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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检察院的诉讼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项专业的司法活动,必须要有专业的人从事这项工作,也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从国内外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行业发展依然存在巨大的阻碍,尤其是制度上的问题有着许多不足。本文将以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概述作为切入点,简要阐述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的制度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鉴定人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提出,国家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法律案件的诉讼除了要以现行法律作为依据,也需要相应的物证。但是,在法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且公诉人或者律师并不具备解决专业问题的知识。司法会计鉴定就由此而生,其作用是解决法律中专业性财务会计事项,对经济类犯罪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就是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并作为证据为法院提供依据,必须保证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概述
(一)司法鉴定人的含义
要了解司法会计鉴定人,就需要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一定的分析。司法会计鉴定隶属于司法鉴定,其鉴定的最终结果同样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是帮助司法人员尤其是审判工作者在分析和鉴定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而为案情的审理提供专业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从概念上分析,司法鉴定人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聘用,利用其专业知识或者经验检查、鉴别、判断和验证某个案件里与财务相关的问题。
(二)司法鉴定人的身份特征
(1)特殊性。如果法院审判过程中,经过司法会计鉴定所得出的结论被当做证据呈上法庭,此时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阐述者对鉴定结论进行阐述,那么其身份只是作为一般的证人成为诉讼中一员。但是,当司法会计人员作为把鉴定结论当作证据提交给检查机关,那么其证人身份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自然性。当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其身份必须是自然人,并和与其他鉴定人一样,对其得出的鉴定结果负有法律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不能作为鉴定结果的鉴定人。
(3)中间性。在案件庭审的时候,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对象只是委托方涉及的财务问题的鉴定意见,在控、审、辩三方里必须保持中立的位置,对委托方提出的主张或者意见不能表示支持。当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检察机关担任职务,并且带有检察官的身份,那么在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类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其身份就完全不能对检查机关公诉人的意见采取支持的态度,必须坚持中立人的立场,只能负责检查机关提交的相关财务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的鉴定结果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性。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现状
(一)诉讼地位问题
《刑事诉讼法》199条中明确提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加上第82条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共同作为诉讼的参与者。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就具有两种性质的地位,即科学技术性质和法律性质。从科学性质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人属于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性质来看,其地位属于被委托方诉讼活动的参与者。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因其官方性质,地位被无限提高,提出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律效力上过分夸大。因此,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被当做科学上的法官,鉴定结论被当做科学的判决。
(二)资格问题
在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确立上,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99条中提到,只有具有与司法会计相关知识的人,一旦受到指派或聘请就能成为鉴定人。《决定》颁布之前,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来源于隶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国家认证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比如大学、医院和研究院。以这三种地方确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虽然在鉴定资格上能够提供保障,但是在审查上却有所缺失,并没有具体的规范,比如主管部门为对其进行审批工作,庭审开始之前也没有对其进行审查,庭审进行时也没有诉讼人对其提出质疑。显而易见,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格制度严重不足,导致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
(一)鉴定专业委员会
司法会计鉴定在技术上和专业上要求较高,其资格认证、人员培训和维权等相关的管理职能并不应该有司法行政机关担任。且目前就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业发展而言,我国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仅仅依靠一个机构管理行业的发展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管理上,应将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进行有效地结合。究其本质而言,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职责就是解决在法律活动中关于会计专业的问题,其发展趋势必然走向法务会计中一项业务,建立一个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组织也是势在必行。故而,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委员会将成为我国未来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方向。
(二)会计事务所中司法鉴定业务
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主要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内外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现状不难看出,社会化性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发展将会由会计事务所主导,是促进司法会计鉴定走向多元化的中坚力量。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禁止会计事务所涉及与法律相关的业务,律师事务所也禁止涉及与会计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的业务,这严重阻碍了事务所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应在制定相关法律,准许条件和实力都具备的会计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法务部门。
四、结束语
司法会计鉴定人具有专业性、自然性和中立性的特征,其提供的鉴定结论是解决经历案件的重要证据。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鉴定人在诉讼地位和资格问题上有所欠缺,对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极为不利。为此,我国需要成立鉴定专业委员会和完善会计事务所中司法鉴定业务。
参考文献:
[1]陈磊.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2012
[2]杨静.论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J]. 中国司法鉴定,2006,(05)
[3]杨永吉.从庭审效果看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要求[J]. 中国司法鉴定,2005,(S1)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鉴定人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提出,国家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法律案件的诉讼除了要以现行法律作为依据,也需要相应的物证。但是,在法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且公诉人或者律师并不具备解决专业问题的知识。司法会计鉴定就由此而生,其作用是解决法律中专业性财务会计事项,对经济类犯罪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就是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并作为证据为法院提供依据,必须保证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概述
(一)司法鉴定人的含义
要了解司法会计鉴定人,就需要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一定的分析。司法会计鉴定隶属于司法鉴定,其鉴定的最终结果同样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是帮助司法人员尤其是审判工作者在分析和鉴定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而为案情的审理提供专业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从概念上分析,司法鉴定人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聘用,利用其专业知识或者经验检查、鉴别、判断和验证某个案件里与财务相关的问题。
(二)司法鉴定人的身份特征
(1)特殊性。如果法院审判过程中,经过司法会计鉴定所得出的结论被当做证据呈上法庭,此时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阐述者对鉴定结论进行阐述,那么其身份只是作为一般的证人成为诉讼中一员。但是,当司法会计人员作为把鉴定结论当作证据提交给检查机关,那么其证人身份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自然性。当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其身份必须是自然人,并和与其他鉴定人一样,对其得出的鉴定结果负有法律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不能作为鉴定结果的鉴定人。
(3)中间性。在案件庭审的时候,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对象只是委托方涉及的财务问题的鉴定意见,在控、审、辩三方里必须保持中立的位置,对委托方提出的主张或者意见不能表示支持。当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检察机关担任职务,并且带有检察官的身份,那么在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类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其身份就完全不能对检查机关公诉人的意见采取支持的态度,必须坚持中立人的立场,只能负责检查机关提交的相关财务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的鉴定结果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性。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现状
(一)诉讼地位问题
《刑事诉讼法》199条中明确提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加上第82条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共同作为诉讼的参与者。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就具有两种性质的地位,即科学技术性质和法律性质。从科学性质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人属于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性质来看,其地位属于被委托方诉讼活动的参与者。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因其官方性质,地位被无限提高,提出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律效力上过分夸大。因此,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被当做科学上的法官,鉴定结论被当做科学的判决。
(二)资格问题
在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确立上,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99条中提到,只有具有与司法会计相关知识的人,一旦受到指派或聘请就能成为鉴定人。《决定》颁布之前,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来源于隶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国家认证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比如大学、医院和研究院。以这三种地方确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虽然在鉴定资格上能够提供保障,但是在审查上却有所缺失,并没有具体的规范,比如主管部门为对其进行审批工作,庭审开始之前也没有对其进行审查,庭审进行时也没有诉讼人对其提出质疑。显而易见,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格制度严重不足,导致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
(一)鉴定专业委员会
司法会计鉴定在技术上和专业上要求较高,其资格认证、人员培训和维权等相关的管理职能并不应该有司法行政机关担任。且目前就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业发展而言,我国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仅仅依靠一个机构管理行业的发展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管理上,应将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进行有效地结合。究其本质而言,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职责就是解决在法律活动中关于会计专业的问题,其发展趋势必然走向法务会计中一项业务,建立一个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组织也是势在必行。故而,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委员会将成为我国未来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方向。
(二)会计事务所中司法鉴定业务
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主要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内外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现状不难看出,社会化性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发展将会由会计事务所主导,是促进司法会计鉴定走向多元化的中坚力量。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禁止会计事务所涉及与法律相关的业务,律师事务所也禁止涉及与会计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的业务,这严重阻碍了事务所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应在制定相关法律,准许条件和实力都具备的会计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法务部门。
四、结束语
司法会计鉴定人具有专业性、自然性和中立性的特征,其提供的鉴定结论是解决经历案件的重要证据。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鉴定人在诉讼地位和资格问题上有所欠缺,对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极为不利。为此,我国需要成立鉴定专业委员会和完善会计事务所中司法鉴定业务。
参考文献:
[1]陈磊.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2012
[2]杨静.论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J]. 中国司法鉴定,2006,(05)
[3]杨永吉.从庭审效果看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要求[J]. 中国司法鉴定,2005,(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