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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国际经济危机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军军津贴制度对保证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促进军人安心服役,提高军事技能对于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军人津贴的主要功能和作用,然后分析了当前我军军人津贴制度的现状,最后对如何完善军人津贴制度提出了相应的构想。
关键词:军人津贴;津贴制度;调整机制。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目前的军人(指实行工薪制的军官和士官,下同)津贴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要求和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进行调整,重点是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调节军人收入不合理现象,解决军地收入落差问题。
一、军人津贴的主要功能、作用
(一)津贴可有效调节军地收入差异
现行的军人津贴在设计时只是调节军队内部收入差别问题,不具有调节军地收入差异的功能。在地方职工工资外收入加大,隐形收入增多的情况下,解决军地收入落差问题,仅靠提高工资收入是不够的,还应以津贴为重要的调节手段。在确定军队比地方工资收入高出一定比值之后,其他收入差别部分应以军人津贴的形式来解决,其额度应相当于地方职工工资外的收入部分。
(二)津贴是工资制度的必要补充
工资制度,是管长远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军地收入的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尤其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军地收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果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频繁调整相对稳定的工资制度是不可能的。而津贴补贴具有相对的灵活性,适时出台、调整津贴项目、标准,可以缓解收入矛盾,起到工资制度的补充作用。
(三)津贴能够适应军队的各种情况变化
由于军队驻地环境条件不同,所付出的劳动与补偿量各有差异;另外军人分布在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性质又各不相同。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况决定了军人的劳动报酬和自身需要的补偿是较为复杂的。各种津贴补贴能够把千差万别的情况疏理顺畅。
(四)津贴可以充分体现出对军人特殊职业的特殊消费补偿
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其劳动付出具有强度大、危险多、劳动时间长、环境艰苦、调动频繁、复转再就业等特点。同时在消费上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殊性支出,比如就业安置、探望亲属、家庭搬迁、家属租房等开支。这种军人劳动、消费的特殊矛盾,实行津贴能够有效地得到补偿。
二、军人地区津贴的现状
(一)军人地区津贴的标准设置不科学
一是标准偏低。地处边远地区,海拔4801米以上的部队干部、士官、义务兵的艰苦地区津贴依次仅为360元、270元、90元。而部队驻地的艰苦程度以及对生活的影响远远超过很多人的想象。有些地区常年寒冷、一年到头难以见到一个陌生人,生活给心理带来的压力很大。高原服役的官兵往往患有不同程度的心血管疾病。二是级差偏小。不同等级的艰苦地区津贴差距仅为20到80元不等,以现在的经济条件来看,并不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仅仅能作为一个象征性的存在。
(二)军人地区津贴的调整机制不科学
一是艰苦地区津贴享受范围调整滞后。我军曾在几年前综合考虑部队驻地离县城距离远近、水质是否达标等因素,确定了一批享受艰苦地区津贴的单位和其应享受的等级。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各地区的生活条件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原先确定的享受艰苦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等级己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二是部分地区生活津贴标准调整滞后在上海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干部、士官、义务兵的生活津贴仅为40元、20元、4元,这明显无法对军人生活待遇的改善有什么实质作用。
(三)调整机制不科学
军人津贴补贴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但实际上多年都不改变标准,与物价上涨指数不协调,津贴补贴在工资中所占有比例呈下降趋势,长此以往也将会失去它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三、完善军人津贴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地区生活津贴
在地区性津贴各项目中改革的重点是地区生活津贴标准的改革。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为保障军人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军人地区附加津贴标准可以采用在总部统一调控下的"属地化"原则。其具体做法是在参照驻地所在各省会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地区附加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区分经济发达地区、艰苦地区与其他一般地区人员在物质消耗和精神、心理压力差异,进一步细化经济发达地区与艰苦地区的标准,分别制定各种不同等级的补偿性地区附加津贴标准,并由总部统一平衡,在经费上则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
(二)完善艰苦地区津贴
在完善艰苦地区津贴时。应明确其功能,即以货币形式给予驻在国家和军队确定的艰苦地区军人的一种报酬。它是对因驻地环境条件较差,工作和生活十分艰苦而给予军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对于稳定、鼓励、引导军人到艰苦地区服役有积极作用。为保证军人在艰苦驻地安心服役,除了靠政策宣传还要进一步提高艰苦地区津贴水平,体现出军人的牺牲精神的价值。标准应给维持在基本工资的1.5~2倍,保证艰苦地区军人的工资收入的平均值维持在全军平均值的3倍左右。
(三)处理好地区鼓励津贴与地区补偿津贴的关系
处理好地区鼓励津贴与地区补偿津贴的关系地区津贴的鼓励性津贴与地区补偿性津贴的关系问题不单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处理好了,军队内部的关系才能融洽、协调,才能更有利于部队的稳定和建设。地区补偿津贴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整的,地区经济发展快,驻军官兵的地区津贴也就水涨船高。地区鼓励津贴标准是由军委、总部统一制定的,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由于驻边远艰苦地区官兵大都来自内地,经济负担普遍较重,考虑到整个军队官兵福利待遇的协调、平衡问题,军队地区鼓励性津贴标准应略高于地区补偿性津贴标准,以处理好边远艰苦地区与沿海开放地区和特区驻军的物质利益关系,解决好军队内部因驻地条件不同带来的待遇差异问题
(四)建立有效的军人津贴标准调整机制。
一是军人津贴都共同具有的普调机制。就是使军人津贴标准随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CPI指数、军人基木工资的变化情况而加以调整,保证军人津贴的补偿职能不因为这些因素的提高而相对降低。二是对个别津贴项目的调整机制。军人津贴标准的调整不能一刀切,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科学地体现其差异性。对地区津贴的增长应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特定区域的艰苦因素,与军人劳动的特殊性相适应。
关键词:军人津贴;津贴制度;调整机制。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目前的军人(指实行工薪制的军官和士官,下同)津贴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要求和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进行调整,重点是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调节军人收入不合理现象,解决军地收入落差问题。
一、军人津贴的主要功能、作用
(一)津贴可有效调节军地收入差异
现行的军人津贴在设计时只是调节军队内部收入差别问题,不具有调节军地收入差异的功能。在地方职工工资外收入加大,隐形收入增多的情况下,解决军地收入落差问题,仅靠提高工资收入是不够的,还应以津贴为重要的调节手段。在确定军队比地方工资收入高出一定比值之后,其他收入差别部分应以军人津贴的形式来解决,其额度应相当于地方职工工资外的收入部分。
(二)津贴是工资制度的必要补充
工资制度,是管长远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军地收入的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尤其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军地收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果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频繁调整相对稳定的工资制度是不可能的。而津贴补贴具有相对的灵活性,适时出台、调整津贴项目、标准,可以缓解收入矛盾,起到工资制度的补充作用。
(三)津贴能够适应军队的各种情况变化
由于军队驻地环境条件不同,所付出的劳动与补偿量各有差异;另外军人分布在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性质又各不相同。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况决定了军人的劳动报酬和自身需要的补偿是较为复杂的。各种津贴补贴能够把千差万别的情况疏理顺畅。
(四)津贴可以充分体现出对军人特殊职业的特殊消费补偿
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其劳动付出具有强度大、危险多、劳动时间长、环境艰苦、调动频繁、复转再就业等特点。同时在消费上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殊性支出,比如就业安置、探望亲属、家庭搬迁、家属租房等开支。这种军人劳动、消费的特殊矛盾,实行津贴能够有效地得到补偿。
二、军人地区津贴的现状
(一)军人地区津贴的标准设置不科学
一是标准偏低。地处边远地区,海拔4801米以上的部队干部、士官、义务兵的艰苦地区津贴依次仅为360元、270元、90元。而部队驻地的艰苦程度以及对生活的影响远远超过很多人的想象。有些地区常年寒冷、一年到头难以见到一个陌生人,生活给心理带来的压力很大。高原服役的官兵往往患有不同程度的心血管疾病。二是级差偏小。不同等级的艰苦地区津贴差距仅为20到80元不等,以现在的经济条件来看,并不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仅仅能作为一个象征性的存在。
(二)军人地区津贴的调整机制不科学
一是艰苦地区津贴享受范围调整滞后。我军曾在几年前综合考虑部队驻地离县城距离远近、水质是否达标等因素,确定了一批享受艰苦地区津贴的单位和其应享受的等级。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各地区的生活条件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原先确定的享受艰苦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等级己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二是部分地区生活津贴标准调整滞后在上海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干部、士官、义务兵的生活津贴仅为40元、20元、4元,这明显无法对军人生活待遇的改善有什么实质作用。
(三)调整机制不科学
军人津贴补贴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但实际上多年都不改变标准,与物价上涨指数不协调,津贴补贴在工资中所占有比例呈下降趋势,长此以往也将会失去它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三、完善军人津贴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地区生活津贴
在地区性津贴各项目中改革的重点是地区生活津贴标准的改革。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为保障军人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军人地区附加津贴标准可以采用在总部统一调控下的"属地化"原则。其具体做法是在参照驻地所在各省会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地区附加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区分经济发达地区、艰苦地区与其他一般地区人员在物质消耗和精神、心理压力差异,进一步细化经济发达地区与艰苦地区的标准,分别制定各种不同等级的补偿性地区附加津贴标准,并由总部统一平衡,在经费上则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
(二)完善艰苦地区津贴
在完善艰苦地区津贴时。应明确其功能,即以货币形式给予驻在国家和军队确定的艰苦地区军人的一种报酬。它是对因驻地环境条件较差,工作和生活十分艰苦而给予军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对于稳定、鼓励、引导军人到艰苦地区服役有积极作用。为保证军人在艰苦驻地安心服役,除了靠政策宣传还要进一步提高艰苦地区津贴水平,体现出军人的牺牲精神的价值。标准应给维持在基本工资的1.5~2倍,保证艰苦地区军人的工资收入的平均值维持在全军平均值的3倍左右。
(三)处理好地区鼓励津贴与地区补偿津贴的关系
处理好地区鼓励津贴与地区补偿津贴的关系地区津贴的鼓励性津贴与地区补偿性津贴的关系问题不单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处理好了,军队内部的关系才能融洽、协调,才能更有利于部队的稳定和建设。地区补偿津贴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整的,地区经济发展快,驻军官兵的地区津贴也就水涨船高。地区鼓励津贴标准是由军委、总部统一制定的,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由于驻边远艰苦地区官兵大都来自内地,经济负担普遍较重,考虑到整个军队官兵福利待遇的协调、平衡问题,军队地区鼓励性津贴标准应略高于地区补偿性津贴标准,以处理好边远艰苦地区与沿海开放地区和特区驻军的物质利益关系,解决好军队内部因驻地条件不同带来的待遇差异问题
(四)建立有效的军人津贴标准调整机制。
一是军人津贴都共同具有的普调机制。就是使军人津贴标准随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CPI指数、军人基木工资的变化情况而加以调整,保证军人津贴的补偿职能不因为这些因素的提高而相对降低。二是对个别津贴项目的调整机制。军人津贴标准的调整不能一刀切,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科学地体现其差异性。对地区津贴的增长应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特定区域的艰苦因素,与军人劳动的特殊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