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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故意违法行为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文通过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分析发现隐藏在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并勾画出解决故意违法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故意违法行为 违法成本 经济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8-02
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许范围的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本文所指的违法行为仅指狭义而言,即一般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故意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已经预测到其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
一、故意违法的行为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前不久一则新闻报道,根据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从2009年11月15日起北京道路上的外埠过境货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上行驶,规定生效后,有不少市民反映仍然能够在五环路以内的道路上看到外埠大货车通行。记者对这一现象做了跟踪调查,在五环路上交警拦下了三辆违章大货车并对其进行处罚,奇怪的是对于交警开出的100元罚单,每位司机都欣然表示接受,毫无辩解推脱之意。在随后的采访中,很多司机表示:“被交警查到后罚100元,这可比绕六环省钱多了。”、“绕道费钱,罚款也要进五环。”、“六环全程收费还绕道,如今油价这么贵,走六环的话运输成本一下就高了。如果这里没设点,就算是被交警拦下,罚点款也要走五环。”“我们是给五环附近的物流公司送货,不走五环我们永远到不了目的地。”看来司机师傅选择走五环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走五环比走六环经济成本低;二是五环是一些大货车到达目的地的必经之路。
上述报道中司机的这种行为就是开篇所述的故意违法行为,这种故意违法的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污染企业任意排污、药品广告肆意宣传疗效、假冒伪劣产品堂而皇之摆在卖场等。
二、故意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一)容易模糊守法和违法的界限,损害法律的权威
法律是要有权威的,没有权威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稻草人。那么,法律的权威如何形成和维护呢?从本质上讲,法律的权威是来自于人民的普遍守法。如果人民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如果一项法律制度被大家普遍的故意的违反,长此以往,故意违法必然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性选择。那么,必然使公众模糊了守法和违法的界限,视违故意法行为为常态,对守法行为产生不理解甚至嘲讽,这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不利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守法的氛围。
(二)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让守法者付出了更多的成本,譬如,时间、金钱、机会等,而违法者却因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而从中获利就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同时这与公平正义理论相违背,故意违法行为的存在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绝大多数相关人士故意违反,那么就不能够做到“有法必依”,这种故意违法行为的存在与我国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是相悖的,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故意违法行为存在的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经济学上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假定理性的主体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选择之前都要对各种行为方式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最终选择那个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而为之。正如马克思在描述资本家时所说“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故意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推手就是经济利益,正如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所描述的那样,好人很难区分道德和法律,而在坏人眼中却可以清楚的辨别法律和道德,因为坏人仅仅考虑最终的结果,他们只是在最终结果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这条道路,至于这条道路本身是法律所支持的还是法律所禁止他们并不关心。
(二)违法行为究责率低,故意违法者存侥幸心理
违法究责率是指违法者因违法而被有权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数量同违法总量的比率,它体现了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概率。究责率的高低是影响违法成本的高低一个重要参数。如果违法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概率低,那么违法者会增加违法行为不被究责的主观心理预期,从而增加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反之,如果任何违法行为都被无一例外的究责,那么违法者就会消除侥幸心理和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预期。在我国由于执法部门精力有限和执法成本高等原因,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究责率相对较低现象的存在,使许多违法者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实施故意违法行为。
(三)法律制度本身与社会实际相矛盾,不具有可操作性
任何法律制度如果想得到普遍的遵守,必须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如果与社会实际相矛盾,那么这部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得到普遍遵守的。上述报道中,部分货车司机是给五环附近的物流公司送货的,如果不允许走五环路的话,他们是永远也到达不了目的地,这就是法律和实际的矛盾。所以,在制定法律之初一定要经过充分的论证,确保法律与实际相符,具有可操作性。
四、解决故意违法行为的对策
纵然“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故意违法行为,但我们也不能对“经济人”的这种选择进行过多的指责。原因在于,首先,理性“经济人”的本性决定了他们的行为都是由利己的动机所支配的,行为的目的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一致性。其次,选择何种行为方式是主体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主体选择故意违法,国家也只能在事后按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而不能强迫每个主体都必须选择守法。
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拥有高尚的道德,果真那样的话,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生活中大多主体选择的法律道路是——最终结果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道路本身却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那么恐怕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对法律制度本身作出调整,从而使大多数人的选择和国家法律的选择相一致。
(一)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
不是每个人都拥有高尚的道德,所以让所有的人都牺牲金钱、时间、机会(即便从守法的角度看他们的这些本来是应该付出的)来走一条对他们来说是不利的,但对国家和法律来说是鼓励的和赞同的道路是无法实现的。国家无权干涉主体的选择权,但是可以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干预主体的选择权。理论上讲,如果其他条件不变,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违法行为不可缺少的途径是增加违法者的预期违法成本直至超过违法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使违法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为,从而起到惩治和遏制违法的效果。也就是说,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是遏制故意违法的关键。
但问题是提高多少合适呢?众多的实例表明,无限的提高无法成本往往适得其反,所以要把握好违法成本的度是问题的关键。违法成本的高低是以守法成本的高低为参照物的,只要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组织或者个人守法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组织或者个人宁愿选择违法。在确定违法行为的成本时要考虑三个价值的大致平衡:一是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价值;二是法律所保护的价值;三是违法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要支付的成本的价值。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危害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可能祸及子孙后代的社会危害较大的故意违法行为我们要采用“消除性原则”对其进行规制,就是加大处罚力度,消灭其卷土重来的能力。譬如那些排污企业,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的生产企业,对这些企业一定要重拳出击、挫伤其元气,不仅是企业本身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彻底消除这些企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可能性,同时也给其他企业以震慑,起到了法律的指导作用。
其次,对于那些仅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故意违法行为,在规定违法成本时需要考虑守法成本和违法所得。违法成本一定要高出守法成本,不能使守法者因为守法而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企业因为违法行为盈利的话,违法成本的设计一定要大大高出违法所得,这样才能保证主体积极守法。
(二)提高违法行为究责率,彻底消除故意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执法机关和司法资源要在现有条件下发挥最大效用,是每个违法者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或者在违法行为实施阶段都知道自己将毫无疑问地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消除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和规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预期,只有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究责率才能有效的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降低经济违法行为的数量和危害程度。
(三)加强立法的可行性论证,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
我们也不得不考虑法律制度本身的人性化设计,也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可行性,一些法律正是因为本身设计的不合情不合理,法律本身就不具有可执行性,或者说其制定出来就是让人们违反的。譬如我们上述报道中禁止大货车通行五环的规定,本身就不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必然遭到违反。因此,在立法环节必须加强法律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制定的法律有被人们完全遵守的可能。
五、结语
故意违法行为的存在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笔者通过对故意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揭示了其深层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为解决故意违法行为的现象提供了新思路。
参考文献:
[1]禁入五环令难挡过境大货车.北京青年报.2009年11月20日.
[2]《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注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美]霍姆斯著.陈新宇译.法律的道路.研究生法学.2001(4).
[4]李玉虎.浅析经济违法行为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兰州商学院学报.2000(11).
[5]游劝荣.违法成本论.东南学术.2006(5).
关键词故意违法行为 违法成本 经济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8-02
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许范围的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本文所指的违法行为仅指狭义而言,即一般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故意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已经预测到其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
一、故意违法的行为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前不久一则新闻报道,根据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从2009年11月15日起北京道路上的外埠过境货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上行驶,规定生效后,有不少市民反映仍然能够在五环路以内的道路上看到外埠大货车通行。记者对这一现象做了跟踪调查,在五环路上交警拦下了三辆违章大货车并对其进行处罚,奇怪的是对于交警开出的100元罚单,每位司机都欣然表示接受,毫无辩解推脱之意。在随后的采访中,很多司机表示:“被交警查到后罚100元,这可比绕六环省钱多了。”、“绕道费钱,罚款也要进五环。”、“六环全程收费还绕道,如今油价这么贵,走六环的话运输成本一下就高了。如果这里没设点,就算是被交警拦下,罚点款也要走五环。”“我们是给五环附近的物流公司送货,不走五环我们永远到不了目的地。”看来司机师傅选择走五环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走五环比走六环经济成本低;二是五环是一些大货车到达目的地的必经之路。
上述报道中司机的这种行为就是开篇所述的故意违法行为,这种故意违法的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污染企业任意排污、药品广告肆意宣传疗效、假冒伪劣产品堂而皇之摆在卖场等。
二、故意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一)容易模糊守法和违法的界限,损害法律的权威
法律是要有权威的,没有权威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稻草人。那么,法律的权威如何形成和维护呢?从本质上讲,法律的权威是来自于人民的普遍守法。如果人民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如果一项法律制度被大家普遍的故意的违反,长此以往,故意违法必然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性选择。那么,必然使公众模糊了守法和违法的界限,视违故意法行为为常态,对守法行为产生不理解甚至嘲讽,这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不利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守法的氛围。
(二)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让守法者付出了更多的成本,譬如,时间、金钱、机会等,而违法者却因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而从中获利就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同时这与公平正义理论相违背,故意违法行为的存在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绝大多数相关人士故意违反,那么就不能够做到“有法必依”,这种故意违法行为的存在与我国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是相悖的,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故意违法行为存在的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经济学上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假定理性的主体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选择之前都要对各种行为方式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最终选择那个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而为之。正如马克思在描述资本家时所说“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故意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推手就是经济利益,正如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所描述的那样,好人很难区分道德和法律,而在坏人眼中却可以清楚的辨别法律和道德,因为坏人仅仅考虑最终的结果,他们只是在最终结果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这条道路,至于这条道路本身是法律所支持的还是法律所禁止他们并不关心。
(二)违法行为究责率低,故意违法者存侥幸心理
违法究责率是指违法者因违法而被有权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数量同违法总量的比率,它体现了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概率。究责率的高低是影响违法成本的高低一个重要参数。如果违法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概率低,那么违法者会增加违法行为不被究责的主观心理预期,从而增加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反之,如果任何违法行为都被无一例外的究责,那么违法者就会消除侥幸心理和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预期。在我国由于执法部门精力有限和执法成本高等原因,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究责率相对较低现象的存在,使许多违法者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实施故意违法行为。
(三)法律制度本身与社会实际相矛盾,不具有可操作性
任何法律制度如果想得到普遍的遵守,必须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如果与社会实际相矛盾,那么这部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得到普遍遵守的。上述报道中,部分货车司机是给五环附近的物流公司送货的,如果不允许走五环路的话,他们是永远也到达不了目的地,这就是法律和实际的矛盾。所以,在制定法律之初一定要经过充分的论证,确保法律与实际相符,具有可操作性。
四、解决故意违法行为的对策
纵然“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故意违法行为,但我们也不能对“经济人”的这种选择进行过多的指责。原因在于,首先,理性“经济人”的本性决定了他们的行为都是由利己的动机所支配的,行为的目的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一致性。其次,选择何种行为方式是主体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主体选择故意违法,国家也只能在事后按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而不能强迫每个主体都必须选择守法。
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拥有高尚的道德,果真那样的话,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生活中大多主体选择的法律道路是——最终结果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道路本身却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那么恐怕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对法律制度本身作出调整,从而使大多数人的选择和国家法律的选择相一致。
(一)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
不是每个人都拥有高尚的道德,所以让所有的人都牺牲金钱、时间、机会(即便从守法的角度看他们的这些本来是应该付出的)来走一条对他们来说是不利的,但对国家和法律来说是鼓励的和赞同的道路是无法实现的。国家无权干涉主体的选择权,但是可以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干预主体的选择权。理论上讲,如果其他条件不变,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违法行为不可缺少的途径是增加违法者的预期违法成本直至超过违法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使违法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为,从而起到惩治和遏制违法的效果。也就是说,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是遏制故意违法的关键。
但问题是提高多少合适呢?众多的实例表明,无限的提高无法成本往往适得其反,所以要把握好违法成本的度是问题的关键。违法成本的高低是以守法成本的高低为参照物的,只要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组织或者个人守法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组织或者个人宁愿选择违法。在确定违法行为的成本时要考虑三个价值的大致平衡:一是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价值;二是法律所保护的价值;三是违法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要支付的成本的价值。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危害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可能祸及子孙后代的社会危害较大的故意违法行为我们要采用“消除性原则”对其进行规制,就是加大处罚力度,消灭其卷土重来的能力。譬如那些排污企业,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的生产企业,对这些企业一定要重拳出击、挫伤其元气,不仅是企业本身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彻底消除这些企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可能性,同时也给其他企业以震慑,起到了法律的指导作用。
其次,对于那些仅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故意违法行为,在规定违法成本时需要考虑守法成本和违法所得。违法成本一定要高出守法成本,不能使守法者因为守法而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企业因为违法行为盈利的话,违法成本的设计一定要大大高出违法所得,这样才能保证主体积极守法。
(二)提高违法行为究责率,彻底消除故意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执法机关和司法资源要在现有条件下发挥最大效用,是每个违法者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或者在违法行为实施阶段都知道自己将毫无疑问地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消除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和规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预期,只有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究责率才能有效的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降低经济违法行为的数量和危害程度。
(三)加强立法的可行性论证,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
我们也不得不考虑法律制度本身的人性化设计,也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可行性,一些法律正是因为本身设计的不合情不合理,法律本身就不具有可执行性,或者说其制定出来就是让人们违反的。譬如我们上述报道中禁止大货车通行五环的规定,本身就不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必然遭到违反。因此,在立法环节必须加强法律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制定的法律有被人们完全遵守的可能。
五、结语
故意违法行为的存在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笔者通过对故意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揭示了其深层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为解决故意违法行为的现象提供了新思路。
参考文献:
[1]禁入五环令难挡过境大货车.北京青年报.2009年11月20日.
[2]《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注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美]霍姆斯著.陈新宇译.法律的道路.研究生法学.2001(4).
[4]李玉虎.浅析经济违法行为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兰州商学院学报.2000(11).
[5]游劝荣.违法成本论.东南学术.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