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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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与公民日益高涨的环保意识形成了尖锐的矛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检察机关、环保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可成为诉讼主体.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过多,实务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高,成为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掣肘.通过美国和印度相关民事环境诉讼法律的考察借鉴,提出破解此项难题的建议:(一)拓宽原告主体资格,细化检察机关原告资格相关规定,取消前置程序;放宽环保组织的原告诉讼资格限制;赋予公民独立的诉权;(二)建立诉讼激励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参与能力;合理分配诉讼费用,建立律师费败诉方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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