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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往是多层次、多面向的交往,我国文化、外交等领域国际交往成绩斐然,然作为体现一国国家治理水平的“法律”在我国对外交往中却体现不多,表现平平。我国于1997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自签署以来我国的人权保障问题却屡受一些国家诟病。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方位多层面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长足进步,诸多内容已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法律层面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因此国际交往中法律的交流我们缺的不是告知世界我们将会如何做,而是传递给国际社会我们已经做了什么。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将继续推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外交政策。该报告指出:“扎实推进公共外交和人文交流……夯实国家关系发展社会基础是中国外交的重要任务之一。”公共外交属国家行为,而人文交流方式多样,类型颇多,其中法律交往是体现一国现代化治理水平,宣传国家治理体系,彰显该国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尺。
然在法律的国际交往中,一直饱受诟病的人权问题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国际上人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际人权公约》(后统称《公约》),它是由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B公约议定书)三个公约的总称。1997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公约》以彰显我们国家人权发展水平,向世界昭示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同年3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此后我国一直在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作为体现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疑是我们向世界展示履约情况的最好体现。《宪法》在本质意义上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我国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从根本上体现给我国履行《公约》的决心和执行力。在人权保障的所有对象中最应保障的、最主要保障的群体则是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中除自然因素导致的老幼病残孕人群需要特殊保障外,另一类保障的人群则是刑事案件中被限制或剥夺自由的刑事被告人,因为自由被限制,切断一切同外界的联系,故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他们处于弱势,权利也最容易被剥夺和侵犯。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其权利保障在世界法律交往中是颇受瞩目的。
为践行我国《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的国际承诺,向世界展示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人权保障进步,2013年实施的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做了详细规定,以实实在在的国内法律实施行为稳步践行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承诺。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因为刑事诉讼法本质上也同宪法一样是人权保障法,只不过它主要的保护对象是宪法保障对象之一——刑事被告人。它是一部通过程序限制国家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公权力从而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人权保障法。它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人权保障内容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人权保障入总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的第二条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入刑事诉讼意味着我国在刑事犯罪领域践行着《国际人权公约》的承诺。这是我国法制的重大进步,说明我们开始注重对人权最容易被侵犯的领域和群体实施保护。要知道一部法律总则部分的原则是具体法律运用中都必须始终予以贯彻和执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民主和其他权利原则作为并列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已将人权保障和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视为同等重要的原则,切实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极大进步。
其次,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刑事诉讼法条始终。《刑事诉讼法》在第二至第四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至五编是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运用阶段,涵盖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把人权保障的内容贯彻在具体法条中,如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有罪的对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后可委托律师进行相法律咨询,律师可以代理被告人控告、申诉、申请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法律将被告人权利最易被侵犯的阶段引入律师保护机制;又如讯问阶段的全程同步录影或录像,以往饱受诟病的刑讯逼供等侵犯被告人人权的行为往往出现在讯问阶段,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发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全程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的案件强制必须全程录音或录像。据笔者观察,北京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全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做法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被侵犯,充分保障了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此外,警察办案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执法行为,也切实保障了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特殊涉嫌犯罪群体的格外关注。为体现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的特殊群体的关怀,《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针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章节,其中最典型的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诉讼程序: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又如执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再如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有成年家属在场;还有对特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一定条件下的不起诉制度(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届满后不被追诉不被判刑)。这一切都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我国人权事业在刑事领域的重大进步。实践中各级审判和检察机关都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挑选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些承办人员不仅需具备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经验,还需要具备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的专门知识,此外他们还兼具宣传和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义务。
自《公约》批准以来,我国始终根据国情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保障。我们承诺的内容正在逐步实现,然而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歪曲我国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中制造我国人权麻烦,这是不道德的,我们应该通过更多的国际交往,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人权保障法治水平的发展,让世界知道我们在努力,我们一直在践行着人权保障承诺。我们的外交已走向世界,我们的传统文化亦走向世界,我们的法律也应该走出去,让世界了解我们,让国际知道我们正在进步。
连 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将继续推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外交政策。该报告指出:“扎实推进公共外交和人文交流……夯实国家关系发展社会基础是中国外交的重要任务之一。”公共外交属国家行为,而人文交流方式多样,类型颇多,其中法律交往是体现一国现代化治理水平,宣传国家治理体系,彰显该国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尺。
然在法律的国际交往中,一直饱受诟病的人权问题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国际上人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际人权公约》(后统称《公约》),它是由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B公约议定书)三个公约的总称。1997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公约》以彰显我们国家人权发展水平,向世界昭示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同年3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此后我国一直在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作为体现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疑是我们向世界展示履约情况的最好体现。《宪法》在本质意义上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我国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从根本上体现给我国履行《公约》的决心和执行力。在人权保障的所有对象中最应保障的、最主要保障的群体则是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中除自然因素导致的老幼病残孕人群需要特殊保障外,另一类保障的人群则是刑事案件中被限制或剥夺自由的刑事被告人,因为自由被限制,切断一切同外界的联系,故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他们处于弱势,权利也最容易被剥夺和侵犯。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其权利保障在世界法律交往中是颇受瞩目的。
为践行我国《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的国际承诺,向世界展示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人权保障进步,2013年实施的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做了详细规定,以实实在在的国内法律实施行为稳步践行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承诺。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因为刑事诉讼法本质上也同宪法一样是人权保障法,只不过它主要的保护对象是宪法保障对象之一——刑事被告人。它是一部通过程序限制国家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公权力从而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人权保障法。它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人权保障内容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人权保障入总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的第二条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入刑事诉讼意味着我国在刑事犯罪领域践行着《国际人权公约》的承诺。这是我国法制的重大进步,说明我们开始注重对人权最容易被侵犯的领域和群体实施保护。要知道一部法律总则部分的原则是具体法律运用中都必须始终予以贯彻和执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民主和其他权利原则作为并列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已将人权保障和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视为同等重要的原则,切实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极大进步。
其次,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刑事诉讼法条始终。《刑事诉讼法》在第二至第四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至五编是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运用阶段,涵盖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把人权保障的内容贯彻在具体法条中,如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有罪的对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后可委托律师进行相法律咨询,律师可以代理被告人控告、申诉、申请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法律将被告人权利最易被侵犯的阶段引入律师保护机制;又如讯问阶段的全程同步录影或录像,以往饱受诟病的刑讯逼供等侵犯被告人人权的行为往往出现在讯问阶段,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发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全程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的案件强制必须全程录音或录像。据笔者观察,北京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全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做法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被侵犯,充分保障了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此外,警察办案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执法行为,也切实保障了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特殊涉嫌犯罪群体的格外关注。为体现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的特殊群体的关怀,《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针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章节,其中最典型的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诉讼程序: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又如执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再如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有成年家属在场;还有对特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一定条件下的不起诉制度(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届满后不被追诉不被判刑)。这一切都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我国人权事业在刑事领域的重大进步。实践中各级审判和检察机关都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挑选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些承办人员不仅需具备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经验,还需要具备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的专门知识,此外他们还兼具宣传和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义务。
自《公约》批准以来,我国始终根据国情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保障。我们承诺的内容正在逐步实现,然而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歪曲我国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中制造我国人权麻烦,这是不道德的,我们应该通过更多的国际交往,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人权保障法治水平的发展,让世界知道我们在努力,我们一直在践行着人权保障承诺。我们的外交已走向世界,我们的传统文化亦走向世界,我们的法律也应该走出去,让世界了解我们,让国际知道我们正在进步。
连 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