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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中国改革开放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行进,社会中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但由于我国长期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民工非工非农的身份限制,使得他们游离在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体系之外,成为城市的弱势群体。如何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治任务。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国的社会保险是按城镇正规就业模式设计的,而农民工在经营活动、年龄、地区等方面的异质性及该群体的流动性强、失业率高、收入低、非市民待遇等特点,在具体适用社会保险中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细致、人性化的制度设计而出现很多因境。就目前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有: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2亿农民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5%,并且参保者中能够按照政策缴费达15年以上并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更少,仅为10%。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原因有:第一,社会体制上,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的根本原因;第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上,社会保险制度门槛高、转移接续难,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难以保障:第三。从社会保险涉及的主体来看,企业、农民工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社会保险意识差;企业雇主注重的是企业成本,如果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其工资30%左右的保险费,那么将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减轻或转嫁负担;政府未承担起相应的财政及行政责任。
二、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制中来,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一样的社会保险项目,我们称之为“进城”模式:一种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险体系,通过加快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制过渡,我们称之为“回乡”模式:还有一种是参照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我们称之为“中间”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进城”模式没有考虑农民工的身份特征和城市间流动就业的特性,但这种模式可以减轻制度转换的成本和制度衔接的压力:“回乡”模式过分注重了农民工的身份特点,也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过分乐观,忽略了农民工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应该享有的保险权益:“中间”模式可以改变城镇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农民工承担以及社会保险完全由政府经办的做法,但这种模式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不一致。我们认为,充分考虑农民工身份特点和职业特征的“中间”模式,应该具有更多的操作意义。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为了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原有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及社会利益与资源的再分配,因此需要考虑其现实可行性,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险涉及的三个主体即农民工、企业、政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从农民工的收入来看,2006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全国农民工务工经商平均月收入为966元,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被调查的农民工总数的33.6%,有1%的农民工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农民工的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有着明显差异,东部地区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090元,中部地区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880元,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835元。
在消费方面,农民工每月个人的平均支出为463元,占月收入的42.75%。其中,住宿费用的平均支出为72元,食品费用的平均支出为235元,文化娱乐的支出平均为47元。有50%左右的农民工每月支出占月收入的比重达40%以上,有14.01%的农民工每月支出占月收入的比重达70%以上,2.42%的农民工每月无剩余。
从上述农民工的收入和消费的分析来看,农民工在经济上有一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且目前各地陆续推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政策。除养老保险外,均规定缴费主体是企业。因此,从农民工方面来说有一定的可行性。
2 政府的财政能力分析
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属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能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表一为近10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状况。
由表一可知,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已超过50%,这说明政府从经济发展中汲取资源的能力较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较强,这为政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财力前提。
3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保障利润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成本。而企业为农民工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将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那么企业承担多少费率才会使企业感觉负担太重呢?根据周小川的分析,在制造业企业的产品出厂价中,平均约70%是中间投入品,30%左右是产品增加值:生产企业的增加价值中,平均约70%是劳动力创造的增加价值,30%左右是资本创造的增加价值:在资本创造的增加价值中,有5元的平均利润、4元的资本成本。
这里以制造业人工成本占企业增加值的平均值68.37%来计算,社会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缴费率在0%~30%之间取值,据此来测算不同社会保险费率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最终的计算结果如表二。
由表二可知,在费率为0时,每100元产品企业可以盈利5.49元:在费率为2%时,企业的利润率在5%以上:当费率达到12%时,企业利润率只有3%;而当费率为26%时,企业几乎没有盈利:当费率大于26%时,企业出现亏损。由此可知,如果企业的利润率不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将会限制企业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使得潜在的投资者缺乏投资欲望,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最终影响农民工就业。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必须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利润空间。对于集中农民工就业的中小企业来说,3%的利润率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限度,因此中小企业的缴费率不应超过12%。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得知,2006年最终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年度人均开支总计为1565.8元,占农民工年度平均工资11700元的13.4%,如果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维持自身的收支平衡,则对应的年度三险种缴费率水平为13.4%。2006年中国年度财政支出规模为40216亿元。根据上述分析,对政府责任进行了三种方案的划分。如表三为三种方案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缴费责任分担的比较。
由表三可知,三种方案各有优缺点,方案一政府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可以减少政府的自担,但企业承担的费率较大,这种方案可以应用于当地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但企业盈利能力较强的地区:方案二政府和企业分担比例相同,但相对于农民工来说,政府和企业各自承担比例较低,这种方案可以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用;方案三政府承担了较高的费率而企业没有承担任何费用,这可以减轻企业的成本,吸引外来投资,但对政府财政要求较高,适用于为了吸引投资开发的地区。
四、结论
本文从分析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并从我国的社会体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涉及的主体三个方面分析了其原因,总结了三种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进城”模式、“回乡”模式和“中间”模式。在此基础上,从农民工社会保险涉及的主体即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三个方面分析了其现实可行性。农民工在经济上有一定的缴费能力,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能力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在保障企业3%左右的利润空间下,企业所缴费率为12%较合适:提出了企业一农民工责任分担型、政府一企业责任分担型和政府主导型三种责任分担方案并分析了他们所承担的比例,总结出了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国的社会保险是按城镇正规就业模式设计的,而农民工在经营活动、年龄、地区等方面的异质性及该群体的流动性强、失业率高、收入低、非市民待遇等特点,在具体适用社会保险中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细致、人性化的制度设计而出现很多因境。就目前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有: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2亿农民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5%,并且参保者中能够按照政策缴费达15年以上并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更少,仅为10%。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原因有:第一,社会体制上,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的根本原因;第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上,社会保险制度门槛高、转移接续难,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难以保障:第三。从社会保险涉及的主体来看,企业、农民工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社会保险意识差;企业雇主注重的是企业成本,如果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其工资30%左右的保险费,那么将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减轻或转嫁负担;政府未承担起相应的财政及行政责任。
二、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制中来,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一样的社会保险项目,我们称之为“进城”模式:一种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险体系,通过加快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制过渡,我们称之为“回乡”模式:还有一种是参照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我们称之为“中间”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进城”模式没有考虑农民工的身份特征和城市间流动就业的特性,但这种模式可以减轻制度转换的成本和制度衔接的压力:“回乡”模式过分注重了农民工的身份特点,也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过分乐观,忽略了农民工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应该享有的保险权益:“中间”模式可以改变城镇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农民工承担以及社会保险完全由政府经办的做法,但这种模式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不一致。我们认为,充分考虑农民工身份特点和职业特征的“中间”模式,应该具有更多的操作意义。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为了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原有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及社会利益与资源的再分配,因此需要考虑其现实可行性,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险涉及的三个主体即农民工、企业、政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从农民工的收入来看,2006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全国农民工务工经商平均月收入为966元,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被调查的农民工总数的33.6%,有1%的农民工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农民工的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有着明显差异,东部地区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090元,中部地区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880元,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835元。
在消费方面,农民工每月个人的平均支出为463元,占月收入的42.75%。其中,住宿费用的平均支出为72元,食品费用的平均支出为235元,文化娱乐的支出平均为47元。有50%左右的农民工每月支出占月收入的比重达40%以上,有14.01%的农民工每月支出占月收入的比重达70%以上,2.42%的农民工每月无剩余。
从上述农民工的收入和消费的分析来看,农民工在经济上有一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且目前各地陆续推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政策。除养老保险外,均规定缴费主体是企业。因此,从农民工方面来说有一定的可行性。
2 政府的财政能力分析
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属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能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表一为近10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状况。
由表一可知,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已超过50%,这说明政府从经济发展中汲取资源的能力较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较强,这为政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财力前提。
3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保障利润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成本。而企业为农民工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将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那么企业承担多少费率才会使企业感觉负担太重呢?根据周小川的分析,在制造业企业的产品出厂价中,平均约70%是中间投入品,30%左右是产品增加值:生产企业的增加价值中,平均约70%是劳动力创造的增加价值,30%左右是资本创造的增加价值:在资本创造的增加价值中,有5元的平均利润、4元的资本成本。
这里以制造业人工成本占企业增加值的平均值68.37%来计算,社会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缴费率在0%~30%之间取值,据此来测算不同社会保险费率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最终的计算结果如表二。
由表二可知,在费率为0时,每100元产品企业可以盈利5.49元:在费率为2%时,企业的利润率在5%以上:当费率达到12%时,企业利润率只有3%;而当费率为26%时,企业几乎没有盈利:当费率大于26%时,企业出现亏损。由此可知,如果企业的利润率不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将会限制企业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使得潜在的投资者缺乏投资欲望,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最终影响农民工就业。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必须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利润空间。对于集中农民工就业的中小企业来说,3%的利润率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限度,因此中小企业的缴费率不应超过12%。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得知,2006年最终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年度人均开支总计为1565.8元,占农民工年度平均工资11700元的13.4%,如果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维持自身的收支平衡,则对应的年度三险种缴费率水平为13.4%。2006年中国年度财政支出规模为40216亿元。根据上述分析,对政府责任进行了三种方案的划分。如表三为三种方案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缴费责任分担的比较。
由表三可知,三种方案各有优缺点,方案一政府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可以减少政府的自担,但企业承担的费率较大,这种方案可以应用于当地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但企业盈利能力较强的地区:方案二政府和企业分担比例相同,但相对于农民工来说,政府和企业各自承担比例较低,这种方案可以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用;方案三政府承担了较高的费率而企业没有承担任何费用,这可以减轻企业的成本,吸引外来投资,但对政府财政要求较高,适用于为了吸引投资开发的地区。
四、结论
本文从分析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并从我国的社会体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涉及的主体三个方面分析了其原因,总结了三种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进城”模式、“回乡”模式和“中间”模式。在此基础上,从农民工社会保险涉及的主体即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三个方面分析了其现实可行性。农民工在经济上有一定的缴费能力,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能力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在保障企业3%左右的利润空间下,企业所缴费率为12%较合适:提出了企业一农民工责任分担型、政府一企业责任分担型和政府主导型三种责任分担方案并分析了他们所承担的比例,总结出了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