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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而且是民众权利无漏洞司法救济的"入场券"。现有研究囿于"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及"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影响,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呈现出过于笼统、抽象和单一化的倾向,导致无法适应新型行政案件的涌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阐述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专利",司法机关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运用类型化的思维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实现行政诉讼法学由"粗放型"研究向"精细型"研究的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