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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践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但是,刑事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使犯罪人的正当利益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并与正在探索建立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产生了直接和剧烈的冲突。因此,应当对此进行不断的反思和全面的审视。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态度,有一个明显的演变过程。裁判文书公开经历了从不公开到有限公开,再到当前的全面实名网络公开三个阶段。目前关于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规定,对于大部分犯罪人的姓名采取实名公开的方式,这就必然会涉及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评价问题。从犯罪事实的整体视角来看,犯罪人的身份信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公共信息属性,而从犯罪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犯罪人的身份信息则具有鲜明的隐私权特征。因此,司法机关在对待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公开时应当兼顾二者之间的平衡,而平衡的方式,不应当是强行地以轻罪或重罪作为是否对于犯罪人隐私权予以保护的依据,而是应当将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公共信息属性限定在“规范性评价”之中,减少不必要的民意、舆论等“非规范性评价”对于犯罪人的隐私权的侵害。
互联网实名公开绝大部分裁判文书,实际上是期待通过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去推动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获取最佳的司法改革效果。然而,由于未能准确把握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评价,导致刑事裁判文书的网络实名公开在缺乏正当性的同时,可能会严重地削弱司法改革的整体效果,而且成为未来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建构的重大阻碍。应当尽快对当前刑事裁判文书网络化公开的改革举措进行调整,在公布的刑事裁判文书中隐匿犯罪人的姓名,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建构,是未来司法改革完善的重要工作。
(摘自《现代法学》,2014年第9期,第170-184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态度,有一个明显的演变过程。裁判文书公开经历了从不公开到有限公开,再到当前的全面实名网络公开三个阶段。目前关于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规定,对于大部分犯罪人的姓名采取实名公开的方式,这就必然会涉及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评价问题。从犯罪事实的整体视角来看,犯罪人的身份信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公共信息属性,而从犯罪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犯罪人的身份信息则具有鲜明的隐私权特征。因此,司法机关在对待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公开时应当兼顾二者之间的平衡,而平衡的方式,不应当是强行地以轻罪或重罪作为是否对于犯罪人隐私权予以保护的依据,而是应当将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公共信息属性限定在“规范性评价”之中,减少不必要的民意、舆论等“非规范性评价”对于犯罪人的隐私权的侵害。
互联网实名公开绝大部分裁判文书,实际上是期待通过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去推动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获取最佳的司法改革效果。然而,由于未能准确把握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评价,导致刑事裁判文书的网络实名公开在缺乏正当性的同时,可能会严重地削弱司法改革的整体效果,而且成为未来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建构的重大阻碍。应当尽快对当前刑事裁判文书网络化公开的改革举措进行调整,在公布的刑事裁判文书中隐匿犯罪人的姓名,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建构,是未来司法改革完善的重要工作。
(摘自《现代法学》,2014年第9期,第170-184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