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对受托债权之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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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国家鼓励信托业参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信托便变得活跃起来,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在其运行过程容易与诉讼信托相混淆,从而使其效力带有不确定性,因此信托公司是否享有对受托债权的起诉权便成了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根据信托法和诉讼法原理,受托人当然享有对受托债权的起诉权。
  关键词:信托;债权信托;诉讼信托;受托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116-02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情况来源于2009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报道。
  基本案情: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利率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当天,建行又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层楼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费用,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建行依约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建行向实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其理由为: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该债权后,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是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以及第11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l条的规定,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即使订立了具有该方面内容的信托合同,依据信托法第11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
  
  二、评析
  
  (一)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
  1.信托。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设计”,当时主要被人们用来规避土地转让的种种限制以及高额税费。15世纪由于衡平法院的介入而逐步发展成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之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指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在英美法系,源于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区分的历史背景,信托法制是以“双重所有权”制度为法律基础架构信托法中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的,即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也称名义上的所有权,即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也称实质所有权,即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而将委托人在将信托财产转移后完全脱离了信托财产,对其不再具有利益。
  2.受托人是否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起诉权。由信托定义,结合中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受托人在符合信托目的的前提下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其权利受限于信托合同和法律特别规定。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财产的经济活动中往往会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途径当然包括诉讼途径。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当然对此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当然的诉权。再者根据英美法系中双重所有权的设计,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对信托财产相应的诉权。最后中国已有立法例承认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诉权,如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3.债权信托与诉讼信托。债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对该债权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信托。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对信托债权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其权利的限制需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或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而通过诉讼是实现实体权利的当然途径,也就是说受托人有权通过诉讼形式来实现对信托债权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依诉讼法原理我们也可以知道,诉讼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保护的最终途径。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已经脱离于委托人,委托人只享有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相应的查询权等知情权,除非在信托合同中保留相应的权利,否则委托人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而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未归属前也只有在受托人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才享有对信托财产相应的诉权,如果不允许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债权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的话,信托财产将无法受到保护,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便捷。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对委托人和受益人无约束力,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受托人当然取得相应的诉权。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和诉讼当事人形式。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诉讼信托是以实体权利和相应的诉讼权利转移为前提,且诉讼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唯一方式。
  
  (二)本案分析
  本文主要基于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未对信托债权的诉权进行保留的假设下进行分析。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可见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的财产信托为债权信托,法院在判决中仅以“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和“诉讼信托”的理由裁定信托公司不具备起诉的资格,笔者认为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
  理由如下:其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l条的规定,并不能推出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义务,更不能推出信托公司不享有起诉权。《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1条仅严禁信托公司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而主张债权并不属于银行存款、贷款业务,而且根据《信托法》第7条、第14条规定,债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信托设立的条件,以债权作为信托财产成立的信托是有效的,受托人也就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起诉权。其二,认定其是诉讼信托的理由不充分。首先《信托法》第11条中明确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归于无效”,并不能推出信托本身不含有通过诉讼方式获取债权的管理、处理方式。如果可以这样认定的话,也就不必对其进行限制,即“专以”。而且从诉讼法原理,诉讼的功能来看,诉权是实体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其次,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依信托行为取得信托财产时,依信托目的,在实体法上得以自己名义有效就财产权为处分管理,在诉讼法上当然有诉讼实施权,且诉讼结果之实体权利义务均归受托人取得或负担。至于信托目的达成后,受托人应将财产权交还委托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内部关系,与诉讼对方并无直接关系。第三,根据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诉讼实施权。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全符合信托特征,是著作权信托方式,而且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因此,在本案中要否定信托公司的起诉权,则必须将此信托认定为无效信托,也就是将其认定为“诉讼信托或以讨债为目的的信托”,这样信托公司自然也就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起诉权,因为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权利。在本案中的判决理由之一便是将其认定为“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合同”,法院主要是基于信托公司在仅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催告手续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
  
  参考文献:
  [1]李 芹.张晓敏.田雷.信托公司对受托债权究竟有无径行起诉权?[N].人民法院报,2009-11-20.
  [2]黄 静.袁晓东.知识产权信托与科技成果化[J].软科学,2004,(2).
  [3]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6.
  [4]徐 卫.论诉讼信托[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01-20.
  [5]杨建华.等.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五)[Z].台北: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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