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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力作为一种环保、高效、经济的能源在铁路领域得到广泛运用,而电铁电费支出在整个铁路运营成本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电气化铁路电价由两部制电价及还贷电价构成,经统计,还贷电费约占电气化铁路电费总额的15%。本文根据现行制定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的政策,分析其中缺陷因素,试图提出符合国家现行电价政策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铁路还贷电价;研究
中图分类号:U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一、前言
现行的电气化铁路电费由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还贷电费组成。
1993以前,电气化铁路电价实行的是非普通工业类单一制电价,从1993年4月15日起改为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按牵引变电站容量收取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数量收取电度电费。
1995年,为解决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还贷,原国家计委制定了《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现行制定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的政策依据,具体规定是“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由相关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行、维修、管理和贷款偿还。还贷资金本息从所在路段的电气化铁路电价中回收,电价满足运行成本、税金、还贷及合理利润要求”。
通过分析国家发改委(原计委)批复的具体案例,国家物价部门对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批复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2005年以前,完全按《办法》规定批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电价改革方案,国家发改委2005年制定了电价改革实施办法,包括《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及《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顺应了改革,对电价批复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主要变化在于:批复的还贷电价费用基数中已不含设备折旧,其他与从前一致。
二、目前电铁还贷电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电价定价方法
现行销售电价种类繁多,总结起来主要是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商业用电等五类。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商业用电及其他用电中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用户实行单一制电价外,其他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1.单一制电价的定价方法采用成本加成法:
单一制电价=(总成本 预计收益 税金)÷预计供电量
2.两部制电价的定价方法采用边际成本法,其中基本电费涵盖大部分的固定费用,电度电费涵盖变动费用和小部分的固定费用:
基本电价=(固定成本×K 税金)÷总容量
电度电价=(固定成本×(1-K) 变动成本 预计收益 税金)÷预计供电量
其中:K为分摊率,一般在80%-90%左右
(二)现行还贷电价数理分析
假设:甲电力企业每年的固定成本为5000万元,电度电价为0.5元/千瓦时,其中利润率为10%,基本电价为18元/千伏安,全部用于补偿固定成本,暂不考虑税收。
2012年投资1亿元,自有资金0.2亿元(利润率10%),贷款0.8亿元(20年期),设计用电量1亿万千瓦时,容量为4万千伏安。年利率5%,折旧率5%,2013年1月1日建成使用。
通过计算可得出该企业2013年财务状况表:
其中:增加还贷电价,按上述假设单价应为(还贷利息 折旧 资本金利润 维修费用)/设计电量=0.11元/千瓦时。
通过分析可看出,电力企业加收还贷单价的目的之一是维持利润率不下降,这也是电力企业作为垄断企业的不合理权力。
电力企业贷款修建电铁配套工程确实增加了固定成本,但电铁电费执行的是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能够弥补电力企业增加的固定成本,而电铁新增用电量还会增加电力企业利润,还贷电费只会变成电力企业的净利润。
(三)现行还贷电价定性分析
《办法》制定时间是1995年,至今已快20年了,期间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经过多次调整,对电力企业的固定成本补偿和利润空间给予了充分保证。具体为: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单价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成本与输配电价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政府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输配电价,准许收入包括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其中准许成本有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用构成,准许收益等于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假设电力企业没有修建电铁配套工程,其固定成本肯定不会增加,修建后增加的固定成本如何弥补,方法只能有二:一是在容量扩大的基础上收取基本电费;二是不收取基本电费,而收取还贷电费。现行政策电力企业是二者皆得。
电力企业修建电铁配套工程归根到底属于一种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企业行为,不能只依靠垄断将不合理的价格政策强加到其他企业身上。另外,按照对国家发改委批复还贷电价演算,电力企业折旧费要用于还贷资金,一旦供电工程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后,没有对应的更新资金保证,可能会造成再贷款并要求铁路企业再还贷的情况,铁路企业势必存在二次还贷甚至永久还贷的风险。
电铁还贷电价在历史条件下有合理性,但从2005年电价改革政策出台后,输配电价的制定已经考虑了容量扩大后的固定和變动成本,再加收电铁还贷电费不尽合理。
三、相关建议及措施
通过分析,建议取消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如果完全取消电铁还贷电价政策,要通盘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分不同时段争取政策:
2005年前已经归还的还贷电费各铁路运输企业应与有关电力销售企业建立台账,计算登记每年实际归还的贷款本息,双方签认;剩余费用只考虑没有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及相应税金,重新计算单价,按年登记归还金额,还清即止。
2005年以后的电铁还贷电价的费用基数只应包括新增的贷款利息及相应税金,同时国家发改委的定价文件应包括终止执行的条件(还清贷款利息即止),并在双方产生争议分歧时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从另一层面即在对现行还贷电价政策及其制定原理测算分析的基础上,考虑特殊因素后通过各方努力,积极沟通,逐步降低直至取消电铁还贷电价。
四、结束语
铁路运输企业正在经历跨越式发展的高速进步时期,中长期铁路规划的实现需要大量资金保证,除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外,还需要自身企业经营积聚的资金,清理还贷电费这样的不合理收费对降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成本,降低现金流出有很积极的作用,实现铁路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电气化铁路电力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计建设1995(1954号).
[2]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3]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关键词:铁路还贷电价;研究
中图分类号:U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一、前言
现行的电气化铁路电费由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还贷电费组成。
1993以前,电气化铁路电价实行的是非普通工业类单一制电价,从1993年4月15日起改为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按牵引变电站容量收取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数量收取电度电费。
1995年,为解决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还贷,原国家计委制定了《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现行制定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的政策依据,具体规定是“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由相关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行、维修、管理和贷款偿还。还贷资金本息从所在路段的电气化铁路电价中回收,电价满足运行成本、税金、还贷及合理利润要求”。
通过分析国家发改委(原计委)批复的具体案例,国家物价部门对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批复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2005年以前,完全按《办法》规定批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电价改革方案,国家发改委2005年制定了电价改革实施办法,包括《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及《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顺应了改革,对电价批复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主要变化在于:批复的还贷电价费用基数中已不含设备折旧,其他与从前一致。
二、目前电铁还贷电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电价定价方法
现行销售电价种类繁多,总结起来主要是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商业用电等五类。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商业用电及其他用电中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用户实行单一制电价外,其他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1.单一制电价的定价方法采用成本加成法:
单一制电价=(总成本 预计收益 税金)÷预计供电量
2.两部制电价的定价方法采用边际成本法,其中基本电费涵盖大部分的固定费用,电度电费涵盖变动费用和小部分的固定费用:
基本电价=(固定成本×K 税金)÷总容量
电度电价=(固定成本×(1-K) 变动成本 预计收益 税金)÷预计供电量
其中:K为分摊率,一般在80%-90%左右
(二)现行还贷电价数理分析
假设:甲电力企业每年的固定成本为5000万元,电度电价为0.5元/千瓦时,其中利润率为10%,基本电价为18元/千伏安,全部用于补偿固定成本,暂不考虑税收。
2012年投资1亿元,自有资金0.2亿元(利润率10%),贷款0.8亿元(20年期),设计用电量1亿万千瓦时,容量为4万千伏安。年利率5%,折旧率5%,2013年1月1日建成使用。
通过计算可得出该企业2013年财务状况表:
其中:增加还贷电价,按上述假设单价应为(还贷利息 折旧 资本金利润 维修费用)/设计电量=0.11元/千瓦时。
通过分析可看出,电力企业加收还贷单价的目的之一是维持利润率不下降,这也是电力企业作为垄断企业的不合理权力。
电力企业贷款修建电铁配套工程确实增加了固定成本,但电铁电费执行的是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能够弥补电力企业增加的固定成本,而电铁新增用电量还会增加电力企业利润,还贷电费只会变成电力企业的净利润。
(三)现行还贷电价定性分析
《办法》制定时间是1995年,至今已快20年了,期间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经过多次调整,对电力企业的固定成本补偿和利润空间给予了充分保证。具体为: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单价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成本与输配电价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政府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输配电价,准许收入包括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其中准许成本有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用构成,准许收益等于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假设电力企业没有修建电铁配套工程,其固定成本肯定不会增加,修建后增加的固定成本如何弥补,方法只能有二:一是在容量扩大的基础上收取基本电费;二是不收取基本电费,而收取还贷电费。现行政策电力企业是二者皆得。
电力企业修建电铁配套工程归根到底属于一种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企业行为,不能只依靠垄断将不合理的价格政策强加到其他企业身上。另外,按照对国家发改委批复还贷电价演算,电力企业折旧费要用于还贷资金,一旦供电工程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后,没有对应的更新资金保证,可能会造成再贷款并要求铁路企业再还贷的情况,铁路企业势必存在二次还贷甚至永久还贷的风险。
电铁还贷电价在历史条件下有合理性,但从2005年电价改革政策出台后,输配电价的制定已经考虑了容量扩大后的固定和變动成本,再加收电铁还贷电费不尽合理。
三、相关建议及措施
通过分析,建议取消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如果完全取消电铁还贷电价政策,要通盘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分不同时段争取政策:
2005年前已经归还的还贷电费各铁路运输企业应与有关电力销售企业建立台账,计算登记每年实际归还的贷款本息,双方签认;剩余费用只考虑没有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及相应税金,重新计算单价,按年登记归还金额,还清即止。
2005年以后的电铁还贷电价的费用基数只应包括新增的贷款利息及相应税金,同时国家发改委的定价文件应包括终止执行的条件(还清贷款利息即止),并在双方产生争议分歧时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从另一层面即在对现行还贷电价政策及其制定原理测算分析的基础上,考虑特殊因素后通过各方努力,积极沟通,逐步降低直至取消电铁还贷电价。
四、结束语
铁路运输企业正在经历跨越式发展的高速进步时期,中长期铁路规划的实现需要大量资金保证,除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外,还需要自身企业经营积聚的资金,清理还贷电费这样的不合理收费对降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成本,降低现金流出有很积极的作用,实现铁路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电气化铁路电力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计建设1995(1954号).
[2]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3]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