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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对于市场竞争的一种非法排除、限制,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的国家干预行为。因而,行政垄断的可诉性关系到国家干预行为应否被诉、司法机关能否审查等基础性问题。在制度层面上,不论是反垄断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垄断的可诉性问题均未予以很好解决,行政垄断争议接近司法困难重重。行政垄断可诉性之充分实现,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应是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