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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市有不少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合并改建为各类公司。主体单位领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入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则注销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为“营业执照”,注销原“税务登记”,变更为“注册税务登记”。对这些企业在处理税务车项时所碰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合并日期的确定。企业合并,一般是原有经营场所照常连续经营,同时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办工商登记,再办税务登记手续。有关对分会计报表合并前后作分别处理。其合并日期如何确定?从有利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