长的更换,况且该欠条上还加盖了公章,因此,黄升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时某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证据无法推翻他讨要欠薪的理由。从这一点儿看,这也是该公司输掉官司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