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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存在立法与现实需求衔接不足、人民法院审理资源有限、多部门协作机制欠缺等问题,我国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惩治仍然在犯罪行为的确认、野生动物资源的界限划分以及犯罪人主观心理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今后,我国应从完善相关立法及案件审理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的协作机制等方面,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予以精准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