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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联合公司”等为代表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制度创新,特别是产权制度创新,奠定了这些国家在世界经济的领先地位,对西方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本文在回顾西方国家企业制度创新的历史贡献基础上,得出在我国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应该及时跟上,将企业制度可能带来的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整个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