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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发展日新月异的21世纪,各大企业的财务部门都对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感到头疼,都探索更新的方式来优化或是协调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我们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许多税法相关的新政策,它们之间在仔细分析研究对比之后能发现一部分差异性,甚至互相冲突。因此各大企业的财务部门对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要与我国税法相协调,要随着政策的改变而改进。本文通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具体类型和概念,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对比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性,为其他企业在手续费和佣金之间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引言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在政策的不断变化下,手续费和佣金的结算越来越普遍化和有序化,其中手续费和佣金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手续费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劳务补偿,佣金是一种因商业活动所得的报酬,相同的是,佣金和手续费一样,都是因销售某些产品产生的一种费用。现代佣金的概念很好理解,就是说存在销售业务时,企业要把相应劳动报酬保存在中间人手中。其中中间人又必须是除本企业的职工以外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财务实践的过程中,手续费和佣金的概念容易混淆,也很难具体去区分二者的关系,况这二者的本质也都是一样的,那就是都是企业支付给满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的劳务报酬。因此根据我国相应的财务政策,不管是手续费也好,佣金也好,这些费用都是明文规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法进行相应地调整计算。2009年国家出台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截至目前为止,文件内容也是更新换代,企业财务需要将两者进行对比兼容后进行税务计算,要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本文就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差异性进行分析。
二、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具体类型和概念
自2009年以来,国家出臺关于根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概念伊始,到现今2019年我国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公告,根据新的文件及以往文件,会计需要将这些文件整合,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来进行协调处理。
(一)销售类手续费及佣金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需要将劳务手续费及佣金费、销售所得手续费及佣金费归入“销售费用”中进行核算,财务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在销售期末时,是否要将其转入本年利润中去进行相关的加减核算。
(二)代购类手续费及佣金
代购类手续费及佣金最简单的意思就是代替购买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就是他人或其他机构受到买方委托帮助购买货物或是财产后由买方支付的相应劳务报酬。企业会计处理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佣金及手续费与所买资产分开计算,具体可以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两种类型。
除了购买实物财产外,买方还可能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资产等长期资产,这类资产是会导致发生一些长期产出佣金及手续费的状况。因此,在企业终止这部分长期资产投资之前,会计要将它们计入到相关资产的成本中去,同时尽可能将其资本化。简单地说就是以下情况,比方说购买固定资产和存货(如材料等实体货物)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的对比,财务要将前者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中的借方,而后者除非说发生了金额较大且归属清晰的计人存货成本外,一般都是应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三)证券交易类手续费及佣金
主要是指交易委托人委托买或卖股票、基金、债券成功后,按之前约定好的合同比例支付给证券商的一笔费用。由于市面上客户不能自主买卖股票,因此股票佣金和证券的核心概念差不多,都是证券公司按事先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成。在会计准则中,有一条明文规定:针对以公允价值计算的资产,其资产上下波动起伏的金额都应当计算到当期损失或是得益中去,根据资产的波动变化,其中得益的为金融资产,失益的为金融负债;针对其他类别的损失或是得益情况,相关的交易费用都应当计算到相应成本中去,即所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之一。
(四)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类手续费及佣金
查阅资料可以了解到:这类证券承销机构产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是不会变成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即初始资金组成之一,且此费用应从该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减去,如果该证券的溢价收入没法互相抵消就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扣除。
(五)因借款、发行债券支付给相关机构类手续费及佣金
根据国家政策我们能了解到:因借款给相关机构是会产生一些辅助费用(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的,这些都是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属于借入资金方出,也属于借款费用之一。借款基本原则共计两点:一是企业借款费用在符合相应政策条件下,可以被计入资产购建或生产组成中,这种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中;二是其他借款费用,这种借款费用不属于资产成本,且要及时与会计进行金额数目、具体情况(时间、地点、事件、人物)上的确定,同时应计入当期损益中。
三、相应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我国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公告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文件主要分据实扣除、限额无限期结转扣除、限额不得结转扣除、不得扣除这四种情况。
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
根据我国政策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对比来看,调查各大企业财务处理的结果,发现二者处理原则差不多,但是由于二者针对对象和目标不同,他们之间的差异性还是挺大的。无论是单独从税法角度还是单独从会计核算角度计算,要么会使会计信息失真,要么会使税收职能效果被弱化。因此应该从原则及税法差异性的角度出发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统一性原则
就像上述所说一般,会计处理手段与国家税法计算的差异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尽可能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性。首先,单就加大税法的实用性而言,税法不会是会计准则的唯一参考法则;其次,对于企业财务而言,财会法可以更好更高效地表现出纳税人的税后所得;其三,会计处理办法对企业财务是有相应处理规定的,但是税法没有。总的来说,还是应该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来处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相关费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性可以得到差距的缩小,同时还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
(二)独立性原则
只有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开,让他们按照不同的计算进行核算才能保障他们之间的独立性,也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财务提供信息的准确可靠性,不会混淆,不易算错,提高企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得知:企业以现金支付的手段所得到的相应资产是根据它的购买价作为相应成本计算,而用其他手段(银行转账、app付款等)支付所得到的相应资产是需要收取一定的相关费用的,因此成本为所获资产的公共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同时与前文所说证券交易类的明文规定相结合,其中的不一致性显而易见,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进行财务金额的确认、计算和报告。
(三)差异协调相关建议
1.缩小会计政策选择范围
会计准则针对一些企业是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方法可以从各个角度进行计算,包括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等。有多种选择可以同时配合税法进行计算,为企业财务的选择留有一定地空间。同时,企业财务应该尽量稳定使用一种会计方法,确保信息具备一定地参照条件,且如果国家出台新政策导致会计方法需要更改时,一定要报备给上级部门备案且要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
2.加大会计信息披露量
企业财务会计准则中可以适当地增加信息披露的一个度,要让会计的信息清晰明了、一目了然地展现出来,这样做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核对的效率。同时还要在各企业财务己有的会计准则中加上一条关于加大涉税信息披露的条款,可以方便信息的获取,提高查询效率,加大监管力度。
3.要考虑税务部门的需要
現今社会已经是信息化时代,财务部门信息量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而会计准则中一般都对税务部门的会计信息的需求是比较忽略的。刨根究底,我国制定的一些会计准则其实大多都是参考国外的标准,从骨干到框架到都是参照英美的标准,其中有些部分是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时代在发展,会计是为人们服务,为国情服务的,各企业财务应该在遵照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量和宏观调控中的税法保持一致性,简化核算过程,提高核算效率,加大税务部门监管力度。
五、结语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式深入分析了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性,结合借鉴了前人的研究方式和结果,归纳总结分析了他们之间的差异性及如何进行协调,希望能对我国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性协调方面提供一些参考意见。鉴于笔者理论水平有限,对我国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性缺乏更深层次的研究,一些建议和观点还不够成熟,希望为后期深入学习和研究提供相应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
一、引言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在政策的不断变化下,手续费和佣金的结算越来越普遍化和有序化,其中手续费和佣金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手续费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劳务补偿,佣金是一种因商业活动所得的报酬,相同的是,佣金和手续费一样,都是因销售某些产品产生的一种费用。现代佣金的概念很好理解,就是说存在销售业务时,企业要把相应劳动报酬保存在中间人手中。其中中间人又必须是除本企业的职工以外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财务实践的过程中,手续费和佣金的概念容易混淆,也很难具体去区分二者的关系,况这二者的本质也都是一样的,那就是都是企业支付给满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的劳务报酬。因此根据我国相应的财务政策,不管是手续费也好,佣金也好,这些费用都是明文规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法进行相应地调整计算。2009年国家出台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截至目前为止,文件内容也是更新换代,企业财务需要将两者进行对比兼容后进行税务计算,要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本文就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差异性进行分析。
二、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具体类型和概念
自2009年以来,国家出臺关于根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概念伊始,到现今2019年我国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公告,根据新的文件及以往文件,会计需要将这些文件整合,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来进行协调处理。
(一)销售类手续费及佣金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需要将劳务手续费及佣金费、销售所得手续费及佣金费归入“销售费用”中进行核算,财务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在销售期末时,是否要将其转入本年利润中去进行相关的加减核算。
(二)代购类手续费及佣金
代购类手续费及佣金最简单的意思就是代替购买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就是他人或其他机构受到买方委托帮助购买货物或是财产后由买方支付的相应劳务报酬。企业会计处理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佣金及手续费与所买资产分开计算,具体可以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两种类型。
除了购买实物财产外,买方还可能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资产等长期资产,这类资产是会导致发生一些长期产出佣金及手续费的状况。因此,在企业终止这部分长期资产投资之前,会计要将它们计入到相关资产的成本中去,同时尽可能将其资本化。简单地说就是以下情况,比方说购买固定资产和存货(如材料等实体货物)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的对比,财务要将前者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中的借方,而后者除非说发生了金额较大且归属清晰的计人存货成本外,一般都是应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三)证券交易类手续费及佣金
主要是指交易委托人委托买或卖股票、基金、债券成功后,按之前约定好的合同比例支付给证券商的一笔费用。由于市面上客户不能自主买卖股票,因此股票佣金和证券的核心概念差不多,都是证券公司按事先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成。在会计准则中,有一条明文规定:针对以公允价值计算的资产,其资产上下波动起伏的金额都应当计算到当期损失或是得益中去,根据资产的波动变化,其中得益的为金融资产,失益的为金融负债;针对其他类别的损失或是得益情况,相关的交易费用都应当计算到相应成本中去,即所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之一。
(四)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类手续费及佣金
查阅资料可以了解到:这类证券承销机构产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是不会变成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即初始资金组成之一,且此费用应从该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减去,如果该证券的溢价收入没法互相抵消就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扣除。
(五)因借款、发行债券支付给相关机构类手续费及佣金
根据国家政策我们能了解到:因借款给相关机构是会产生一些辅助费用(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的,这些都是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属于借入资金方出,也属于借款费用之一。借款基本原则共计两点:一是企业借款费用在符合相应政策条件下,可以被计入资产购建或生产组成中,这种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中;二是其他借款费用,这种借款费用不属于资产成本,且要及时与会计进行金额数目、具体情况(时间、地点、事件、人物)上的确定,同时应计入当期损益中。
三、相应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我国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公告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文件主要分据实扣除、限额无限期结转扣除、限额不得结转扣除、不得扣除这四种情况。
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
根据我国政策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对比来看,调查各大企业财务处理的结果,发现二者处理原则差不多,但是由于二者针对对象和目标不同,他们之间的差异性还是挺大的。无论是单独从税法角度还是单独从会计核算角度计算,要么会使会计信息失真,要么会使税收职能效果被弱化。因此应该从原则及税法差异性的角度出发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统一性原则
就像上述所说一般,会计处理手段与国家税法计算的差异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尽可能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性。首先,单就加大税法的实用性而言,税法不会是会计准则的唯一参考法则;其次,对于企业财务而言,财会法可以更好更高效地表现出纳税人的税后所得;其三,会计处理办法对企业财务是有相应处理规定的,但是税法没有。总的来说,还是应该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来处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相关费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性可以得到差距的缩小,同时还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
(二)独立性原则
只有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开,让他们按照不同的计算进行核算才能保障他们之间的独立性,也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财务提供信息的准确可靠性,不会混淆,不易算错,提高企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得知:企业以现金支付的手段所得到的相应资产是根据它的购买价作为相应成本计算,而用其他手段(银行转账、app付款等)支付所得到的相应资产是需要收取一定的相关费用的,因此成本为所获资产的公共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同时与前文所说证券交易类的明文规定相结合,其中的不一致性显而易见,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进行财务金额的确认、计算和报告。
(三)差异协调相关建议
1.缩小会计政策选择范围
会计准则针对一些企业是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方法可以从各个角度进行计算,包括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等。有多种选择可以同时配合税法进行计算,为企业财务的选择留有一定地空间。同时,企业财务应该尽量稳定使用一种会计方法,确保信息具备一定地参照条件,且如果国家出台新政策导致会计方法需要更改时,一定要报备给上级部门备案且要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
2.加大会计信息披露量
企业财务会计准则中可以适当地增加信息披露的一个度,要让会计的信息清晰明了、一目了然地展现出来,这样做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核对的效率。同时还要在各企业财务己有的会计准则中加上一条关于加大涉税信息披露的条款,可以方便信息的获取,提高查询效率,加大监管力度。
3.要考虑税务部门的需要
現今社会已经是信息化时代,财务部门信息量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而会计准则中一般都对税务部门的会计信息的需求是比较忽略的。刨根究底,我国制定的一些会计准则其实大多都是参考国外的标准,从骨干到框架到都是参照英美的标准,其中有些部分是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时代在发展,会计是为人们服务,为国情服务的,各企业财务应该在遵照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量和宏观调控中的税法保持一致性,简化核算过程,提高核算效率,加大税务部门监管力度。
五、结语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式深入分析了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性,结合借鉴了前人的研究方式和结果,归纳总结分析了他们之间的差异性及如何进行协调,希望能对我国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性协调方面提供一些参考意见。鉴于笔者理论水平有限,对我国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性缺乏更深层次的研究,一些建议和观点还不够成熟,希望为后期深入学习和研究提供相应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