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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形势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条例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需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从现实状况来看,房屋装修中违法拆改和变动房屋结构、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比较突出,但自2004年取消房屋装修行政许可之后,对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修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途径,致使许多违法装修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给房屋的日常使用留下了安全隐患,需要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和手段;二是对于当前较为普遍的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搭棚、擅自变动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问题,条例关于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与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间进行衔接;三是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的范围、安全鉴定的责任主体等方面规定,也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和现实状况不相适应之处。
二、主要修改内窖的说明
(一)关于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现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其中有关违法拆改、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情形,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住宅房屋违法装修的现象比较突出,安全隐患较大,其具体情形和危害后果也与非住宅房屋装修有所不同,因此,决定第二条、第三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宅房屋装修和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决定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区分不同违法情形的基础上,对实施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关于房屋装修的备案。目前对于房屋装修中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和物业企业的日常检查,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导致许多严重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实践中已给房屋使用安全带来重大危害。有鉴于此,建立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主管部门在房屋装修前及时了解和获取房屋装修的有关信息和材料,是很有必要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了房屋装修备案制度,其中第一款列举了住宅房屋装修应当备案的几种重要情形,第二款对非住宅房屋装修备案作了规定,第三款规定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为了促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决定第六条对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日常告知义务和审查备案材料、实施现场勘查等职责作了规定。决定第十六条对未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现行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资格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由于国家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未作出规定,实践中是由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为责任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因此,决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删去了涉及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有关内容,增加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安全鉴定活动及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决定第八条还对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作了调整,使其更切合实际。
(四)其他内容。决定第十一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情形作了规定;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必要时,抄告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决定第十三条对危险房屋不得出租以及出租人的解危责任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形势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条例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需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从现实状况来看,房屋装修中违法拆改和变动房屋结构、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比较突出,但自2004年取消房屋装修行政许可之后,对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修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途径,致使许多违法装修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给房屋的日常使用留下了安全隐患,需要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和手段;二是对于当前较为普遍的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搭棚、擅自变动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问题,条例关于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与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间进行衔接;三是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的范围、安全鉴定的责任主体等方面规定,也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和现实状况不相适应之处。
二、主要修改内窖的说明
(一)关于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现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其中有关违法拆改、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情形,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住宅房屋违法装修的现象比较突出,安全隐患较大,其具体情形和危害后果也与非住宅房屋装修有所不同,因此,决定第二条、第三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宅房屋装修和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决定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区分不同违法情形的基础上,对实施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关于房屋装修的备案。目前对于房屋装修中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和物业企业的日常检查,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导致许多严重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实践中已给房屋使用安全带来重大危害。有鉴于此,建立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主管部门在房屋装修前及时了解和获取房屋装修的有关信息和材料,是很有必要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了房屋装修备案制度,其中第一款列举了住宅房屋装修应当备案的几种重要情形,第二款对非住宅房屋装修备案作了规定,第三款规定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为了促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决定第六条对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日常告知义务和审查备案材料、实施现场勘查等职责作了规定。决定第十六条对未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现行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资格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由于国家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未作出规定,实践中是由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为责任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因此,决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删去了涉及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有关内容,增加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安全鉴定活动及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决定第八条还对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作了调整,使其更切合实际。
(四)其他内容。决定第十一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情形作了规定;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必要时,抄告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决定第十三条对危险房屋不得出租以及出租人的解危责任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