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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现象日益增多。离婚协议当事人和受益一方子女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诉权的确认仍存在困境。"离婚协议说""赠与合同说"都不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利他契约"制度的确立可以提供新的视角诠释"子女赠与条款"的法律效力,界定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受益第三人即子女一方的诉讼主体地位,并确认其享有履行请求权、否认权以及限制离婚协议当事人解除或修改赠与条款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