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公诉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过于抽象化、客观化和理想化,已不适应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对新刑诉法第141条进行重新认识。比较而言,国外的公诉证明标准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且更具可操作性。我们宜吸收国外证明标准的合理因素,确立“证据清楚有说服力、预期可予定罪”的公诉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