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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5个年头,随着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中心的设立,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基本实现“管采分离”。受多种因素所制约以及各地实践的模式不一、方式各异,分离后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管采分离”后监管部门的权限包括采购预算、计划的审批,供应商与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采购方式确定与更改的审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的处罚,等等。与政府采购执行权相比,“管采分离”后的权利不对等,管、采双方无法构成制衡,从而导致一连串问题。一、一些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为腐败留有可乘之机。二、一些部门直接或间接干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工作,既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掣肘具体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三、一些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角色的定位,把决策权和监督权混为一体,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执行机构,目前处境情况不一。因为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同,以及对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定位的模糊,使得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设置、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也是形式不一。这种没有统一的主管领导,不同的隶属关系,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应有功能的发挥。
一些地方监督不到位,损害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审计机关、检察机关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都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尚欠完善,部门协调不畅,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现象严重,造成目前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还存有空白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已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如不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理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
现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中,一些地方“裁判员”和“运动员”还没有很好地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根本原因是在利益的博弈中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建设公共服务性政府所必需的。进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就必须遵循权力制衡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分离”,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把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改变目前个别地方“自己定游戏规则,再由自己去判断其是否合理”的局面,使得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专职于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与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监督机制。在具体分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和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支付;加大对采购人违反采购程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明确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措施,严肃查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徇私舞弊行为。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逐步做到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制度化;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把政府集中采购作为重点内容,将采购凭证作为重要审计依据,加大对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的审计力度;积极开展效益审计,确定科学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合理分析项目采购成本;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问责制度,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其次,建议借鉴我国其他职能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等的做法,设立政府采购垂直管理体系,并实现系统内“管采分离”。垂直管理是我国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政府采购应该借鉴这些行业的做法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可以改变目前政府采购各自为政的状态,保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令执行的通畅;统一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能优化资源配置:人员的调动、资金的配备、设施的增加等,都可以在这个体系中统筹安排。三是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体制上确保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扩大集中采购采购规模,较好地落实各项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最后,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建成,在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中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政府采购垂直管理体系中要较好地落实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制衡,实现系统内“管采分离”。在垂直管理体系的结构上,可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宏观管理;下面分设政府采购具体管理部门和执行机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度建设、采购目录的制定,供应商投诉的受理等。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运作,包括审核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方案、实施整个采购流程以及负责对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督等。
政府采购垂直领导体系应该与纪检、检察、审计的监督体系相结合,形成一个相关各方既相互协调又互相制衡的闭环政府采购运行体系。政府采购工作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如果失去制约和监督都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因此,形成一个“各成体系、相互联系、首尾连接、循环运行”的闭环政府采购运行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高效运作的保障。在这种体系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可以杜绝缺位、越位现象出现,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最大程度地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管采分离”后监管部门的权限包括采购预算、计划的审批,供应商与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采购方式确定与更改的审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的处罚,等等。与政府采购执行权相比,“管采分离”后的权利不对等,管、采双方无法构成制衡,从而导致一连串问题。一、一些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为腐败留有可乘之机。二、一些部门直接或间接干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工作,既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掣肘具体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三、一些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角色的定位,把决策权和监督权混为一体,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执行机构,目前处境情况不一。因为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同,以及对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定位的模糊,使得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设置、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也是形式不一。这种没有统一的主管领导,不同的隶属关系,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应有功能的发挥。
一些地方监督不到位,损害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审计机关、检察机关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都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尚欠完善,部门协调不畅,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现象严重,造成目前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还存有空白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已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如不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理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
现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中,一些地方“裁判员”和“运动员”还没有很好地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根本原因是在利益的博弈中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建设公共服务性政府所必需的。进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就必须遵循权力制衡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分离”,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把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改变目前个别地方“自己定游戏规则,再由自己去判断其是否合理”的局面,使得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专职于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与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监督机制。在具体分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和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支付;加大对采购人违反采购程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明确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措施,严肃查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徇私舞弊行为。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逐步做到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制度化;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把政府集中采购作为重点内容,将采购凭证作为重要审计依据,加大对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的审计力度;积极开展效益审计,确定科学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合理分析项目采购成本;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问责制度,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其次,建议借鉴我国其他职能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等的做法,设立政府采购垂直管理体系,并实现系统内“管采分离”。垂直管理是我国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政府采购应该借鉴这些行业的做法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可以改变目前政府采购各自为政的状态,保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令执行的通畅;统一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能优化资源配置:人员的调动、资金的配备、设施的增加等,都可以在这个体系中统筹安排。三是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体制上确保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扩大集中采购采购规模,较好地落实各项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最后,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建成,在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中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政府采购垂直管理体系中要较好地落实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制衡,实现系统内“管采分离”。在垂直管理体系的结构上,可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宏观管理;下面分设政府采购具体管理部门和执行机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度建设、采购目录的制定,供应商投诉的受理等。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运作,包括审核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方案、实施整个采购流程以及负责对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督等。
政府采购垂直领导体系应该与纪检、检察、审计的监督体系相结合,形成一个相关各方既相互协调又互相制衡的闭环政府采购运行体系。政府采购工作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如果失去制约和监督都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因此,形成一个“各成体系、相互联系、首尾连接、循环运行”的闭环政府采购运行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高效运作的保障。在这种体系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可以杜绝缺位、越位现象出现,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最大程度地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