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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史料分析了“八议”制度在魏晋南北朝各个时期发展变化的特点,以及当时的“八议”制度与隋唐时期“八议”制度的不同之处。不同之处有两点:①应议者子孙的待遇不同。②北魏时期“八议”制度源于君主奖赏。
关键词:八议;魏晋南北朝;制度差异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的发展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八议制度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时期,而在这个时期的不同朝代,八议制度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1.三国鼎立时期的特点
曹魏黄初二年,“(植)醉酒悖慢,劫胁使者”,有司请治罪,帝以太后故,贬爵安乡侯。按使者,即皇帝的使臣。劫持使者是大不敬行为,本应处以死刑,因为植系“骨肉之亲,舍而不诛。”只将其贬为安乡侯。此为典型的议亲案例,此案例发生在黄初二年,即曹丕即位的第二年,此时新律十八篇尚未起修,曹魏沿用的是汉律。由此可以得出,在八议入律之前,八议原则已经在曹魏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运用了。魏明帝修新律十八篇,八议得以入律,从而使得八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广泛的运用,议亲、议贵、议勤案例都有见于史籍。
而在当时的东吴政权中,情况却有不同, “基侍孙亮在内,太平二年,盗乘御马,收付狱。亮问侍中刁玄曰:“盗乘御马罪云何?”玄对曰:“科应死。然鲁王早终,惟陛下哀原之。”亮曰:“法者,天下所共,何得阿以亲亲故邪?当思惟可以释此者,奈何以情相迫乎?”玄曰:“旧赦有大小,或天下,亦有千里、五百里赦,随意所及。”亮曰:“解人不当尔邪!”乃赦宫中,基以得免。”中孙基为鲁王孙霸之子,吴主孙亮之侄,属八议议亲对象,如孙亮想宽宥于他,则通过八议议减或议免即可,而在此案中孙亮是通过赦宫中的办法来免罪的,并且侍中刁协也没有提出可以适用八议的建议,可见在当时东吴的律令和司法实践中应该都不存在八议原则。
2.两晋时期特点
西晋属于世族门阀地主政权,因此其对官僚贵族的利益更是加以特殊保护。晋武帝在回答良吏胡威“谏时政之宽”的奏疏时说“尚书郎以下吾无所假借。”
言外之意,尚书郎六品以上官犯罪就可以宽免了。此时的八议对象不仅有议减河议免得特权,在关押和受刑时也可享受特权。《北堂书钞》卷四十四引《晋律》规定“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髠钳笞也”可见,赎刑在西晋时是作为贵族和应八议者的一项用刑特权。八议制度只适用于一般犯罪,若为严重的威胁皇朝统治,直接指向专制政权的政治性犯罪,则犯罪者本人虽亲贵也不免。但西晋时在这种情况下,其亲属有时仍可享受减免特权。
西晋时,怀帝即位后,委政于东海王司马越。吏部郎周穆是清河王司马覃的舅舅,司马越姑姑的儿子,其与妹夫诸葛玫共同游说道:“主上之为太弟,张方意也。清河王本太子,为群凶所废。先帝暴崩,多疑东宫。公盍思伊、霍之举,以宁社稷乎?”言未卒,越曰:“此岂宜言邪!”遂叱左右斩之。以玫、穆世家,罪止其身,因此表除三族之法。”周穆和其妹夫诸葛玫劝当时掌握朝政大权的东海王司马越取皇帝而代之,犯了非所宜言罪,犯者本人处斩,并夷三族,因二人都为世家大族,以议贵议之,虽因谋反为不赦之大罪,但给予优待,让其罪及己身而已,不再牵连三族。三族之法在永嘉元年确曾被废止,但随之不久又恢复,而在这一案中,周穆的亲属未受牵连也是事实。可见在当时应受八议者如罪行严重不免于极刑,也可获得一定优待。
东晋由于对门阀士族的依赖性更强,所以其立法更重于保护贵族特权,连西晋罪死不赦的谋犯罪也可以八议而赦,“周勰谋反败,帝即念周族豪望,吴人所宗,故不穷治,抚之如旧。”(详见前周勰议亲案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都可以以其特别的身份在东晋享受充分的法律特权。
在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个朝代中,八议制度都得以运用,而八议制度最为滥用的就是萧梁,梁武帝根据东晋、宋、齐三朝的历史教训,认为只有东晋凭借士族支持得以享国百有余年,而刘宋、南齐皇室子孙自相残杀,造成政权动荡,因此国运短促。梁武帝在位期间,就极力恢复、维护士族的种种特权,放手招官,安抚拉拢士族,争取士族门阀对皇权的支持。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对于皇族也极力以“骨肉恩爱”来取代宋齐骨肉相残,放纵诸王为非作歹,从不加以处罚,甚至叛乱逃亡谋逆弑君也通过八议予以宽免,仅给以家教训谕而已。所以其刑法主要特色在于“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造成了“王侯骄横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薄暮尘起,则剥掠行路,谓之打稽。”的局面。
3.南北朝时期的特点
北魏前期,律中有虽有八议条款,但形同于虚设,从道武帝拓跋珪开国到显祖拓跋宏近百年间,北魏朝廷中犯罪官吏不计其数,但因身份区别而获得八议者十分鲜见,许多任遇优重的勋臣因阡陌之过而殒命。如庾岳“衣服鲜丽”、和跋“好修虚誉,眩曜于时”、莫题“久侍颇怠”、李栗“舒放倨傲,不自祗肃,咳唾任情”、贺狄干“言语衣服,有类羌俗”均遭诛戮。孝文帝改革法制,八议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多的应用。此时的八议者还有新增的法律特权,“孝文时,(拓跋丕)封东阳王,拜侍中、司徒公。丕子超生,车驾亲幸其第。以执心不二,诏赐丕入八议,传示子孙,犯至百,听责数恕之。放其同籍丁口杂使役调,求受复除。若有奸邪人方便谗毁者,即加斩戮。”即八议的优待可以荫及子孙,如果犯了百鞭以下轻罪,象征性责数不刑,并且对谗毁入八议者加以斩戮。在当时如入八议者因重罪而不免于死,也有优待。外戚常伯飞飞书谤政,通过议亲由诛五族降为坐一门。
另外北魏八议的特权的获得方式也与魏晋和南朝有很大区别,这点在下文中有详述。
北齐时,修《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其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并在律中规定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至此八议的议罪范围受到了限制。从而避免了八议的滥用,也使得八议制度的得到了完善。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儒家伦理思想成为为古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成熟的重要时期。在这动荡的时代,战争频发、政权割据、百姓生活艰难。统治阶级为了巩固政权并扩充实力,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秦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统治者在制定律典、审判、刑罚执行等方面,以儒家理论确立的各种礼制原则为法律活动指导思想。法律进一步与儒家传世经典著作确立的精神原则相融合。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儒家的中庸之道、德主刑辅、伦理道德等教义贯穿始终。 在这个时代,“法律儒家化”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发展演变。而八议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完善也折射出礼与法律触合一个重要过程。
二、魏晋南北朝八议制度与唐律中的八议制度的不同
虽然唐律中的八议制度脱胎于魏晋时期八议制度,但两者之间任存在显著不同之处。
1.应议者子孙的待遇不同
在本文第三部分的八议案例中,有这样几个案例曹魏的袁侃议功案、杜恕议勤案,南朝的刘宋的谢灵运议功案、以及北魏的裴昕议亲案。在这几个案例中被议者是因为其家人才得以被议,袁侃为功臣之子,杜恕“以父畿勤事水死”得免,谢灵运因其为功臣谢玄之孙而被宥,而裴昕也是因其父裴植之功而被恕,可见在当时的律法中入议者的子孙也能入议,从而享受议减议免得特权,而唐代的八议制度就与之有不同了。
《唐律疏议·名例律》载:“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从律文可知,入议者是可以荫及子孙的,但子孙的范围有限制,即期以上亲及孙,案《疏议》解释主要指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女及兄弟之子女、曾祖、高祖、嫡孙、非嫡孙、曾孙、玄孙以及子与孙的妻子,而曾孙和玄孙的妻子就不属于了。并且对期以上亲及孙的优待并不是入议而是入请。入请即入上请,在唐代上请的范围除了入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外,还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
案《疏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于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人未得,并从减法。入请者犯罪的是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对犯十恶、反逆缘坐者、杀人者,不能上请,而监守内奸、略人、盗、受财枉法者犯死罪不能上请,而流罪以下也不能减等。
第二、入请者犯流罪以下,就减刑一等。
第三、入请者若犯死罪,适用特别审判程序。即当入请者犯有死罪时,将上请人所犯死罪的事实,符合入请的资格情况,和依当时律应该处以绞刑还是处以斩刑,不需要经过门下省的审查转呈,而是另外写奏章上奏,最终由皇帝敕令裁决。 由上可见,上请所享受的法律特权要少于八议。所以入议者子孙的待遇从魏晋南北朝的入议到唐代的入请,实际上是对其法律特权的一种限制。
2.北魏时期“八议”源于君主奖赏
北魏时,有关“八议”的记载屡见于史书,但此时的八议与别的朝代有所不同。其不同在于获得八议法律特权的方式既不同于之前朝代,也不同于其后《唐律疏议》中的规定。《魏书》、《北史》记载了如下几则史料:“拓跋丕,孝文时,封东阳王,拜侍中、司徒公。丕子超生,车驾亲幸其第。以执心不二,诏赐丕入八议,传示子孙,犯至百,听责数恕之。放其同籍丁口杂使役调,求受复除。若有奸邪人方便谗毁者,即加斩戮。” “闾大肥,蠕蠕人也。道武时归魏,尚华阳公主,赐爵其思子。与弟并为上宾,入八议。”“张衮,字洪龙……道武南伐,次中山,衮遗宝书,喻以成败。宝见书,大惧,遂奔和龙。既克中山,听入八议,拜幽州刺史,赐爵临渭侯,百姓安之。”“来大干,代人也。父初真,从道武避难叱候山,参创业功。官至后将军,武原侯,与在八议”“王叡,字洛诚 。三年春,诏叡与东阳王丕同入八议,永受复除”。从史料中可以看出看到北魏“八议”是通过皇帝赏赐的形式实现,并且往往是在大臣立下大功勋,被诏入八议,所以此时的“八议”是皇帝奖赏臣子的一种工具。
同时也可看出,入议者的范围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主观意志。在这一时期皇帝加强了对大臣和宗室所享有的法律的控制,所以北魏的宗室“八议”特权也不是生来就有的,而也是要皇帝的“赏赐”才可以拥有。所以身为宗室的东阳王拓跋丕也只有通过诏赐入八议。并且如果得到皇帝的特别恩典,“八议”还可以“传示子孙”,成为一种世袭特权。这种规定与赐铁卷丹书制度倒有几分相似之处。魏晋南朝以及其后的隋唐时期的入议范围则完全取决于律文规定,若犯罪者身份符合即可进入八议程序。北魏的通过皇帝奖赏入八议的形式并未被后世所继承沿用。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
[2]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3]陈寿:《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4]房玄龄:《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5]李延寿:《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6]李延寿:《北史》, 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7]李百药:《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
[8]令狐德棻:《周书》,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版
[9]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0]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2]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年版
[13]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4]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
[15]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1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8]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年版
[19]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
[20]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孙韬(1984.10~),女,四川邛崃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
关键词:八议;魏晋南北朝;制度差异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的发展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八议制度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时期,而在这个时期的不同朝代,八议制度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1.三国鼎立时期的特点
曹魏黄初二年,“(植)醉酒悖慢,劫胁使者”,有司请治罪,帝以太后故,贬爵安乡侯。按使者,即皇帝的使臣。劫持使者是大不敬行为,本应处以死刑,因为植系“骨肉之亲,舍而不诛。”只将其贬为安乡侯。此为典型的议亲案例,此案例发生在黄初二年,即曹丕即位的第二年,此时新律十八篇尚未起修,曹魏沿用的是汉律。由此可以得出,在八议入律之前,八议原则已经在曹魏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运用了。魏明帝修新律十八篇,八议得以入律,从而使得八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广泛的运用,议亲、议贵、议勤案例都有见于史籍。
而在当时的东吴政权中,情况却有不同, “基侍孙亮在内,太平二年,盗乘御马,收付狱。亮问侍中刁玄曰:“盗乘御马罪云何?”玄对曰:“科应死。然鲁王早终,惟陛下哀原之。”亮曰:“法者,天下所共,何得阿以亲亲故邪?当思惟可以释此者,奈何以情相迫乎?”玄曰:“旧赦有大小,或天下,亦有千里、五百里赦,随意所及。”亮曰:“解人不当尔邪!”乃赦宫中,基以得免。”中孙基为鲁王孙霸之子,吴主孙亮之侄,属八议议亲对象,如孙亮想宽宥于他,则通过八议议减或议免即可,而在此案中孙亮是通过赦宫中的办法来免罪的,并且侍中刁协也没有提出可以适用八议的建议,可见在当时东吴的律令和司法实践中应该都不存在八议原则。
2.两晋时期特点
西晋属于世族门阀地主政权,因此其对官僚贵族的利益更是加以特殊保护。晋武帝在回答良吏胡威“谏时政之宽”的奏疏时说“尚书郎以下吾无所假借。”
言外之意,尚书郎六品以上官犯罪就可以宽免了。此时的八议对象不仅有议减河议免得特权,在关押和受刑时也可享受特权。《北堂书钞》卷四十四引《晋律》规定“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髠钳笞也”可见,赎刑在西晋时是作为贵族和应八议者的一项用刑特权。八议制度只适用于一般犯罪,若为严重的威胁皇朝统治,直接指向专制政权的政治性犯罪,则犯罪者本人虽亲贵也不免。但西晋时在这种情况下,其亲属有时仍可享受减免特权。
西晋时,怀帝即位后,委政于东海王司马越。吏部郎周穆是清河王司马覃的舅舅,司马越姑姑的儿子,其与妹夫诸葛玫共同游说道:“主上之为太弟,张方意也。清河王本太子,为群凶所废。先帝暴崩,多疑东宫。公盍思伊、霍之举,以宁社稷乎?”言未卒,越曰:“此岂宜言邪!”遂叱左右斩之。以玫、穆世家,罪止其身,因此表除三族之法。”周穆和其妹夫诸葛玫劝当时掌握朝政大权的东海王司马越取皇帝而代之,犯了非所宜言罪,犯者本人处斩,并夷三族,因二人都为世家大族,以议贵议之,虽因谋反为不赦之大罪,但给予优待,让其罪及己身而已,不再牵连三族。三族之法在永嘉元年确曾被废止,但随之不久又恢复,而在这一案中,周穆的亲属未受牵连也是事实。可见在当时应受八议者如罪行严重不免于极刑,也可获得一定优待。
东晋由于对门阀士族的依赖性更强,所以其立法更重于保护贵族特权,连西晋罪死不赦的谋犯罪也可以八议而赦,“周勰谋反败,帝即念周族豪望,吴人所宗,故不穷治,抚之如旧。”(详见前周勰议亲案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都可以以其特别的身份在东晋享受充分的法律特权。
在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个朝代中,八议制度都得以运用,而八议制度最为滥用的就是萧梁,梁武帝根据东晋、宋、齐三朝的历史教训,认为只有东晋凭借士族支持得以享国百有余年,而刘宋、南齐皇室子孙自相残杀,造成政权动荡,因此国运短促。梁武帝在位期间,就极力恢复、维护士族的种种特权,放手招官,安抚拉拢士族,争取士族门阀对皇权的支持。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对于皇族也极力以“骨肉恩爱”来取代宋齐骨肉相残,放纵诸王为非作歹,从不加以处罚,甚至叛乱逃亡谋逆弑君也通过八议予以宽免,仅给以家教训谕而已。所以其刑法主要特色在于“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造成了“王侯骄横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薄暮尘起,则剥掠行路,谓之打稽。”的局面。
3.南北朝时期的特点
北魏前期,律中有虽有八议条款,但形同于虚设,从道武帝拓跋珪开国到显祖拓跋宏近百年间,北魏朝廷中犯罪官吏不计其数,但因身份区别而获得八议者十分鲜见,许多任遇优重的勋臣因阡陌之过而殒命。如庾岳“衣服鲜丽”、和跋“好修虚誉,眩曜于时”、莫题“久侍颇怠”、李栗“舒放倨傲,不自祗肃,咳唾任情”、贺狄干“言语衣服,有类羌俗”均遭诛戮。孝文帝改革法制,八议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多的应用。此时的八议者还有新增的法律特权,“孝文时,(拓跋丕)封东阳王,拜侍中、司徒公。丕子超生,车驾亲幸其第。以执心不二,诏赐丕入八议,传示子孙,犯至百,听责数恕之。放其同籍丁口杂使役调,求受复除。若有奸邪人方便谗毁者,即加斩戮。”即八议的优待可以荫及子孙,如果犯了百鞭以下轻罪,象征性责数不刑,并且对谗毁入八议者加以斩戮。在当时如入八议者因重罪而不免于死,也有优待。外戚常伯飞飞书谤政,通过议亲由诛五族降为坐一门。
另外北魏八议的特权的获得方式也与魏晋和南朝有很大区别,这点在下文中有详述。
北齐时,修《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其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并在律中规定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至此八议的议罪范围受到了限制。从而避免了八议的滥用,也使得八议制度的得到了完善。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儒家伦理思想成为为古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成熟的重要时期。在这动荡的时代,战争频发、政权割据、百姓生活艰难。统治阶级为了巩固政权并扩充实力,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秦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统治者在制定律典、审判、刑罚执行等方面,以儒家理论确立的各种礼制原则为法律活动指导思想。法律进一步与儒家传世经典著作确立的精神原则相融合。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儒家的中庸之道、德主刑辅、伦理道德等教义贯穿始终。 在这个时代,“法律儒家化”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发展演变。而八议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完善也折射出礼与法律触合一个重要过程。
二、魏晋南北朝八议制度与唐律中的八议制度的不同
虽然唐律中的八议制度脱胎于魏晋时期八议制度,但两者之间任存在显著不同之处。
1.应议者子孙的待遇不同
在本文第三部分的八议案例中,有这样几个案例曹魏的袁侃议功案、杜恕议勤案,南朝的刘宋的谢灵运议功案、以及北魏的裴昕议亲案。在这几个案例中被议者是因为其家人才得以被议,袁侃为功臣之子,杜恕“以父畿勤事水死”得免,谢灵运因其为功臣谢玄之孙而被宥,而裴昕也是因其父裴植之功而被恕,可见在当时的律法中入议者的子孙也能入议,从而享受议减议免得特权,而唐代的八议制度就与之有不同了。
《唐律疏议·名例律》载:“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从律文可知,入议者是可以荫及子孙的,但子孙的范围有限制,即期以上亲及孙,案《疏议》解释主要指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女及兄弟之子女、曾祖、高祖、嫡孙、非嫡孙、曾孙、玄孙以及子与孙的妻子,而曾孙和玄孙的妻子就不属于了。并且对期以上亲及孙的优待并不是入议而是入请。入请即入上请,在唐代上请的范围除了入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外,还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
案《疏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于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人未得,并从减法。入请者犯罪的是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对犯十恶、反逆缘坐者、杀人者,不能上请,而监守内奸、略人、盗、受财枉法者犯死罪不能上请,而流罪以下也不能减等。
第二、入请者犯流罪以下,就减刑一等。
第三、入请者若犯死罪,适用特别审判程序。即当入请者犯有死罪时,将上请人所犯死罪的事实,符合入请的资格情况,和依当时律应该处以绞刑还是处以斩刑,不需要经过门下省的审查转呈,而是另外写奏章上奏,最终由皇帝敕令裁决。 由上可见,上请所享受的法律特权要少于八议。所以入议者子孙的待遇从魏晋南北朝的入议到唐代的入请,实际上是对其法律特权的一种限制。
2.北魏时期“八议”源于君主奖赏
北魏时,有关“八议”的记载屡见于史书,但此时的八议与别的朝代有所不同。其不同在于获得八议法律特权的方式既不同于之前朝代,也不同于其后《唐律疏议》中的规定。《魏书》、《北史》记载了如下几则史料:“拓跋丕,孝文时,封东阳王,拜侍中、司徒公。丕子超生,车驾亲幸其第。以执心不二,诏赐丕入八议,传示子孙,犯至百,听责数恕之。放其同籍丁口杂使役调,求受复除。若有奸邪人方便谗毁者,即加斩戮。” “闾大肥,蠕蠕人也。道武时归魏,尚华阳公主,赐爵其思子。与弟并为上宾,入八议。”“张衮,字洪龙……道武南伐,次中山,衮遗宝书,喻以成败。宝见书,大惧,遂奔和龙。既克中山,听入八议,拜幽州刺史,赐爵临渭侯,百姓安之。”“来大干,代人也。父初真,从道武避难叱候山,参创业功。官至后将军,武原侯,与在八议”“王叡,字洛诚 。三年春,诏叡与东阳王丕同入八议,永受复除”。从史料中可以看出看到北魏“八议”是通过皇帝赏赐的形式实现,并且往往是在大臣立下大功勋,被诏入八议,所以此时的“八议”是皇帝奖赏臣子的一种工具。
同时也可看出,入议者的范围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主观意志。在这一时期皇帝加强了对大臣和宗室所享有的法律的控制,所以北魏的宗室“八议”特权也不是生来就有的,而也是要皇帝的“赏赐”才可以拥有。所以身为宗室的东阳王拓跋丕也只有通过诏赐入八议。并且如果得到皇帝的特别恩典,“八议”还可以“传示子孙”,成为一种世袭特权。这种规定与赐铁卷丹书制度倒有几分相似之处。魏晋南朝以及其后的隋唐时期的入议范围则完全取决于律文规定,若犯罪者身份符合即可进入八议程序。北魏的通过皇帝奖赏入八议的形式并未被后世所继承沿用。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
[2]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3]陈寿:《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4]房玄龄:《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5]李延寿:《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6]李延寿:《北史》, 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7]李百药:《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
[8]令狐德棻:《周书》,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版
[9]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0]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2]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年版
[13]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4]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
[15]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1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8]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年版
[19]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
[20]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孙韬(1984.10~),女,四川邛崃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