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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背景下由于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促使不少人参与商事投资的热潮中,与此同时商事交易中存在着不少投资人为规避法律对于投资的监管或自身其他需要,通过与他人达成协议隐名出资,由他人被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所记载而自身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然而,通常也正是因为隐名股东的这种隐名身份,给隐名股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甚至会带来纠纷与诉讼。众所周知,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在主张股权归属、行使股东权利、主张分红等各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从该法律条文中可看出立法的目的偏向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于投资权益归属争议的确定,然而并未对隐名股东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明确规制,导致在日前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中仍没有明确条文可直接引用,全国各地各层级法院对相类似问题的判决也颇有不同,笔者认为此确属于立法中的缺憾。目前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和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法院裁判中普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内外有别,双重标准”。顾名思义,“内外有别”的含义是区分内部和外部两种不同关系,针对两种不同的关系采用不同的处理原则。其中在公司内部产生的纠纷,首先查看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无约定,有约定则依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则依照实质要件即何者实际出资来判定是否享有股东资格;而涉及到公司外部关系产生的纠纷,则依照形式要件即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进行认定股东资格。本文拟通过对实务中有关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相关理论学说进行分析,探讨目前国内司法机关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判决的偏向性,以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新的思考。文章具体内容如下四个部分: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目前理论界有关隐名股东的概念以及特征,简述隐名股东的分类。要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该理论的核心观点点各理论内涵及异同,在探讨各个理论的异同后对其进行总结和归纳,明确隐名股东的含义才能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前提性基础。第二章主要对目前有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背景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中包括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以及对不同理论学说进行辨析。主要阐述了目前学界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三种理论:一为实质要件说(下文简称实质说),认为实际出资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二为形式要件说(下文简称形式说),形式说坚持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认为隐名股东并未登记在册,违背了公示公信这一基本原则,应认定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三是区别说,区别说强调区分法律关系发生在公司内部与否,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思路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在本章最后一节,笔者还针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标准作了比较法的研究,并总结评述了目前我国现行与论题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出台的审判指导意见。第三章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有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案例,使得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路径研究有了更好的研究方向,笔者以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同最高人民法院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案例中审判尺度为鉴,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与思考,力图在分析过程中更加清晰地呈现出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要件,从而为后文“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路径提供论证基础。第四章主要是在前述各种理论与学说的基础之上,试图探求更加完善的资格认定方式。文章提出了通过考察要件综合考量隐名股东的身份,再通过统一的认定理念更加规范的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其次在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路径上做出自己的总结,并针对有关隐名股东资格确认过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提出处理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