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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具有制约与监督国家权力的双重功能,一个国家选择的权力控制理论和模式是理解检察权制度目的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制约模式是西方国家实行权力控制的有效尝试,注重分权与制衡。“权力一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监督模式是我国实行权力控制的现实选择,注重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外部监督。正因如此,中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在“原点”价值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理论和实务界逐渐疏远了制度“原点”价值的学术争论和实践探索,弱化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功能。为增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处于更优越的地位,应将检察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