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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已打破了国际界限,而且迅速影响着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中国也不例外。本文分析了当前世界上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优劣,并且分析了当前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中国今后如何做好金融监管提出了建议。
一、当前国际上存在的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
当今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大模式:
(一)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目前,国际上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较为普遍,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美国、波兰、中国等。
(二)单一监管模式
单一监管模式,又称一体化监管模式或统一监管模式,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把对不同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管权均交由一个单一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当局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而且还要全面监管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情况,分析和监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各种风险和其他审慎性指标。
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已经开始将分散的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单一监管模式。1996年以后,日本和韩国也转向这种模式。1997年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为著名。截止1999年,真正实行统一监管的有13个国家,包括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英国、日本、韩国等。
(三)混业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模式,又称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是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
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比较典型的实行牵头监管模式的国家,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负责协调中央银行、证券和外汇管理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理署和补充养老金秘书局分别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是双峰式监管模式的典型。澳大利亚历史上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业的审慎监管,自1998年开始实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二、各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劣比较分析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别由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具有专业化优势,职责明确,分工细致,重点突出,监管力度强,可提高监管效率,利于达到监管目标。而且具有竞争优势,尽管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各自的监管领域内进行监管,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竞争压力。与单一监管模式相比,分业监管模式的这两个优点却正是单一监管模式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技术化和专业化方面存在问题。由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具有各自的特点,如银行的风险主要是系统性风险,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的风险通常体现在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保护上。这样就容易混淆不同行业的风险控制的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目标的交叉模糊,在监管目标与理念上产生冲突。二、缺乏竞争性,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在单一监管模式下,兼管机构权力大,缺乏竞争,不容易体现业务之间的差别,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
单一监管模式可以降低成本,相对于其他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以英国为例,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比原有的 9 个监管机构业务范围宽泛,但总的预算却比原来的低,并且在 1998/1999 和2001/2002年度连续四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保持下降。另一方面,单一监管模式增强了机构的一致性与协调性。由于权力部门的集中,可以避免职责不明确,监管真空等现象的出现,从而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而且,一体化监管模式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由于其全面性使监管的效率提高,减少危机的发生,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与分业监管模式相比较,单一监管模式的前两个优点是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从整体上看,分业监管各个机构庞大,监管成本高,规模不经济。多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但是,如果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又容易产生分歧,使被监管对象难以理解和服从。
混业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下,对单一监管机构监管和多个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兼顾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与单一监管模式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同时,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在发挥各个机构优势的同时,还将多重机构的不利最小化。与分业监管模式相比,其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同时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别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混业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监管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该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机构设置比较复杂,如果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则会产生成本增大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是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责开始的,直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才从法律角度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但由于监管不力,金融业秩序混乱。因此,1992 年、1998年、2003 年分别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从而建立健全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中国银监会又于 2004 年 6月 28 日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3部分构成:以银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题的保险监管体系。
我国实行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以来,尤其是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在构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监管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从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到目前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都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向科学、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自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势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相应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各金融企业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进行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不对等的市场竞争。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综合经营,而且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 充分发挥其综合经营的优势。因此,我国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和挑战,金融监管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要求,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尽管我国现在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广大集团控股广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广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十分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这就可能导致这些业务无法被现行的监管模式覆盖到,造成监管真空等现象的出现。而且,在现行的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另外,银行业、信托业监管和货币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银行业、信托业监管与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存在密切的联系,有人主张,货币政策与银行也监管在处理危机、信息互补等方面具有协调作用,因而中央银行应继续负责金融监管。但是,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结的国际经验,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会得到中央银行相同的保护,从而产生道德风险。而且,一旦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出现失误,就会损害货币政策的声誉和可靠性。
四、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领域的国际化合作不断加强,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处于这个大环境中,而不可能脱离这个环境独立发展。因此,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各个国家争论的焦点。
当前学者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一种观点,国内学者基本上一致认为:一、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格局存在的突出特点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这些因素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影响日益增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必须马上改变目前的分业监管制度,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有其形成和存在的合理性。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并不是临时性的制度安排,而是具有长期性。二、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渐进式过渡性质的金融监管模式,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其有权对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和争议进行界定和裁决,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引发的监管难题。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各类分业经营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仍然实施专业化监管。三、混业监管则是我国最终的金融监管模式。国内学者一致认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一旦形成,金融监管模式将随之变革为混业监管模式。丁俊等认为,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由一家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负责。成立独立的国家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内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监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等部门,按金融服务功能的种类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分类实施监管。对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综合监管部负责,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主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我国应依据“三步走”设想对金融监管模式加以变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十分有限的现实,避免由于监管模式的“大手术”而引发不必要的金融动荡,将政府的制度供给成本降至最低;又能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逐步改革,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因此,上述改革设想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的顺利转变和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不失为我国新世纪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一个较为理想的政策选择。
参考文献:
[1]丁俊,混业经营浪潮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J],亚太经济,2001年4月
[2]刘康华,国内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6月
[3]朱茉妮、梁亚源,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趋势研判[J],大众科技,2004(10)
[4]吕冀平,论构建中国金融监管新模式,经济,2006年5月
[5]刘国玲 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J],北方经贸,2005年(1)
一、当前国际上存在的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
当今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大模式:
(一)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目前,国际上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较为普遍,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美国、波兰、中国等。
(二)单一监管模式
单一监管模式,又称一体化监管模式或统一监管模式,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把对不同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管权均交由一个单一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当局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而且还要全面监管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情况,分析和监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各种风险和其他审慎性指标。
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已经开始将分散的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单一监管模式。1996年以后,日本和韩国也转向这种模式。1997年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为著名。截止1999年,真正实行统一监管的有13个国家,包括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英国、日本、韩国等。
(三)混业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模式,又称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是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
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比较典型的实行牵头监管模式的国家,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负责协调中央银行、证券和外汇管理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理署和补充养老金秘书局分别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是双峰式监管模式的典型。澳大利亚历史上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业的审慎监管,自1998年开始实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二、各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劣比较分析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别由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具有专业化优势,职责明确,分工细致,重点突出,监管力度强,可提高监管效率,利于达到监管目标。而且具有竞争优势,尽管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各自的监管领域内进行监管,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竞争压力。与单一监管模式相比,分业监管模式的这两个优点却正是单一监管模式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技术化和专业化方面存在问题。由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具有各自的特点,如银行的风险主要是系统性风险,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的风险通常体现在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保护上。这样就容易混淆不同行业的风险控制的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目标的交叉模糊,在监管目标与理念上产生冲突。二、缺乏竞争性,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在单一监管模式下,兼管机构权力大,缺乏竞争,不容易体现业务之间的差别,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
单一监管模式可以降低成本,相对于其他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以英国为例,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比原有的 9 个监管机构业务范围宽泛,但总的预算却比原来的低,并且在 1998/1999 和2001/2002年度连续四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保持下降。另一方面,单一监管模式增强了机构的一致性与协调性。由于权力部门的集中,可以避免职责不明确,监管真空等现象的出现,从而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而且,一体化监管模式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由于其全面性使监管的效率提高,减少危机的发生,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与分业监管模式相比较,单一监管模式的前两个优点是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从整体上看,分业监管各个机构庞大,监管成本高,规模不经济。多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但是,如果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又容易产生分歧,使被监管对象难以理解和服从。
混业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下,对单一监管机构监管和多个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兼顾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与单一监管模式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同时,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在发挥各个机构优势的同时,还将多重机构的不利最小化。与分业监管模式相比,其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同时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别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混业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监管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该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机构设置比较复杂,如果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则会产生成本增大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是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责开始的,直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才从法律角度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但由于监管不力,金融业秩序混乱。因此,1992 年、1998年、2003 年分别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从而建立健全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中国银监会又于 2004 年 6月 28 日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3部分构成:以银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题的保险监管体系。
我国实行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以来,尤其是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在构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监管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从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到目前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都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向科学、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自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势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相应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各金融企业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进行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不对等的市场竞争。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综合经营,而且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 充分发挥其综合经营的优势。因此,我国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和挑战,金融监管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要求,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尽管我国现在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广大集团控股广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广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十分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这就可能导致这些业务无法被现行的监管模式覆盖到,造成监管真空等现象的出现。而且,在现行的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另外,银行业、信托业监管和货币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银行业、信托业监管与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存在密切的联系,有人主张,货币政策与银行也监管在处理危机、信息互补等方面具有协调作用,因而中央银行应继续负责金融监管。但是,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结的国际经验,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会得到中央银行相同的保护,从而产生道德风险。而且,一旦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出现失误,就会损害货币政策的声誉和可靠性。
四、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领域的国际化合作不断加强,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处于这个大环境中,而不可能脱离这个环境独立发展。因此,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各个国家争论的焦点。
当前学者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一种观点,国内学者基本上一致认为:一、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格局存在的突出特点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这些因素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影响日益增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必须马上改变目前的分业监管制度,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有其形成和存在的合理性。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并不是临时性的制度安排,而是具有长期性。二、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渐进式过渡性质的金融监管模式,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其有权对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和争议进行界定和裁决,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引发的监管难题。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各类分业经营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仍然实施专业化监管。三、混业监管则是我国最终的金融监管模式。国内学者一致认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一旦形成,金融监管模式将随之变革为混业监管模式。丁俊等认为,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由一家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负责。成立独立的国家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内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监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等部门,按金融服务功能的种类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分类实施监管。对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综合监管部负责,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主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我国应依据“三步走”设想对金融监管模式加以变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十分有限的现实,避免由于监管模式的“大手术”而引发不必要的金融动荡,将政府的制度供给成本降至最低;又能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逐步改革,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因此,上述改革设想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的顺利转变和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不失为我国新世纪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一个较为理想的政策选择。
参考文献:
[1]丁俊,混业经营浪潮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J],亚太经济,2001年4月
[2]刘康华,国内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6月
[3]朱茉妮、梁亚源,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趋势研判[J],大众科技,2004(10)
[4]吕冀平,论构建中国金融监管新模式,经济,2006年5月
[5]刘国玲 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J],北方经贸,200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