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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拆迁问题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难以达成协议因而拒绝搬迁的问题,但在实质上则是公权力没有能够有效地理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关系。要彻底解决拆迁问题,必须按照征收的基本理论模型来改造现行立法。此种改造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拆迁许可制度的改造,一是拆迁补偿制度的改造。对拆迁许可制度的改造,就是变拆迁许可为征收决定,变以行政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拆迁为房屋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对此,首先应该明确行政征收决定机构。只有在征收决定机构作出正式的征收决定之后,才能给具体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等诸般事宜。其次必须明确哪些主体、哪些单位有发动征收的权利。而且必须在发动征收人与决定征收人之间实行有效的分立。对拆迁补偿制度的改造,应该和《物权法》配套,确认征收补偿是一种民事赔偿关系。征收补偿应该由征收发起人负责,如果征收发起人与征收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规定由征收受益人负责补偿,由征收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从拆迁模式变为征收模式,这在理论上应该是无疑义的。但这种转变会遇到相当大的现实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政府权力体制上的困难和如何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困难,要解决这两个困难显然不能一蹦而就,而需要耐心细致的理论研究和长时段的政治力量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