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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黄河岸边的山西省平陆县传来消息,该县常乐镇浑里村村民赵海国诉常乐镇政府名誉侵权一案,在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常乐镇人民政府在向赵海国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赵海国精神抚慰金5000元。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民告官”官司,最终以赵海国的胜诉画上了句号。那么,赵海国为什么要状告镇政府?镇政府又是怎样侵害赵海国名誉权的?这事还得追溯到2005年的12月1日,从浑里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说起。
2005年12月1日,平陆县常乐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浑里村第三居民组选举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们发现该选区有一百多名选民参加选举,而镇包村干部却只拿出32张选票进行发放,因此没有领到选票的选民与包村干部发生争执。此时,村民赵海国嘟囔道:“没有选票怎么办?”镇干部则说:“书记(镇党委书记)就在你们浑里村,你把票箱提着上浑里村找书记,问他怎么办?”于是,赵海国顺手拎起票箱就要上浑里村去找书记,被村民拦住,赵海国只好把票箱又放回原处,随后便离开了会场。当天,平陆县公安局常乐镇派出所传唤了赵海国,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天,常乐镇政府以赵海国滞留票箱,干扰选举进程,破坏选举秩序,经常乐镇派出所报请平陆县公安局批准予以传唤的事实,作出了“关于赵海国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通知”,打印了44份,张贴到本镇所辖的44个村民委员会,并在各村的选举会上进行了宣讲。3天后,有人见了赵海国,问他村里张贴的“通知”说他被拘捕是怎么一回事,他听后十分吃惊,自己这不是好好的吗?怎么会被拘捕了呢?于是,他便到村里看个究竟。结果在村里不仅看到了打印的“通知”,还看到了一张用白粉笔在大红纸上书写的“公告”:2005年12月1日中午,我镇浑里村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村民赵海国非法滞留票箱达两小时之久,严重扰乱选举秩序,现已报请平陆县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赵海国看后非常气愤,立即来到镇政府质问此事。镇政府领导辩解说:“‘通知’中‘拘捕’应为‘拘传’,是打印错误所致。”
赵海国认为常乐镇政府印制的“通知”和张贴的“公告”内容严重失实,在一定范围内给他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同时也给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2006年3月13日,赵海国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常乐镇政府名誉侵权。平陆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常乐镇人民政府向原告赵海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对此判决赵海国不服,遂于2007年1月21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平陆县常乐镇选举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对赵海国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通知”,内容失实,确实侵犯了上诉人赵海国的名誉权;常乐镇选举领导小组不仅作出了内容失实的“通知”,而且印制了44份,在各村张贴,并在各村的选举会上进行了宣讲,其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也比较严重,所以应适当增加精神抚慰金。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平陆县人民法院(2006)平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平陆县常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再赔偿上诉人赵海国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5年12月1日,平陆县常乐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浑里村第三居民组选举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们发现该选区有一百多名选民参加选举,而镇包村干部却只拿出32张选票进行发放,因此没有领到选票的选民与包村干部发生争执。此时,村民赵海国嘟囔道:“没有选票怎么办?”镇干部则说:“书记(镇党委书记)就在你们浑里村,你把票箱提着上浑里村找书记,问他怎么办?”于是,赵海国顺手拎起票箱就要上浑里村去找书记,被村民拦住,赵海国只好把票箱又放回原处,随后便离开了会场。当天,平陆县公安局常乐镇派出所传唤了赵海国,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天,常乐镇政府以赵海国滞留票箱,干扰选举进程,破坏选举秩序,经常乐镇派出所报请平陆县公安局批准予以传唤的事实,作出了“关于赵海国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通知”,打印了44份,张贴到本镇所辖的44个村民委员会,并在各村的选举会上进行了宣讲。3天后,有人见了赵海国,问他村里张贴的“通知”说他被拘捕是怎么一回事,他听后十分吃惊,自己这不是好好的吗?怎么会被拘捕了呢?于是,他便到村里看个究竟。结果在村里不仅看到了打印的“通知”,还看到了一张用白粉笔在大红纸上书写的“公告”:2005年12月1日中午,我镇浑里村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村民赵海国非法滞留票箱达两小时之久,严重扰乱选举秩序,现已报请平陆县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赵海国看后非常气愤,立即来到镇政府质问此事。镇政府领导辩解说:“‘通知’中‘拘捕’应为‘拘传’,是打印错误所致。”
赵海国认为常乐镇政府印制的“通知”和张贴的“公告”内容严重失实,在一定范围内给他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同时也给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2006年3月13日,赵海国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常乐镇政府名誉侵权。平陆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常乐镇人民政府向原告赵海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对此判决赵海国不服,遂于2007年1月21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平陆县常乐镇选举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对赵海国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通知”,内容失实,确实侵犯了上诉人赵海国的名誉权;常乐镇选举领导小组不仅作出了内容失实的“通知”,而且印制了44份,在各村张贴,并在各村的选举会上进行了宣讲,其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也比较严重,所以应适当增加精神抚慰金。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平陆县人民法院(2006)平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平陆县常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再赔偿上诉人赵海国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