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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德治思想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是中国古代官吏廉政制度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封建统治者们一直十分重视吏治清明,随之稀罕生了保廉制度和廉政法律文化,这些对于现代反腐工作仍有借鉴意义,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德治思想;保廉制度;廉政法律文化
一、序言
德治思想是我國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思想成果,廉政文化和一系列保廉制度都深受其影响,而吏治清明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德治思想维护的是封建集权主义的君主统治,带有不可逾越的阶级和时代局限性,但是德治思想和廉政法律制度仍值得学习、继承和发扬,因此笔者将对德治思想和传统廉政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德治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德治思想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君权神授”思想,也深刻认识到夏商两朝皆因暴政而亡,提出了“德政”主张,要求君王和官吏要勤政爱民,这是德治思想的开端。春秋时期,孔子继承西周礼制,提出“仁、礼”的概念。孔子认为,统治者有仁德才能获得民心。战国时期的孟子提出了“仁政”的主张,强调上位者必须是仁者,施行仁政,要以德来教化民众。汉武帝时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大儒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此后历代的思想家延续儒家的政治主张,要求统治者施仁政,严惩贪腐。
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官吏集团以身作则,清正廉洁,这就要求为官者要在心里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指导自身的言行,这就要求有一套严格官吏选拔制度,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官吏管理制度,通过奖惩,确保官吏队伍的廉洁性。
三、古代廉政法律制度
(一)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历史上的盛世之治,无不与当时优秀的能臣良相有关,在长期的治国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系列选官任吏制度,成为我国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瑰宝。
秦汉时期,形成了以察举、考试为主体的,以荐举、征召、军功等为辅的官吏选拔制度。察举制即由皇帝发布诏令和举荐科目,由中央和地方长官举荐人才,被举荐者通过相应考试,担任官吏的制度。对于察举不当者以失职、连坐论处。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继承两汉选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九品中正制,即由有识才之能的官员担任其原籍州郡的“中正”,将辖区内的人才按照品行才能划分为九个等级,层层上报,授官时结合“品”、“状”加以任用的制度。自隋唐以后直至明清,科举制度则成为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科举即不经由荐举,自愿报名考试,经不同科目和不同级别的考试,由主管机构根据考试成绩,选拔官吏的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服务的。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主要职责。监察制度始于秦朝,此后的历朝历代在中央和地方均设有督察机构,监察机构一般直属皇帝,在官僚系统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考绩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奖勤罚懒、褒廉惩贪,秦代实行的是“五善”、“五失”的考核制度。两汉时期则是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考核标准。唐代发展出一套比较完善的考绩制度,官吏考绩权统归吏部,对于三品以上的官员考核由皇帝亲自主持进行,主要考察“德”、“行”两个方面,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宋代有了专门考绩机关审官院和考课院,审官院、考课院分别负责考绩京官、地方官,宋代最主要的官吏考绩法是“四善四最法”。明朝的考绩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分两种方式:“考满”与“考察”,两种方式都是在一定年限考察官吏任期内工作状况,区分优劣,重在惩治不法官吏。清朝的考绩分两大类:京察与大计,分别针对京官、地方官吏进行考察。
任官回避制度指的是在任命官员时,为了避免亲友邻里的请托徇情而制定的限制条例。这一制度草创于西汉武帝时期,最著名的是“三互法”,其中就有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的规定。唐朝规定禁止官吏出任其原籍州县官员及邻县官员。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明代形成了地理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拣选回避、科场回避和审判回避一套完整体系。
(二)历朝保廉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的治国方针强调德治必须和法制相结合,以法律为后盾,因为仅靠道德觉悟驱使官员廉洁从政过于理想化。因此,封建统治者们都十分重视廉政法律制定,为防止官场贪腐,制定了严密的法律和严酷的刑罚,惩治贪官,震慑百官。
早在秦朝,受贿一个铜钱,就要处以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北魏时,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赦之罪,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贪赃罪“遇赦不赦”的先河。以唐朝为例,主管官员受贿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受十五匹即处绞刑;唐律还规定间接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在任的官员和离职卸任的官员接受辖区内吏民馈赠的食物,都要以受贿论处,且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
此外,官吏贪赃的刑罚也重于平民,古代的立法对于盗贼均施以重刑,但官员贪腐的刑事责任远比盗贼为更重。在秦朝时,官员贪赃受贿,不仅本人处以死刑,还要株连三族。汉代官员贪赃枉法,要处以弃市之刑。唐朝对于被判刑的贪官遇赦不赦。明代对贪腐官员多处以挑筋去指、剁指、断手、剥皮等酷刑,严惩贪腐官员。
四、结论
德治思想对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策略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的“仁政”、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的思想是产生廉政文化、制度的重要原因,进而形成了我国贯穿封建社会始终的吏治建设和极具特色的制度文化,虽然这些制度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但也不能否认这些制度在历史上曾发挥了巨大作用,保证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传统文化根植于中华民族的骨血,从中提炼出来的优秀制度会更易“吸收”,因此,对古代廉政制度的研究,一定会给现今的反腐工作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钱穆.文化与教育[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蒋迅.法律文化刍义[J].比较法研究,1987(4).
[4]王金铃.廉政赋[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
[5]林岩,王蔓.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集粹[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6]贾育林.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及其价值[D].北京:法中国政法大学,2006.
[7]薛梅卿.中国古代惩贪法律的实施及其昭示[J].法学家,1996.
作者简介:
刘岩,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德治思想;保廉制度;廉政法律文化
一、序言
德治思想是我國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思想成果,廉政文化和一系列保廉制度都深受其影响,而吏治清明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德治思想维护的是封建集权主义的君主统治,带有不可逾越的阶级和时代局限性,但是德治思想和廉政法律制度仍值得学习、继承和发扬,因此笔者将对德治思想和传统廉政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德治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德治思想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君权神授”思想,也深刻认识到夏商两朝皆因暴政而亡,提出了“德政”主张,要求君王和官吏要勤政爱民,这是德治思想的开端。春秋时期,孔子继承西周礼制,提出“仁、礼”的概念。孔子认为,统治者有仁德才能获得民心。战国时期的孟子提出了“仁政”的主张,强调上位者必须是仁者,施行仁政,要以德来教化民众。汉武帝时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大儒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此后历代的思想家延续儒家的政治主张,要求统治者施仁政,严惩贪腐。
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官吏集团以身作则,清正廉洁,这就要求为官者要在心里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指导自身的言行,这就要求有一套严格官吏选拔制度,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官吏管理制度,通过奖惩,确保官吏队伍的廉洁性。
三、古代廉政法律制度
(一)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历史上的盛世之治,无不与当时优秀的能臣良相有关,在长期的治国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系列选官任吏制度,成为我国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瑰宝。
秦汉时期,形成了以察举、考试为主体的,以荐举、征召、军功等为辅的官吏选拔制度。察举制即由皇帝发布诏令和举荐科目,由中央和地方长官举荐人才,被举荐者通过相应考试,担任官吏的制度。对于察举不当者以失职、连坐论处。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继承两汉选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九品中正制,即由有识才之能的官员担任其原籍州郡的“中正”,将辖区内的人才按照品行才能划分为九个等级,层层上报,授官时结合“品”、“状”加以任用的制度。自隋唐以后直至明清,科举制度则成为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科举即不经由荐举,自愿报名考试,经不同科目和不同级别的考试,由主管机构根据考试成绩,选拔官吏的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服务的。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主要职责。监察制度始于秦朝,此后的历朝历代在中央和地方均设有督察机构,监察机构一般直属皇帝,在官僚系统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考绩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奖勤罚懒、褒廉惩贪,秦代实行的是“五善”、“五失”的考核制度。两汉时期则是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考核标准。唐代发展出一套比较完善的考绩制度,官吏考绩权统归吏部,对于三品以上的官员考核由皇帝亲自主持进行,主要考察“德”、“行”两个方面,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宋代有了专门考绩机关审官院和考课院,审官院、考课院分别负责考绩京官、地方官,宋代最主要的官吏考绩法是“四善四最法”。明朝的考绩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分两种方式:“考满”与“考察”,两种方式都是在一定年限考察官吏任期内工作状况,区分优劣,重在惩治不法官吏。清朝的考绩分两大类:京察与大计,分别针对京官、地方官吏进行考察。
任官回避制度指的是在任命官员时,为了避免亲友邻里的请托徇情而制定的限制条例。这一制度草创于西汉武帝时期,最著名的是“三互法”,其中就有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的规定。唐朝规定禁止官吏出任其原籍州县官员及邻县官员。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明代形成了地理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拣选回避、科场回避和审判回避一套完整体系。
(二)历朝保廉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的治国方针强调德治必须和法制相结合,以法律为后盾,因为仅靠道德觉悟驱使官员廉洁从政过于理想化。因此,封建统治者们都十分重视廉政法律制定,为防止官场贪腐,制定了严密的法律和严酷的刑罚,惩治贪官,震慑百官。
早在秦朝,受贿一个铜钱,就要处以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北魏时,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赦之罪,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贪赃罪“遇赦不赦”的先河。以唐朝为例,主管官员受贿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受十五匹即处绞刑;唐律还规定间接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在任的官员和离职卸任的官员接受辖区内吏民馈赠的食物,都要以受贿论处,且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
此外,官吏贪赃的刑罚也重于平民,古代的立法对于盗贼均施以重刑,但官员贪腐的刑事责任远比盗贼为更重。在秦朝时,官员贪赃受贿,不仅本人处以死刑,还要株连三族。汉代官员贪赃枉法,要处以弃市之刑。唐朝对于被判刑的贪官遇赦不赦。明代对贪腐官员多处以挑筋去指、剁指、断手、剥皮等酷刑,严惩贪腐官员。
四、结论
德治思想对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策略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的“仁政”、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的思想是产生廉政文化、制度的重要原因,进而形成了我国贯穿封建社会始终的吏治建设和极具特色的制度文化,虽然这些制度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但也不能否认这些制度在历史上曾发挥了巨大作用,保证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传统文化根植于中华民族的骨血,从中提炼出来的优秀制度会更易“吸收”,因此,对古代廉政制度的研究,一定会给现今的反腐工作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钱穆.文化与教育[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蒋迅.法律文化刍义[J].比较法研究,1987(4).
[4]王金铃.廉政赋[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
[5]林岩,王蔓.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集粹[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6]贾育林.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及其价值[D].北京:法中国政法大学,2006.
[7]薛梅卿.中国古代惩贪法律的实施及其昭示[J].法学家,1996.
作者简介:
刘岩,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