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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沧州市为例探讨河北中东部平原地下水经超采后的恢复性问题,阐述区域地下水开采量的构成与影响因素,分析地下水的更新能力、可恢复性及恢复规律。结果可知:地下水开采以不引起或不加剧地面沉降为约束条件,在降水循环的带动下,浅层地下水具有较强的更新能力和可恢复性;而河北中东部平原深层地下水部分可恢复,与浅层地下水相比,更新能力和可恢复性较差,恢复时间较长,水头的恢复能力由深至浅逐渐增强,上游恢复能力较强,下游恢复能力较差,且深层地下水可开采应以不引起或不再加剧地面沉降为约束条件。研究结果为该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