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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外在推进农地流转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农地流转形式也多样化,农地流转法律体系也比较健全。我国农地流转现阶段应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多种流转方式;完善农地流转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国外 农地流转 规模经营
一、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
法国是拥有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土地分散、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土地继承制度,以保证土地不再继续细碎化。二是支持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促进小规模农场转移,稳定大农场。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另外,法国还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补充法》及成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来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日本耕地少,人口多,人地矛盾紧张,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为促进土地自由转让和扩大经营规模,日本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1947~1954年期间,日本实施对农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中央政府强制收买地主土地,然后按国家统一规定价格再卖给佃农。由于货币的贬值,地主的土地几乎算无偿转让给佃农,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地制度。1952年,日本《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农户对土地所有的永久地位,从而完成农地所有权的第一次集中到分散的流转。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出现大量的就业机会。在此背景下,离农人口激增,农业生产者老龄化,抛荒现象严重。为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再次鼓励农户土地流转,由小农经济向“农业规模经济”转变,将土地集中在有能力的农业生产者手中,从而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实现农业高效、稳定的经营。20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的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经营权流转,通过经营权由农户向企业或合作组织流转,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国外农地流转的特点
(一)重视农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
农业规模经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历程,农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同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结果往往都会导致农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
从国外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特点看,在农地流转中,无论从政策的制定、农业法规的出台与修改,还是对农民的保护,政府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日本为解决小农经济带来的土地分散问题,促进土地自由转让和扩大规模经营,政府于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放宽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扩大规模经营。法国政府为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还专门成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负责收购小片农地卖给大农场,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问题,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进程。
(三)农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日本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经营权的流转。各国允许农地使用权以多种方式流转的规定,表明各国在不同的农地财产权及人地矛盾关系下,在盘活农地资源、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以适应农业结构调整方面的努力是一致的。多种流转方式不仅给农地经营者更多的选择农地流转的机会,而且适应现代农业国际竞争体系下农地规模经营及农业融资的需要,有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
(四)农地流转法律体系比较健全
各国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农地私有的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农地公有的国家中,宪法为农地使用权的确认及有关农地使用权转让提供宪法依据。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上,各国的民事法典或判例中也有具体的农地使用权流转规范。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我国人多地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期内在大多数地区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不现实。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制农场等多种形式推动规模经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仍要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通过发展劳务输出、城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来逐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坚持农民自愿、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
(二)应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承载着农民收入、满足就业、家庭养老、社会保障等多种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比较现实的出路是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通过发展农村经济和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弱化乃至剥离附加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还原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消除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外部条件的制约。
(三)建立和完善多种多样的流转方式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继承七种。建议增加代耕或委托代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或联营等流转方式,这些流转方式都是近年来各地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方式,同时也为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提供多种选择。还应允许农民在推进农村市场化的进程中,创造性的探索新形式。
(四)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做出了规定,但从法律体系角度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的完善,应通过完善土地权利的财产权性质问题、通过完善物权法来解决农地所有权主体及权限不明等基本问题,并制定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经济发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包宗顺.国外农业现代化借鉴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究,2008,(5).
[2]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J].农村经济,2007,(3).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 国外 农地流转 规模经营
一、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
法国是拥有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土地分散、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土地继承制度,以保证土地不再继续细碎化。二是支持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促进小规模农场转移,稳定大农场。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另外,法国还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补充法》及成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来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日本耕地少,人口多,人地矛盾紧张,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为促进土地自由转让和扩大经营规模,日本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1947~1954年期间,日本实施对农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中央政府强制收买地主土地,然后按国家统一规定价格再卖给佃农。由于货币的贬值,地主的土地几乎算无偿转让给佃农,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地制度。1952年,日本《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农户对土地所有的永久地位,从而完成农地所有权的第一次集中到分散的流转。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出现大量的就业机会。在此背景下,离农人口激增,农业生产者老龄化,抛荒现象严重。为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再次鼓励农户土地流转,由小农经济向“农业规模经济”转变,将土地集中在有能力的农业生产者手中,从而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实现农业高效、稳定的经营。20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的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经营权流转,通过经营权由农户向企业或合作组织流转,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国外农地流转的特点
(一)重视农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
农业规模经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历程,农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同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结果往往都会导致农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
从国外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特点看,在农地流转中,无论从政策的制定、农业法规的出台与修改,还是对农民的保护,政府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日本为解决小农经济带来的土地分散问题,促进土地自由转让和扩大规模经营,政府于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放宽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扩大规模经营。法国政府为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还专门成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负责收购小片农地卖给大农场,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问题,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进程。
(三)农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日本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经营权的流转。各国允许农地使用权以多种方式流转的规定,表明各国在不同的农地财产权及人地矛盾关系下,在盘活农地资源、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以适应农业结构调整方面的努力是一致的。多种流转方式不仅给农地经营者更多的选择农地流转的机会,而且适应现代农业国际竞争体系下农地规模经营及农业融资的需要,有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
(四)农地流转法律体系比较健全
各国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农地私有的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农地公有的国家中,宪法为农地使用权的确认及有关农地使用权转让提供宪法依据。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上,各国的民事法典或判例中也有具体的农地使用权流转规范。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我国人多地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期内在大多数地区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不现实。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制农场等多种形式推动规模经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仍要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通过发展劳务输出、城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来逐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坚持农民自愿、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
(二)应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承载着农民收入、满足就业、家庭养老、社会保障等多种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比较现实的出路是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通过发展农村经济和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弱化乃至剥离附加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还原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消除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外部条件的制约。
(三)建立和完善多种多样的流转方式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继承七种。建议增加代耕或委托代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或联营等流转方式,这些流转方式都是近年来各地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方式,同时也为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提供多种选择。还应允许农民在推进农村市场化的进程中,创造性的探索新形式。
(四)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做出了规定,但从法律体系角度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的完善,应通过完善土地权利的财产权性质问题、通过完善物权法来解决农地所有权主体及权限不明等基本问题,并制定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经济发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包宗顺.国外农业现代化借鉴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究,2008,(5).
[2]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J].农村经济,2007,(3).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