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视新修《立法法》中法律保留制度——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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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制度是指某些法律事项只能由法律来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相关规定,除非经过特别授权。我国在《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仅规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属法律绝对保留的范围,其他权利仍然可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人大会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不适宜立法实践的规定进行了修正,然而这次修正并未触及法律保留制度,这显然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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