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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2006年至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有关情况作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24-02
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环节自身监督制约机制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除了常规的主诉审核以外,今年,原南汇区公诉部门着重针对审判监督的量刑进行把关。本院业已出台的量刑工作规程同样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范围内的案件,这也是对未出庭案件的量刑进行监督的有效举措,公诉部门的同志经过学习,有了具体操作的标准,过去简易程序量刑建议以法院的习惯判决为标准的情况也正在得到逐步的扭转。
除了“自律”,“他律”的机制也必不可少。对于简易程序的量刑建议,除了主诉检察官的审核,科内还设专人进行复核、汇总,以便发现个案与类案的问题,及时进行矫正。另外,今年以来,为了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保证公正,对于移送法院后要求延期的个案实行报告制度,帮助科长及时了解案件动态,防止法院审理阶段不公正的存在。
(二) 对法庭审理过程的监督方法
目前由于原南汇区公诉部门人案矛盾相对比较突出,简易程序的案件派员出庭的实例极少,2006年为0件、2007年为3件、2008年为5件,尚未发现存在问题,所以对法庭审理过程的监督实际操作较有难度。
(三) 发现裁判不公的解决方法
裁判不公显然比普通的判决文书差错要严重,对此类问题,原南汇区院公诉部门常规的解决思路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抗诉。判断裁判是否不公,不仅仅是程序法的问题,也是实体法的问题,在审判监督具体方式适用之前,还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性工作,也需要检法两家的沟通协调、理解配合。如果提出纠正违法或是抗诉的现实条件不够,针对具体个案、类案能形成有说服力的数据、报告、调研,对未来本区的刑事审判能有一定的实质指导意义,也是原南汇区院近期在积极尝试的监督方式。
二、 对未出庭案件法律监督的渠道或机制
原南汇区公诉部门对未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渠道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审查卷宗及相应讯问、询问等进行侦查监督。二是法院的判决书出来后的庭后审查,通过审查判决书,来进行审判监督,比如是否存在文书的纰漏、比如是否遗漏自首立功情节、比如法条引用的差错或者是量刑的问题等等。判决书审查完毕再履行三级审批程序,主诉官、科长、分管检察长也能从各自的高度和视角发现新的问题,对相关承办人进行指导,对具体个案法律监督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
三、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以及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简易程序设置单一,分流功能有限。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简易程序,无法适应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案件的需要;程序设置也比较简单,限制了程序对案件分流调节功能。
第二,简易程序适用缺乏规范性。目前现行的简易程序,从本质而言只是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化形式,没有自身特有的固定程序和步骤,独任法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喜好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影响较大。
第三,诉讼环节相互制约,效率低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使用必须是检法两家均无异议才能适用。但在实践中,一方建议另一方不同意也是常见的,这样就影响到效率。
第四,被告人认罪与适用简易程序并无必然的联系。对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仍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简易程序案件没有公诉人出庭存在一些弊端。现行“简易程序”允许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使得宣读起诉书等控诉性职能被转移到法官的头上,出现了法官同时履行两种不同职能的尴尬局面,与控审分离的诉讼原则严重相悖。不仅如此,由于公诉人不出庭,使得控辩对抗的格局根本无法形成,辩护职能的履行受到严重影响。因为,简易审判程序只能是庭审的具体环节、步骤的简化,并不能使诉讼主体亦被简化。而且,现在全国检察机关都在加强诉讼法律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作为案件一部分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不派员出庭,仅靠庭后进行文书审查,看来是远远不够的。
第六,没有赋予被告人在庭审中要求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因被告人对案件的证据未能充分了解,虽然其在庭审前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庭审过程可能会对有关证据的内容或取得的程序提出异议,认为适用普通程序更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提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请求,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对如何适用作出相关的规定。
四、 加强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如何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简易程序的作用发挥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制度的扶持。如简易程序的启动机制、证据开示制度、律师阅卷制度、当事人救济制度、控诉与量刑相关制度等,这些对简易程序的作用发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在起诉时公诉机关应当除移送起诉书外,还应对涉及量刑的酌情情节作出说明,法庭开庭前征求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意见时,应辅以庭前证据展示,由此作为被告人做出选择的前提和保障。根据有关理论,被告人应当享有知情权,知悉其被指控犯罪的罪名、法律根据和证据等情况的权利。因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除移送起诉书、公安卷宗外,还应移送本案的公诉意见,包括涉及量刑时的一些酌情情节,以便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予以充分适用,确保司法公正。
(二) 现行法律框架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的范围如何界定
鉴于目前各区院公诉部门都存在的人案矛盾、工学矛盾,将“简易审理程序”的边界延伸到部分被告人认罪的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是可行的。单纯从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来看新设计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得到了大幅度的拓展,但实际上该程序的适用还是被控制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之下,不存在滥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刑法对各罪名适用刑罚的规定,绝大多数以三年为分界而非五年。如果将简易程序的范围延伸,就相当于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公诉人准确求刑和法律监督带来难度。所以即使有所延伸,是否应对范围进行限制,仍需要进一步的斟酌与尝试。
(三) 有哪些对裁判加强监督的建议
如前所述,常规方法是庭后对文书的审查,其他除了派员进行监督外,可以进行询问,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对出庭律师进行询问,从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汇总,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四) 完善立法的建议
1.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激励机制”。在西方国家,就简易程序的适用,一般都设立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来鼓励被告人对简易程序作出积极的选择。我国刑诉法没有将被告人的选择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当然更不会规定有关量刑的奖励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不仅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仍然不够明确和规范,有待修改刑诉法时予以吸收和补充。
2.进一步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简易程序往往意味着被告人丧失无罪辩护的机会,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种诉讼权利也会由此受到诸多限制,这对于并不精通法律程序、不了解简易程序的性质以及选择该程序的后果的被告人来说,无疑会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因而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十分必要的。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援助制度为代表的律师帮助制度,将成为推定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促进我国简易程序作用发挥的重要措施。
3.立法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派员出庭。如上文二中已经提到的种种简易程序案件没有公诉人出庭的种种弊端,在立法上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派员出庭就成为一种必然。
4.赋予被告人在庭审中要求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权利。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因对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要求适用按照普通程序接受审判,法官应当支持并且保证不因被告人的提出要求而对其做出不利的判决。且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规定参加简易程序审判的审判人员,不能在由简易程序变更而来的普通程序中担任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
五、 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工作量
(一) 本区公诉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出庭范围及实际工作量
1.本单位人均办案数量及周期
以2009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其间包括春节假期等),原南汇区院公诉科,包括科长,实际办案人数有16人,起诉的案件高达356件541人,人均办案22件34人。人均办理案件的周期,暂时没有全面的统计的简单方法,由此进行一个简单的比对分析,以今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原南汇区院公诉科一共退补累计33件,其中扣除去年受理案件11件和09年2次退补案件3件,即今年以来一共退了近20起案件,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30-45天内完成。
2.本单位人均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及周期
以2009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其间包括春节假期等),原南汇区院公诉科,包括科长,实际办案人数有16人,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有196件258人,人均办案12件16人。人均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周期,暂时没有办法进行全面的统计,但是原南汇区公诉部门有一个主诉组相对集中办理简易程序(同时也办理其他案件),根据调查询问,如果不考虑其他案件办理或者中间涉及民事调解等因素,单人办理一被告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控制在一周時间,多被告人也能在二十日内。但是由于原南汇区受理案件数量大,每个承办人都同时承担着多个案件的办理,所以在时间上有所差异。
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出庭时间
出庭的时间与公诉人出庭风格相关加大,且现在原南汇区简易程序均不出庭,所以只能进行大概的估计。根据法院刑庭排庭时间表来看,按照现在法官艺人开简易庭,不包括宣判,时间一般控制在十五分钟至二十分钟,被告人数多的,可能适当延长。如果派公诉人出庭,如果只是在场进行法律监督,对时间的影响应该不大。
(二) 按照前三项所建议的简易案件出庭范围,出庭的工作量
如果按照前三项所建议的五年以下认罪案件出庭,初步统计建议量刑五年以下的案件且认罪的案件就是在原来简易程序196件258人以上加上约70件105件,也就是266件363人。如果这些案件全部要出庭,工作量将非常大,如果1个案件算15分钟开庭时间(不包括来回法院时间),就需要3990分钟合计66小时。
(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工作量
如上数据,以2009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其间包括春节假期等),原南汇区院公诉科,包括科长,实际办案人数有16人,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三年以下认罪案件)有196件258人。如果这些案件全部要出庭,将带来不小的工作量,特别是简易/简化案件办理组的承办人员。如果1个简易程序案件按照15分钟开庭时间,就是2940分钟合计49个小时196次,再计算来回法院的时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由此便对案件的分类办理和集中出庭提出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24-02
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环节自身监督制约机制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除了常规的主诉审核以外,今年,原南汇区公诉部门着重针对审判监督的量刑进行把关。本院业已出台的量刑工作规程同样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范围内的案件,这也是对未出庭案件的量刑进行监督的有效举措,公诉部门的同志经过学习,有了具体操作的标准,过去简易程序量刑建议以法院的习惯判决为标准的情况也正在得到逐步的扭转。
除了“自律”,“他律”的机制也必不可少。对于简易程序的量刑建议,除了主诉检察官的审核,科内还设专人进行复核、汇总,以便发现个案与类案的问题,及时进行矫正。另外,今年以来,为了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保证公正,对于移送法院后要求延期的个案实行报告制度,帮助科长及时了解案件动态,防止法院审理阶段不公正的存在。
(二) 对法庭审理过程的监督方法
目前由于原南汇区公诉部门人案矛盾相对比较突出,简易程序的案件派员出庭的实例极少,2006年为0件、2007年为3件、2008年为5件,尚未发现存在问题,所以对法庭审理过程的监督实际操作较有难度。
(三) 发现裁判不公的解决方法
裁判不公显然比普通的判决文书差错要严重,对此类问题,原南汇区院公诉部门常规的解决思路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抗诉。判断裁判是否不公,不仅仅是程序法的问题,也是实体法的问题,在审判监督具体方式适用之前,还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性工作,也需要检法两家的沟通协调、理解配合。如果提出纠正违法或是抗诉的现实条件不够,针对具体个案、类案能形成有说服力的数据、报告、调研,对未来本区的刑事审判能有一定的实质指导意义,也是原南汇区院近期在积极尝试的监督方式。
二、 对未出庭案件法律监督的渠道或机制
原南汇区公诉部门对未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渠道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审查卷宗及相应讯问、询问等进行侦查监督。二是法院的判决书出来后的庭后审查,通过审查判决书,来进行审判监督,比如是否存在文书的纰漏、比如是否遗漏自首立功情节、比如法条引用的差错或者是量刑的问题等等。判决书审查完毕再履行三级审批程序,主诉官、科长、分管检察长也能从各自的高度和视角发现新的问题,对相关承办人进行指导,对具体个案法律监督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
三、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以及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简易程序设置单一,分流功能有限。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简易程序,无法适应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案件的需要;程序设置也比较简单,限制了程序对案件分流调节功能。
第二,简易程序适用缺乏规范性。目前现行的简易程序,从本质而言只是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化形式,没有自身特有的固定程序和步骤,独任法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喜好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影响较大。
第三,诉讼环节相互制约,效率低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使用必须是检法两家均无异议才能适用。但在实践中,一方建议另一方不同意也是常见的,这样就影响到效率。
第四,被告人认罪与适用简易程序并无必然的联系。对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仍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简易程序案件没有公诉人出庭存在一些弊端。现行“简易程序”允许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使得宣读起诉书等控诉性职能被转移到法官的头上,出现了法官同时履行两种不同职能的尴尬局面,与控审分离的诉讼原则严重相悖。不仅如此,由于公诉人不出庭,使得控辩对抗的格局根本无法形成,辩护职能的履行受到严重影响。因为,简易审判程序只能是庭审的具体环节、步骤的简化,并不能使诉讼主体亦被简化。而且,现在全国检察机关都在加强诉讼法律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作为案件一部分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不派员出庭,仅靠庭后进行文书审查,看来是远远不够的。
第六,没有赋予被告人在庭审中要求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因被告人对案件的证据未能充分了解,虽然其在庭审前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庭审过程可能会对有关证据的内容或取得的程序提出异议,认为适用普通程序更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提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请求,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对如何适用作出相关的规定。
四、 加强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如何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简易程序的作用发挥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制度的扶持。如简易程序的启动机制、证据开示制度、律师阅卷制度、当事人救济制度、控诉与量刑相关制度等,这些对简易程序的作用发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在起诉时公诉机关应当除移送起诉书外,还应对涉及量刑的酌情情节作出说明,法庭开庭前征求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意见时,应辅以庭前证据展示,由此作为被告人做出选择的前提和保障。根据有关理论,被告人应当享有知情权,知悉其被指控犯罪的罪名、法律根据和证据等情况的权利。因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除移送起诉书、公安卷宗外,还应移送本案的公诉意见,包括涉及量刑时的一些酌情情节,以便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予以充分适用,确保司法公正。
(二) 现行法律框架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的范围如何界定
鉴于目前各区院公诉部门都存在的人案矛盾、工学矛盾,将“简易审理程序”的边界延伸到部分被告人认罪的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是可行的。单纯从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来看新设计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得到了大幅度的拓展,但实际上该程序的适用还是被控制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之下,不存在滥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刑法对各罪名适用刑罚的规定,绝大多数以三年为分界而非五年。如果将简易程序的范围延伸,就相当于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公诉人准确求刑和法律监督带来难度。所以即使有所延伸,是否应对范围进行限制,仍需要进一步的斟酌与尝试。
(三) 有哪些对裁判加强监督的建议
如前所述,常规方法是庭后对文书的审查,其他除了派员进行监督外,可以进行询问,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对出庭律师进行询问,从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汇总,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四) 完善立法的建议
1.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激励机制”。在西方国家,就简易程序的适用,一般都设立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来鼓励被告人对简易程序作出积极的选择。我国刑诉法没有将被告人的选择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当然更不会规定有关量刑的奖励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不仅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仍然不够明确和规范,有待修改刑诉法时予以吸收和补充。
2.进一步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简易程序往往意味着被告人丧失无罪辩护的机会,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种诉讼权利也会由此受到诸多限制,这对于并不精通法律程序、不了解简易程序的性质以及选择该程序的后果的被告人来说,无疑会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因而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十分必要的。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援助制度为代表的律师帮助制度,将成为推定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促进我国简易程序作用发挥的重要措施。
3.立法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派员出庭。如上文二中已经提到的种种简易程序案件没有公诉人出庭的种种弊端,在立法上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派员出庭就成为一种必然。
4.赋予被告人在庭审中要求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权利。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因对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要求适用按照普通程序接受审判,法官应当支持并且保证不因被告人的提出要求而对其做出不利的判决。且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规定参加简易程序审判的审判人员,不能在由简易程序变更而来的普通程序中担任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
五、 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工作量
(一) 本区公诉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出庭范围及实际工作量
1.本单位人均办案数量及周期
以2009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其间包括春节假期等),原南汇区院公诉科,包括科长,实际办案人数有16人,起诉的案件高达356件541人,人均办案22件34人。人均办理案件的周期,暂时没有全面的统计的简单方法,由此进行一个简单的比对分析,以今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原南汇区院公诉科一共退补累计33件,其中扣除去年受理案件11件和09年2次退补案件3件,即今年以来一共退了近20起案件,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30-45天内完成。
2.本单位人均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及周期
以2009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其间包括春节假期等),原南汇区院公诉科,包括科长,实际办案人数有16人,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有196件258人,人均办案12件16人。人均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周期,暂时没有办法进行全面的统计,但是原南汇区公诉部门有一个主诉组相对集中办理简易程序(同时也办理其他案件),根据调查询问,如果不考虑其他案件办理或者中间涉及民事调解等因素,单人办理一被告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控制在一周時间,多被告人也能在二十日内。但是由于原南汇区受理案件数量大,每个承办人都同时承担着多个案件的办理,所以在时间上有所差异。
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出庭时间
出庭的时间与公诉人出庭风格相关加大,且现在原南汇区简易程序均不出庭,所以只能进行大概的估计。根据法院刑庭排庭时间表来看,按照现在法官艺人开简易庭,不包括宣判,时间一般控制在十五分钟至二十分钟,被告人数多的,可能适当延长。如果派公诉人出庭,如果只是在场进行法律监督,对时间的影响应该不大。
(二) 按照前三项所建议的简易案件出庭范围,出庭的工作量
如果按照前三项所建议的五年以下认罪案件出庭,初步统计建议量刑五年以下的案件且认罪的案件就是在原来简易程序196件258人以上加上约70件105件,也就是266件363人。如果这些案件全部要出庭,工作量将非常大,如果1个案件算15分钟开庭时间(不包括来回法院时间),就需要3990分钟合计66小时。
(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工作量
如上数据,以2009年以来截至5月25日(其间包括春节假期等),原南汇区院公诉科,包括科长,实际办案人数有16人,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三年以下认罪案件)有196件258人。如果这些案件全部要出庭,将带来不小的工作量,特别是简易/简化案件办理组的承办人员。如果1个简易程序案件按照15分钟开庭时间,就是2940分钟合计49个小时196次,再计算来回法院的时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由此便对案件的分类办理和集中出庭提出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