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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在甘南民族地区的访谈,重点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四个问题,这些问题都对“非遗”及其传承人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为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人;认定程序;分类保护;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总体上,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危机最为严重,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悲剧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在甘南七县一市等地的田野调查,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传承人的认定问题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传承人并加以保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认定为主的传承人认定模式,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简单规定,但公示方法、异议等程序不具体,救济措施不明确,一旦地方政府官员出现偏私,就可能导致选出的传承人不合格,遗漏真正的传承人,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
二、如何完善我州“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一)引进申报备案和群众推荐制度
将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扩展到传承人自身和群众,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这种认定制度可以有效扩展“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人,进一步扩大“非遗”保护的参与面,让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常态化、程式化,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发现更多的传承人,提高传承人保护的效率。
(二)传承人评审时听取群众意见,引进专家考核机制
很多地方政府运用“非遗展演”的形式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在选择申报传承人时,可能会倾向于那些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形象较好的传承人,而忽略那些自我表达能力较弱手艺极佳的传承人,导致评选出的传承人不是最具代表性甚至不合格。要避免这种流于表面的形式书,深入到群众中,听取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传承人的传承历史和技能。
(三)制定合理公示制度,确定有效的异议细则。
在传承人评审中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虽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国家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对于身处大山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几乎没有意义。因此,有关公示的方法、内容以及政府对公示内容的解释等,都应当加以明确并力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
三、加大传习人的培养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调查发现,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少数民族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一)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增加发放传习人津贴
目前,在甘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传承人的津贴根据其级别有所不同,国家、省、州、县四级传承人每年的津贴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600元左右。年轻人在外打工每月很容易获得一两千元的收入,每年几百元到一万元的津贴在经济上对年轻人缺乏足够吸引力。现行的津贴发放额度、对象和发放方式都应当作适当的调整。一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大幅度提高其传承津贴。二是可以在传承人津贴之外发放传习人津贴,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非遗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是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承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鼓励传承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传习传统文化。
(二)保留农村居民待遇的同时提供城市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一是加强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提高社会福利保障;三是加强精神关怀与鼓励。
(三)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机会
在津贴和社会保障之外,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也具有较大吸引力,对于潜心专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送他们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
四、加大传承人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传承人的合同管理
很多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均与传承人订立有合同,要求传承人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授徒、表演等任务,但调查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传承人的考核也流于形式,所以要适当调整,规范合同内容。
(二)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在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只能以个体名义申报,政府只认定个体性代表性传承人,即使有些传承项目需要许多人配合才能完成,也只能选择群体中的某一个人,作为传承人加以申报。通过研究发现,这种传承人认定方式,一是导致某些“非遗”的光环集中在传承人身上,使其“独占”相关利益,并直接导致传承人从乡间“出走”而文化身份模糊。二是节日、习俗等集体传承项目,没有认定传承人,这些项目实际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非常不利于这类“非遗”的保护。因此,必须改变目前仅仅认定个体性传承人的做法,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总之,通过国家认定个体性传承人并向其发放津贴,这种保护模式对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发挥了较大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全国“非遗”种类繁多、各地“非遗”传承的危机不同,非遗传承人面临的现实困境差异极大。作为民族地区,原生态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其发展旅游经济、完成后发赶超的重要资源,我们应该在“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进行立法探索,为我国非遗传承与保护做出贡献。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人;认定程序;分类保护;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总体上,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危机最为严重,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悲剧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在甘南七县一市等地的田野调查,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传承人的认定问题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传承人并加以保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认定为主的传承人认定模式,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简单规定,但公示方法、异议等程序不具体,救济措施不明确,一旦地方政府官员出现偏私,就可能导致选出的传承人不合格,遗漏真正的传承人,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
二、如何完善我州“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一)引进申报备案和群众推荐制度
将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扩展到传承人自身和群众,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这种认定制度可以有效扩展“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人,进一步扩大“非遗”保护的参与面,让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常态化、程式化,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发现更多的传承人,提高传承人保护的效率。
(二)传承人评审时听取群众意见,引进专家考核机制
很多地方政府运用“非遗展演”的形式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在选择申报传承人时,可能会倾向于那些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形象较好的传承人,而忽略那些自我表达能力较弱手艺极佳的传承人,导致评选出的传承人不是最具代表性甚至不合格。要避免这种流于表面的形式书,深入到群众中,听取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传承人的传承历史和技能。
(三)制定合理公示制度,确定有效的异议细则。
在传承人评审中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虽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国家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对于身处大山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几乎没有意义。因此,有关公示的方法、内容以及政府对公示内容的解释等,都应当加以明确并力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
三、加大传习人的培养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调查发现,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少数民族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一)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增加发放传习人津贴
目前,在甘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传承人的津贴根据其级别有所不同,国家、省、州、县四级传承人每年的津贴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600元左右。年轻人在外打工每月很容易获得一两千元的收入,每年几百元到一万元的津贴在经济上对年轻人缺乏足够吸引力。现行的津贴发放额度、对象和发放方式都应当作适当的调整。一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大幅度提高其传承津贴。二是可以在传承人津贴之外发放传习人津贴,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非遗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是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承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鼓励传承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传习传统文化。
(二)保留农村居民待遇的同时提供城市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一是加强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提高社会福利保障;三是加强精神关怀与鼓励。
(三)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机会
在津贴和社会保障之外,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也具有较大吸引力,对于潜心专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送他们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
四、加大传承人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传承人的合同管理
很多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均与传承人订立有合同,要求传承人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授徒、表演等任务,但调查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传承人的考核也流于形式,所以要适当调整,规范合同内容。
(二)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在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只能以个体名义申报,政府只认定个体性代表性传承人,即使有些传承项目需要许多人配合才能完成,也只能选择群体中的某一个人,作为传承人加以申报。通过研究发现,这种传承人认定方式,一是导致某些“非遗”的光环集中在传承人身上,使其“独占”相关利益,并直接导致传承人从乡间“出走”而文化身份模糊。二是节日、习俗等集体传承项目,没有认定传承人,这些项目实际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非常不利于这类“非遗”的保护。因此,必须改变目前仅仅认定个体性传承人的做法,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总之,通过国家认定个体性传承人并向其发放津贴,这种保护模式对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发挥了较大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全国“非遗”种类繁多、各地“非遗”传承的危机不同,非遗传承人面临的现实困境差异极大。作为民族地区,原生态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其发展旅游经济、完成后发赶超的重要资源,我们应该在“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进行立法探索,为我国非遗传承与保护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