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之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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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安全权位居消费者九项权利之首,可见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发展,由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处理这一类纠纷过程中,难点在于如何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以及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如何认定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建健康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 第三人侵权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及监督权等九项权利。其中安全权为九项权利之首,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消费者安全权相对的即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近些年由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定为基础,为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其对经营者的要求虽然是最低的,具有一定的限度,但同时具备强制性。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签订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或者经营者单方承诺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经营者的义务就应以双方的合同为准。处理这类消费纠纷,首先以双方合同为准,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确定经营者在合同法上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若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消费者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在由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中,解决的难点之一在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如何限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总体而言,“合理限度”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充分性,应包含危险防范的充分性、危险控制与消除的充分性以及安全事故发生后救助的充分性,在实践中主要结合实施判断经营者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警示是否明确及时、管理是否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是否果敢、实施救助是否及时、保全证据是否妥当等。二是相当性,即安全保障义务应与经营性质、规模、等级、服务、对象、获益程度相适应。如浴室里设备的防滑度、牢固度应相对比较高等等。三是可预见性,即以其经营领域“一般理性人”可认识、可避免为标准。如同样是滑倒,在浴室与在超市滑倒的可能性高,经营者更应加强防滑措施。
  这类纠纷中难点之二在于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餐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补充责任也称之为补充的连带责任,补充的连带责任人(经营者)仅在主责任人(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承担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权责任。且在安保义务人(经营者)承担了责任后仍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实际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损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对于经营者,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及时提醒经营者,经营者仍不旅行的,可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先向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依法提起诉讼。广大消费者应合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形成健康的消费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董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陈玉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杨啸天.经营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法律科学,2004,(3)
  [2]刘婷.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山西大学,2005.
  [3]张民安.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比较研究.张民安.侵权法报告(第1卷).中信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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