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销法”催生市场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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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
  《汽车观察》发现,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将主要为汽车销售市场带来三大明显突破。
  首先,相比于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品牌”二字,这也是新規的最大特点——打破汽车行业中实施已久的“品牌授权”销售方式,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
  曾经,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是唯一的经销模式,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大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此外,包括电商卖车、二级市场网络等模式也会大力发展,汽车销售形式会呈现出五花八门的现象。
  其次,除了整车销售之外,汽车维修也将发生很大变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旧《办法》时代,由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厂家在对配件市场形成垄断的同时,也造成了高昂的汽车配件价格。如今在打破汽车维修市场的垄断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原厂件,而不一定非要到4S店这种渠道才能购买到。
  第三,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贷款、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旧版《管理办法》为孕育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提出供应商应为经销商实施网络规划。为此,部分供应商严禁经销商之间串货、跨区卖车,并制定了惩罚机制。同时,也限制了消费的自由选择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表示,新《管理办法》在经销商垄断经营的壁垒上打开了口子,消费者也开始拥有了说“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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