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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产生行政法上公产制度的始源国家之一,"公产"一词虽来源于《法国民法典》,但公产主要由行政法规范,而法国行政法有关公产的规定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中,公产包括的一些公众共用物的范围也处于发展变化中。法国当前以《公法人财产总法典》为主的公产法律,强调的是公产的财产属性和公法人行政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调整公法人在获取、管理、支配、转让公产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程序,其根本原因是由行政法强调行政权力的行使这一本质决定的。然而,由于公众共用物所具有的公益性、生态性、对人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社会目标的要求,还原公众共用物作为环境和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本质属性,并对其进行整体保护、平衡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由此导致法国环境法的兴起与发展。法国环境法也最终成为了公众共用物的"庇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