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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邮政管理局,各高等学校,邮政及各快递企业:为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国令第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20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40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快递服务进校园工作,解决校园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维护校园良好秩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