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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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罗奕炫(1984-),男,福建永安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明光(1986-),男,福建永安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摘要】在任何社会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其个体因素,还应该将其放到成长背景中整体考量其所处的社会背景,结合特定的家庭背景以及其自身成长经历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综合考量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过程中,进而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进程中的个体与社会因素,准确反应和预测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进而准确选择适当的刑罚方式和司法矫正模式。
  【关键词】品格证据;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
  品格,根据《辞海》的释义,是指一个人人格上的品行素养,反映的是一个人在生活中的各种场合都会表现出的一般做事风格及其体现出的一种性格倾向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的分析,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在法律意义上,品格证据就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以社会调查报告、心理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材料为载体,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的声誉、某种行为倾向及其历史上的特定事件等。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引入品格证据,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化,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进步。
  二、品格证据在相关法律上的依据
  品格证据虽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法定分类,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却存在不少类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审理前,控辩双方可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结合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具体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68条也明确做出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以上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品格证据”一词,但与品格证据都异曲同工之处,即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借助社会调查等形式考虑其人格特征及社会化背景作为案件办理的参考依据。未成年人犯罪即是个体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的反应,“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补偿和挽救,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成年人,国家应当更加凸现对未成年人關照和保护职责,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也应当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2],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过程中,品格证据的运用便是其中之一。
  三、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一)品格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运用
  1.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考依据
  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后是否有继续犯罪的危险,以及是否对所在社区没有现实的危害。具体衡量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包括本人的性格特征和日常表现,其关键是个人的品行素养,即性格、爱好、案发前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品质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因此,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品格证据中的前科劣迹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附条件不起诉的参照标准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偶尔失足且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有利用有效化解社会消极因素。[3]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作附条件不起诉时,应结合品格证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评价,犯罪的客观方面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手法、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犯罪后果,而主观方面则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时及犯罪结果发生时所持有主观心态,在此过程中应重点结合品格证据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以及悔罪程度,利用品格证据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原因、犯罪动机、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因此,在这一阶段,品格证据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也是寻找处置未成年人最佳方式的重要依据。在对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品格证据了解到其个性特征、家庭情况、心智程度,在为其制定帮教方案,帮助他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对症下药”也可起到更好司法矫正作用。
  3.量刑建议的重要指标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时,品格证据也将作为对未成年人被告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案件承办人应在庭审过程中依据收集的品格证据来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在庭审中发表有针对性性的法庭教育。对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因偶然因素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在法庭教育中有的放矢,督促其反思自身问题,认真悔罪。
  (二)品格证据在案件审判阶段的具体应用
  1.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对案件定罪的适用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定罪过程中,其着眼点集中在案件是否为被告人所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犯罪构成,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及被告人是否具有有责性,案件中收集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由于与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均无必要关联,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在对案件定性阶段笔者认为不宜引入品格证据,而且未成年人被告人先前的前科劣迹也容易让审判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2.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量刑阶段的适用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定罪阶段,因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罪犯是否适用缓刑及社区矫正,必须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及人身危险性程度,在此阶段,品格证据才能真正发挥其自身价值。
  在量刑阶段,在查实案情及被告人行为构成何罪后,就应当确定未成年人被告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此阶段,一切与刑罚适用相关的事实都应进行调查核实。而量刑证据中的品格证据对于证实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具有良好的证明效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对量刑的作用。最高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具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根据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在量刑中应对未成年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结合品格证据所反应的未成年被告人以往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劣迹等等进行考量,通过品格证据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个别化的处置,在未成年刑事司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当前,对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产生卓著的成效[4]。另外,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赖于对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品格的调查分析。如果能通过品格证据证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自控能力、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同时其也不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就为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找到了很好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行政机构作为品格证据调查主体,可以全面掌握、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挽救矫正工作,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罚与矫正形成有机对接,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进行社会化的结合。”[5]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品格证据的运用,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涉及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综合性制度,同时也是体现法治社会进步的试金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运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协调、支持与配合。同时,也应在强调个别化的同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法理基础与社会公正的要求,积极运用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参考文献:
  [1]王以珍.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230.
  [2]陈光中,汪海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J].中国司法,2007(1).
  [3]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1.
  [4]白晓晨.浅析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1).
  [5]冯卫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探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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