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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权利的法律分析表明,股东权利在本质上是不同于所有权和债权的一项独立权利。从股价决定角度考虑,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股东各项法定权利中处于核心地位。前者是股价形成的基础和变动的基本动因,其实现程序和方式的复杂性是股价不确定性的重要原因;后者对股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降低投资者持股风险,有助于形成其对股价下跌底线的正常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