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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袭击全球,影响着各国的经济发展。专门从事风险集中与分散的保险业也难以独善其身,加强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介绍了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演进历程及现阶段的风险趋势,并论述了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的路径前瞻。
关键词:风险管理; 偿付能力; 演进
Abstract:In 2008,the financial crisis attacked the whole world and affected global economic development,includinginsurance industry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of risk guarding and control of insturance industry has been too important to wait.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risk management evolution of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present risk tendency,then elaborates the path to strengthen the risk management and enhancesolvency ability.
Key Words:Risk Management,Solvency Ability,Evolution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67-04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向纵深开放,保险市场的规模持续扩大,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涌现。然而,作为专门从事风险集中与分散的经济实体,保险业不仅要承担和转化客户的风险,还要防范和化解自身经营风险,这种经营特点决定了保险业面临的风险要大于其它行业。因此,有效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业生存和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保险业完善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的演进过程
(一)早期的风险管理阶段(1978年之前)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1年,28家私营保险公司加上部分国家资金成立了新丰和太平两家公私合营保险公司,1956年进一步合并为太平保险公司。文革期间,保险业受到极大地干扰,大部分业务停办 。在这期间,因为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具有官方背景,受国家宏观计划调控而发挥作用,所以,我国保险业没有形成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防范化解风险的系统机制。
(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风险管理阶段(1978年—1997年)
1978年,改革开放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1980年,我国保险业全面恢复经营,海外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逐步开展。但市场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垄断经营的弊端开始暴露。保险业大公司凭借其垄断地位粗放式经营,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1988年5月和1991年4月,平安、太平洋等两家全国性综合性股份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垄断局面被打破。1992年9月,邓小平南巡讲话打开了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大门,第一家外资保险企业——美国国际集团及其属下的美亚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
为加强对保险业市场行为的监管,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开始实施,确立了保险市场化机制运作的宏观规范与微观管理原则。为规范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和民营资本进入市场;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了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执法检查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1995年的《保险法》首次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该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1996年7月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从制度上保证了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
(三)政府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风险管理阶段(1997年—2003年)
为了健全金融体制,增强保险业对内生和外生金融危机的防范能力。1998年11月18日,我国将对保险的监管从人民银行中剥离开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保监会在全国设立了31个派出机构,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保监会自成立之日起,始终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职责和使命,在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时,保险业风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转化为政府监管。
2001年,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对我国的保险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1年,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督指标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比较系统全面的保险规章。该规章包括总则、最低偿付能力管理、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监管指标的使用及附则共六章,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确实可行的规则。财政部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提取也作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10月通过的新《保险法》,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环节和监管制度基础,对责任准备金提取、监管指标体系、精算制度建立、报表资料真实性、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标准。
(四)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内部自律和行业自律风险管理阶段(2003年至今)
目前,我国保险业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体、保险公司内部自律为基础、行业自律为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 政府监管。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签发了第一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其中包括总则、偿付能力额度、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等五章。这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监管方式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
2004年至2005年,保监会又相继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到9号,这些编报规则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保险业实际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监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强化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企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的监管。2004年5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提出全面要求;2005年10月中旬,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指导保险企业推行全托管制度,构建外部托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 该《意见》指出,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即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三大监管支柱。以此《意见》为指导,保险业为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尝试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2006年初到2006年1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警戒区域的保险公司由9家减少到4家,其效果基本显现。
2007年11月,保监会再次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此外,保监会还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2008年7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该《规定》总体上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均应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2. 行业自律。为追求自身利益,保险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了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制定共同遵守的费率、共同协作分散风险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2000年11月成立以来先后制订和完善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国财产保险业自律协定》、《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手则》、《保险公估收费标准》等自律公约、协议和规定。
3. 内部自律。为建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该阶段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注重要求保险公司自身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主动增强体质,而不再是全部由监管机构来完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6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伴随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新规的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一批有关公司治理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步公诸于众,对保险公司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治理结构监管等提出了框架性的指导意见。而近几年来,保险业也正在逐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主要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特别突出了董事会在强化内控、防范风险方面的职责;设立总精算师职位,充分发挥精算作用,以保证保险业稳健经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促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操作风险;实施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建立规范的决策制衡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和探索其他的融资方式来优化股权结构;以股份制改造为目标,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险企业等。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
(一) 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带来的风险
随着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逐步发挥,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业整体发展战略中的定位不断提高,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责任也越来越重。目前,随着政策的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如运用于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放款、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这种多元化的投资,使保险业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要警惕利润背后蕴藏的风险。中国平安在富通投资上的失利就是一个例证。另外,投资性保险业务的过快发展,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加大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必须把握好资金运用多元化的尺度与节奏。
(二)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
目前保险业面临的第二个大的风险,是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现阶段,我国有些保险险种、条款已经老化、缺乏吸引力;效益型险种所占比例偏少;试销对路的险种开发缓慢,保险对广大保户的吸引力越来越小,使保户的投保越来越少。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
(三)非正常退保风险
最近,发生在部分城市的集体投诉、退保等事件,使得“高度重视和重点警惕由于保险消费者信心不足和销售误导,可能引发的非正常退保风险”,成为新形势下凸现的又一突发性风险。连续两年的大牛市,使得投资者和部分保险公司在巨大的超额利润面前有些迷失,而急转向下的资本市场,更加让投资者难以接受。很多投连险中较为激进的账户发生大幅下跌,远远低于投资者的预期,很多投资者购买投连险时的心态已经发生了改变,加上金融危机造成的信心危机,造成了保险业的非正常退保风险。
三、保险业完善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的路径前瞻
(一)审慎、稳健地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为进一步分散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率,我国保险业要继续拓宽资金投资渠道。首先,未上市股权存在流动性溢价空间,投资回报率较高;第二,在当前保险投资收益不理想的情况下,未上市股权的投资可以分散资本市场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的风险;第三,业内估计未上市股权试点规模将达到2000亿元,投资潜力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保监会2008年11月放行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长效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通畅性,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2)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实行量化监管;(3)将偿付能力监管与分支机构批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资金运用渠道、产品审批密切挂钩,加大偿付能力的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强化资本约束,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以及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4)参照美国经验,建立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5)以风险为导向,构建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6)保险公司要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预测和评价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使监管部门可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进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由此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的构建,以提高风险识别、度量和评价能力,防范投资风险和操作风险:(1)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运用风险量化模型和量化指标,建立风险预警分析机制,以及时掌握投资风险动态;一旦出现风险信号,企业可以适时调整投资方向和规模,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2)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处理预计能够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将企业损失控制在最低点。(3)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发挥国际资本、资本市场的监督作用,在“用脚投票”的机制下,促使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4)完善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参股或股票期权等方式有效激励经理致力于提高企业的长远绩效,自觉控制风险。(5)建立完善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设立并强化审计委员会在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作用,控制并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首席财务官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四)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保险业风险的防范化解必须强化统筹谋划,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整体思路:(1)居安思危,树立起贯穿全员和全过程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打造具有凝聚力、竞争力的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2)建立健全链接化企业内控机制,从价值链的各个链接、各个环节控制风险的产生;(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尤其是要加强混业经营下集团公司的治理;(4)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风险动态。
(五)警惕“金融海啸”传导至中国保险业
金融危机具有跨境、跨行业传递的特性,中国保险业要严密警惕国际金融危机向中国保险业的传导。中国平安投资富通的失利,让国内投资者看到了“境外金融资产风险向中国保险业的直接传导”。目前,中国保险业由于受政策壁垒较多,国际金融海啸对中国保险业还未造成严重影响。但是,中国保险业应保持审慎态度,密切关注潜在风险,防止境外企业倒闭悲剧在中国重演。
参考文献:
[1]谢彬:《国内保险业风险管理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3月。
[2]马媛:《国有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析及其防范措施》,《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3] 陈华:《金融监管、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安排》,《山东经济》2007年第5期。
[4]唐奕:《改革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框架之探讨》,《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5]谢彬:《国内保险业风险管理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3月。
[6]赵萍:《直面金融海啸吴定富预警保险业三大风险》,《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0月24日。
[7]吴定富:《保险业要防止大起大落》,《中国证券报》2008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 刘西顺)
关键词:风险管理; 偿付能力; 演进
Abstract:In 2008,the financial crisis attacked the whole world and affected global economic development,includinginsurance industry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of risk guarding and control of insturance industry has been too important to wait.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risk management evolution of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present risk tendency,then elaborates the path to strengthen the risk management and enhancesolvency ability.
Key Words:Risk Management,Solvency Ability,Evolution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67-04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向纵深开放,保险市场的规模持续扩大,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涌现。然而,作为专门从事风险集中与分散的经济实体,保险业不仅要承担和转化客户的风险,还要防范和化解自身经营风险,这种经营特点决定了保险业面临的风险要大于其它行业。因此,有效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业生存和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保险业完善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的演进过程
(一)早期的风险管理阶段(1978年之前)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1年,28家私营保险公司加上部分国家资金成立了新丰和太平两家公私合营保险公司,1956年进一步合并为太平保险公司。文革期间,保险业受到极大地干扰,大部分业务停办 。在这期间,因为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具有官方背景,受国家宏观计划调控而发挥作用,所以,我国保险业没有形成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防范化解风险的系统机制。
(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风险管理阶段(1978年—1997年)
1978年,改革开放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1980年,我国保险业全面恢复经营,海外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逐步开展。但市场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垄断经营的弊端开始暴露。保险业大公司凭借其垄断地位粗放式经营,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1988年5月和1991年4月,平安、太平洋等两家全国性综合性股份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垄断局面被打破。1992年9月,邓小平南巡讲话打开了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大门,第一家外资保险企业——美国国际集团及其属下的美亚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
为加强对保险业市场行为的监管,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开始实施,确立了保险市场化机制运作的宏观规范与微观管理原则。为规范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和民营资本进入市场;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了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执法检查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1995年的《保险法》首次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该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1996年7月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从制度上保证了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
(三)政府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风险管理阶段(1997年—2003年)
为了健全金融体制,增强保险业对内生和外生金融危机的防范能力。1998年11月18日,我国将对保险的监管从人民银行中剥离开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保监会在全国设立了31个派出机构,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保监会自成立之日起,始终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职责和使命,在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时,保险业风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转化为政府监管。
2001年,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对我国的保险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1年,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督指标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比较系统全面的保险规章。该规章包括总则、最低偿付能力管理、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监管指标的使用及附则共六章,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确实可行的规则。财政部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提取也作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10月通过的新《保险法》,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环节和监管制度基础,对责任准备金提取、监管指标体系、精算制度建立、报表资料真实性、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标准。
(四)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内部自律和行业自律风险管理阶段(2003年至今)
目前,我国保险业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体、保险公司内部自律为基础、行业自律为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 政府监管。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签发了第一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其中包括总则、偿付能力额度、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等五章。这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监管方式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
2004年至2005年,保监会又相继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到9号,这些编报规则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保险业实际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监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强化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企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的监管。2004年5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提出全面要求;2005年10月中旬,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指导保险企业推行全托管制度,构建外部托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 该《意见》指出,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即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三大监管支柱。以此《意见》为指导,保险业为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尝试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2006年初到2006年1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警戒区域的保险公司由9家减少到4家,其效果基本显现。
2007年11月,保监会再次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此外,保监会还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2008年7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该《规定》总体上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均应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2. 行业自律。为追求自身利益,保险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了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制定共同遵守的费率、共同协作分散风险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2000年11月成立以来先后制订和完善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国财产保险业自律协定》、《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手则》、《保险公估收费标准》等自律公约、协议和规定。
3. 内部自律。为建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该阶段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注重要求保险公司自身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主动增强体质,而不再是全部由监管机构来完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6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伴随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新规的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一批有关公司治理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步公诸于众,对保险公司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治理结构监管等提出了框架性的指导意见。而近几年来,保险业也正在逐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主要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特别突出了董事会在强化内控、防范风险方面的职责;设立总精算师职位,充分发挥精算作用,以保证保险业稳健经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促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操作风险;实施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建立规范的决策制衡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和探索其他的融资方式来优化股权结构;以股份制改造为目标,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险企业等。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
(一) 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带来的风险
随着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逐步发挥,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业整体发展战略中的定位不断提高,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责任也越来越重。目前,随着政策的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如运用于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放款、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这种多元化的投资,使保险业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要警惕利润背后蕴藏的风险。中国平安在富通投资上的失利就是一个例证。另外,投资性保险业务的过快发展,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加大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必须把握好资金运用多元化的尺度与节奏。
(二)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
目前保险业面临的第二个大的风险,是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现阶段,我国有些保险险种、条款已经老化、缺乏吸引力;效益型险种所占比例偏少;试销对路的险种开发缓慢,保险对广大保户的吸引力越来越小,使保户的投保越来越少。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
(三)非正常退保风险
最近,发生在部分城市的集体投诉、退保等事件,使得“高度重视和重点警惕由于保险消费者信心不足和销售误导,可能引发的非正常退保风险”,成为新形势下凸现的又一突发性风险。连续两年的大牛市,使得投资者和部分保险公司在巨大的超额利润面前有些迷失,而急转向下的资本市场,更加让投资者难以接受。很多投连险中较为激进的账户发生大幅下跌,远远低于投资者的预期,很多投资者购买投连险时的心态已经发生了改变,加上金融危机造成的信心危机,造成了保险业的非正常退保风险。
三、保险业完善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的路径前瞻
(一)审慎、稳健地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为进一步分散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率,我国保险业要继续拓宽资金投资渠道。首先,未上市股权存在流动性溢价空间,投资回报率较高;第二,在当前保险投资收益不理想的情况下,未上市股权的投资可以分散资本市场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的风险;第三,业内估计未上市股权试点规模将达到2000亿元,投资潜力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保监会2008年11月放行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长效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通畅性,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2)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实行量化监管;(3)将偿付能力监管与分支机构批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资金运用渠道、产品审批密切挂钩,加大偿付能力的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强化资本约束,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以及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4)参照美国经验,建立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5)以风险为导向,构建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6)保险公司要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预测和评价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使监管部门可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进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由此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的构建,以提高风险识别、度量和评价能力,防范投资风险和操作风险:(1)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运用风险量化模型和量化指标,建立风险预警分析机制,以及时掌握投资风险动态;一旦出现风险信号,企业可以适时调整投资方向和规模,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2)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处理预计能够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将企业损失控制在最低点。(3)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发挥国际资本、资本市场的监督作用,在“用脚投票”的机制下,促使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4)完善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参股或股票期权等方式有效激励经理致力于提高企业的长远绩效,自觉控制风险。(5)建立完善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设立并强化审计委员会在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作用,控制并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首席财务官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四)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保险业风险的防范化解必须强化统筹谋划,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整体思路:(1)居安思危,树立起贯穿全员和全过程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打造具有凝聚力、竞争力的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2)建立健全链接化企业内控机制,从价值链的各个链接、各个环节控制风险的产生;(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尤其是要加强混业经营下集团公司的治理;(4)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风险动态。
(五)警惕“金融海啸”传导至中国保险业
金融危机具有跨境、跨行业传递的特性,中国保险业要严密警惕国际金融危机向中国保险业的传导。中国平安投资富通的失利,让国内投资者看到了“境外金融资产风险向中国保险业的直接传导”。目前,中国保险业由于受政策壁垒较多,国际金融海啸对中国保险业还未造成严重影响。但是,中国保险业应保持审慎态度,密切关注潜在风险,防止境外企业倒闭悲剧在中国重演。
参考文献:
[1]谢彬:《国内保险业风险管理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3月。
[2]马媛:《国有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析及其防范措施》,《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3] 陈华:《金融监管、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安排》,《山东经济》2007年第5期。
[4]唐奕:《改革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框架之探讨》,《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5]谢彬:《国内保险业风险管理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3月。
[6]赵萍:《直面金融海啸吴定富预警保险业三大风险》,《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0月24日。
[7]吴定富:《保险业要防止大起大落》,《中国证券报》2008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 刘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