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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公司決定耗資3億元人民幣在上海郊區建設美國總部外的首個區域總部,新的辦公環境寬敞舒適,更人性化,比擁擠在市中心的寫字樓要好很多!」面對老闆對未來新址如此美好的描述,NU SKIN大中華區駐上海的員工Suzan還是心存忐忑:上班路途更遠了,交通是否方便?周邊環境配套如何?是否還有時間照顧家人?
不少公司在成長發展過程中都遇到過搬遷的需求,不過公司的搬遷遠不像是信箋紙上地址變動和電話更改那麽簡單,如果運籌得當,會讓公司未來的發展如虎添翼;但若未充分、通盤地考量,很可能會損失整體生産力。
內外因兼具搬遷是必經成長經歷
更大的發展空間、提升自動化水平、稅收優惠、産業整體遷移、企業戰略需求、降低運營成本……企業搬遷的原因不一而足,毋庸置疑的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搬遷新址是必經的成長經歷。
事實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不少民營企業就開始將總部紛紛遷至大城市,四川的東方希望集團,浙江寧波的雅戈爾、杉杉,溫州的正泰、均瑤等,都將總部遷到上海;廣東順德的科龍集團將總部遷往香港;湖南遠大、山東的浪潮集團遷往北京。
「考慮到可能會給員工帶來不便,公司也會給員工提供班車、飲食等各種幫助。」一家即將搬遷的美資公司大中華區總裁談到即將的搬遷時表示,新址爲公司未來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其産能可支持未來銷售業績10倍的成長;並且整合了科研中心、生産基地、體驗中心和大中華總部大樓,能使各環節密切配合,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各部門間緊密的溝通和協作也將使工作效率得到極大提高。
相對於上述發展需求的搬遷,位於四川省宜賓市內宜賓紙業的搬遷更爲迫切。除了考慮通過搬遷淘汰落後的工藝和裝備,提升裝備自動化水平,環保問題也是一直套在其頭上的一道緊箍。
「公司搬遷的原因分爲外因和內因兩個方面,」安邦集團(ANBOUND)研究部研究員何蓮總結,外因首先是政策性原因,如相關企業在工業園區集體落戶,形成聚集效應,政府提供相關稅收優惠,打造産業集群,像中關村、張江高科園、蘇州工業園等集聚的衆多企業就是此例;還有一些政府規劃用地導致的企業搬遷,比如一些鄉鎮企業的搬遷。其次,産業整體遷移也是外部原因之一,有的企業因爲東部勞動力成本以及土地成本的提升,製造業利潤空間受到擠壓;有的企業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製造業整體遷移,如東部企業西遷;還比如不久前哈爾濱市20家汽車營銷店整體遷移,是出於有效促進汽車營銷産業業態整合、産業集聚和健康發展的目的。
另一部分企業搬遷是源自企業戰略需求的內因,爲配合政策以及公司業務發展,實現資源整合,銜接相關産業,比如三一重工在搬遷中就强調了企業戰略問題。
此外還有成本管控導致的搬遷,受制於地租成本,很多一線城市企業只保留總部,其餘的廠房搬遷到周邊政策和價格相對優惠的地方。
通盤考慮「遷都」管理需謹慎
「遷都」雖然不可避免,然而北大縱橫管理諮詢公司合夥人潘亦藩發現,如果決策草率、沒有深入地研究,公司的搬遷也可能會遇到各種問題。一些企業就曾經搬往大城市,但後來却發現成本上升迅速,原先想象的技術、人脉等資源並沒有享受到,水土不服而不得不離開。
2000年8月,金鑼集團把總部從山東省臨沂市半程鎮遷往上海;然而兩年後,金鑼又將總部由上海回遷到原址。董事長周連奎坦言,當初應該認真審視一下自己的企業,給自己的企業定好位,是扎扎實實走自己的路做行業老大,還是直面國際市場弄潮五湖四海。認真思考後金鑼給自己的最終定位是做大陸同行業中的老大,回遷也正是基於這一目標。
「對企業的決策者來說,首先要考慮的是搬遷是否必要,其次要考慮當地的資源、技術、人才等要素是否能與企業匹配。」潘亦藩說。在搬遷策略確定後,需要統一佈局、統一規劃搬遷方案。從大的方向來看,整個搬遷過程,尤其是跨省跨區搬遷涉及到政府關係管理(如政府批文等相關步驟),廠房工程項目管理、搬遷物流工作以及搬遷涉及到的行政、財務等工作,都需要有序規劃。
公司搬遷後勢必帶來很多的不便,比如員工對環境的不適應、對崗位的不適應(尤其是在部門搬遷的情况下可能涉及調崗情况)以及員工生活因爲搬遷帶來的不便利因素等,這時企業就需要從經濟補償和員工福利上入手防止人才流失;從企業文化層面也可以加大力度,比如用團隊建設來提高凝聚力、加强人性化管理、營造輕鬆和諧溫馨的工作環境、安撫員工的心理落差以及消除負面情緒等。
另一方面,公司搬遷异地後,可能需要新招收一批員工,這時可能不僅遇到新老員工之間的文化衝突,還有不同地域之間的文化衝突、薪酬福利的差异化等多方面的問題,公司需要做好適當的預案準備。
其他一些細節問題還包括,相關的財務管理,比如在搬遷中涉及到的固定資産盤點清理工作以及庫存品的盤點清理等;從公司行政事務部門來說,要配合IT部門做好資料備份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商業機密的信息備份。「同時搬遷也涉及到一些新設備、新工藝的改變,需要從人力資源管理上加强人才開發和培養機制,以避免因搬遷引起的整體生産力損失。」
稅收規劃一般納稅人身份可保留
公司搬遷後,除了要應對經營管理上的變化,與地域因素密切相關的稅收問題,也是企業關注的敏感話題。
比如企業遷址時,尚未抵扣完畢的進項稅額究竟能否在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抵扣,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準備遷址的企業。而企業遷址行爲並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例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因此,遷址企業只要存續,並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其留抵的進項稅額,應可以繼續抵扣。而實務中,不同稅務機關出於稅收徵管的原因,在執行中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遷入地稅務機關往往不允許遷入企業繼續抵扣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就增加了企業遷址的稅務成本。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遷址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但同時,規定也明確,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若遷址企業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不符合相關規定,就仍存在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可能。若符合規定的,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另外,由於該規定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遷址企業若留有尚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暫緩至2013年進行遷址事項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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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新規 台商稅務成本幾何?
「『動遷』在兩岸代表著不同的意思。在台灣,動遷是件煩心事;但在大陸,不管是工廠還是民宅,動遷却幾乎和中獎沒什麽差別。」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劉芳榮指出,大陸台商雖因大環境經濟不佳導致業務下滑,但也有不少台商因地方政府動遷補償而獲利匪淺;而近期大陸官方調整動遷補償收入的稅務政策,可能會大幅降低台商因動遷補償的獲利。
大陸國稅總局於2012年8月10日發佈了所謂40號公告,針對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問題提出新解,並在(1)政策性搬遷類型;(2)搬遷收入;(3)搬遷支出;(4)搬遷資產稅務處理;(5)搬遷清算時點;(6)搬遷損失;(7)搬遷完成判斷依據;(8)累計虧損彌補;(9)主管稅務機關;(10)申報材料要求等方面,全面重新定義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的118號文。
其中,台商最該關心的是40號公告規定,「因動遷而重置資産或購買新土地的支出,未來將不得從動遷補償收入中扣除,」也就是過去台商常拿動遷補償款來支付新土地的土地款,或是在新土地上重建廠房、購買新設備等費用,未來這部分都不可在動遷補償收入稅前抵扣,這樣一來,動遷補償款將要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就不再享受過去的免稅待遇。
舉例來說,假設某企業從政府取得動遷補償款5000萬元,購買新土地和蓋廠房,添購新設備等共花了2500萬元,又因動遷要安置員工花了1000萬元,按照舊的118號文,這個企業因動遷補償款所造成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萬元(5000萬-2500萬-1000萬),也就是動遷補償款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75萬元(1500萬×25%)。
但現在因118號文作廢,按最新的40號公告處理,這筆動遷補償款的應納稅所得額將大幅上升到4000萬元(5000萬-1000萬),因爲其中的固定資産和土地支出2500萬元不能稅前列支,該企業最後因此筆動遷補償款將支付10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4000萬×25%),也就是說40號文將使該企業多繳6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劉芳榮提醒台商,雖然40號公告要求截止至2012年10月1日已搬遷但尚未最後完成的企業,按照新辦法執行,且新辦法生效年度前已完成搬遷,或已按原規定進行納稅的企業,都不再進行稅務調整,這對已完成拆遷動作、尚未進行稅務清算的企業來說非常不利,「但從最近上海、昆山等地稅務機關實務處理動遷補償收入的稅務問題來看,這兩地稅務機關都允許台商可自由選擇,到底是要按2009年的118號文提供發票單獨進行稅務核算,還是要按2012年的40號文規定,新購土地及重置固定資産不作爲動遷補償款稅前列支,表示大陸稅務機關現階段對動遷補償款的納稅問題,在執法上仍有空間。」
不少公司在成長發展過程中都遇到過搬遷的需求,不過公司的搬遷遠不像是信箋紙上地址變動和電話更改那麽簡單,如果運籌得當,會讓公司未來的發展如虎添翼;但若未充分、通盤地考量,很可能會損失整體生産力。
內外因兼具搬遷是必經成長經歷
更大的發展空間、提升自動化水平、稅收優惠、産業整體遷移、企業戰略需求、降低運營成本……企業搬遷的原因不一而足,毋庸置疑的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搬遷新址是必經的成長經歷。
事實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不少民營企業就開始將總部紛紛遷至大城市,四川的東方希望集團,浙江寧波的雅戈爾、杉杉,溫州的正泰、均瑤等,都將總部遷到上海;廣東順德的科龍集團將總部遷往香港;湖南遠大、山東的浪潮集團遷往北京。
「考慮到可能會給員工帶來不便,公司也會給員工提供班車、飲食等各種幫助。」一家即將搬遷的美資公司大中華區總裁談到即將的搬遷時表示,新址爲公司未來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其産能可支持未來銷售業績10倍的成長;並且整合了科研中心、生産基地、體驗中心和大中華總部大樓,能使各環節密切配合,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各部門間緊密的溝通和協作也將使工作效率得到極大提高。
相對於上述發展需求的搬遷,位於四川省宜賓市內宜賓紙業的搬遷更爲迫切。除了考慮通過搬遷淘汰落後的工藝和裝備,提升裝備自動化水平,環保問題也是一直套在其頭上的一道緊箍。
「公司搬遷的原因分爲外因和內因兩個方面,」安邦集團(ANBOUND)研究部研究員何蓮總結,外因首先是政策性原因,如相關企業在工業園區集體落戶,形成聚集效應,政府提供相關稅收優惠,打造産業集群,像中關村、張江高科園、蘇州工業園等集聚的衆多企業就是此例;還有一些政府規劃用地導致的企業搬遷,比如一些鄉鎮企業的搬遷。其次,産業整體遷移也是外部原因之一,有的企業因爲東部勞動力成本以及土地成本的提升,製造業利潤空間受到擠壓;有的企業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製造業整體遷移,如東部企業西遷;還比如不久前哈爾濱市20家汽車營銷店整體遷移,是出於有效促進汽車營銷産業業態整合、産業集聚和健康發展的目的。
另一部分企業搬遷是源自企業戰略需求的內因,爲配合政策以及公司業務發展,實現資源整合,銜接相關産業,比如三一重工在搬遷中就强調了企業戰略問題。
此外還有成本管控導致的搬遷,受制於地租成本,很多一線城市企業只保留總部,其餘的廠房搬遷到周邊政策和價格相對優惠的地方。
通盤考慮「遷都」管理需謹慎
「遷都」雖然不可避免,然而北大縱橫管理諮詢公司合夥人潘亦藩發現,如果決策草率、沒有深入地研究,公司的搬遷也可能會遇到各種問題。一些企業就曾經搬往大城市,但後來却發現成本上升迅速,原先想象的技術、人脉等資源並沒有享受到,水土不服而不得不離開。
2000年8月,金鑼集團把總部從山東省臨沂市半程鎮遷往上海;然而兩年後,金鑼又將總部由上海回遷到原址。董事長周連奎坦言,當初應該認真審視一下自己的企業,給自己的企業定好位,是扎扎實實走自己的路做行業老大,還是直面國際市場弄潮五湖四海。認真思考後金鑼給自己的最終定位是做大陸同行業中的老大,回遷也正是基於這一目標。
「對企業的決策者來說,首先要考慮的是搬遷是否必要,其次要考慮當地的資源、技術、人才等要素是否能與企業匹配。」潘亦藩說。在搬遷策略確定後,需要統一佈局、統一規劃搬遷方案。從大的方向來看,整個搬遷過程,尤其是跨省跨區搬遷涉及到政府關係管理(如政府批文等相關步驟),廠房工程項目管理、搬遷物流工作以及搬遷涉及到的行政、財務等工作,都需要有序規劃。
公司搬遷後勢必帶來很多的不便,比如員工對環境的不適應、對崗位的不適應(尤其是在部門搬遷的情况下可能涉及調崗情况)以及員工生活因爲搬遷帶來的不便利因素等,這時企業就需要從經濟補償和員工福利上入手防止人才流失;從企業文化層面也可以加大力度,比如用團隊建設來提高凝聚力、加强人性化管理、營造輕鬆和諧溫馨的工作環境、安撫員工的心理落差以及消除負面情緒等。
另一方面,公司搬遷异地後,可能需要新招收一批員工,這時可能不僅遇到新老員工之間的文化衝突,還有不同地域之間的文化衝突、薪酬福利的差异化等多方面的問題,公司需要做好適當的預案準備。
其他一些細節問題還包括,相關的財務管理,比如在搬遷中涉及到的固定資産盤點清理工作以及庫存品的盤點清理等;從公司行政事務部門來說,要配合IT部門做好資料備份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商業機密的信息備份。「同時搬遷也涉及到一些新設備、新工藝的改變,需要從人力資源管理上加强人才開發和培養機制,以避免因搬遷引起的整體生産力損失。」
稅收規劃一般納稅人身份可保留
公司搬遷後,除了要應對經營管理上的變化,與地域因素密切相關的稅收問題,也是企業關注的敏感話題。
比如企業遷址時,尚未抵扣完畢的進項稅額究竟能否在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抵扣,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準備遷址的企業。而企業遷址行爲並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例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因此,遷址企業只要存續,並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其留抵的進項稅額,應可以繼續抵扣。而實務中,不同稅務機關出於稅收徵管的原因,在執行中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遷入地稅務機關往往不允許遷入企業繼續抵扣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就增加了企業遷址的稅務成本。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遷址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但同時,規定也明確,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若遷址企業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不符合相關規定,就仍存在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可能。若符合規定的,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另外,由於該規定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遷址企業若留有尚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暫緩至2013年進行遷址事項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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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新規 台商稅務成本幾何?
「『動遷』在兩岸代表著不同的意思。在台灣,動遷是件煩心事;但在大陸,不管是工廠還是民宅,動遷却幾乎和中獎沒什麽差別。」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劉芳榮指出,大陸台商雖因大環境經濟不佳導致業務下滑,但也有不少台商因地方政府動遷補償而獲利匪淺;而近期大陸官方調整動遷補償收入的稅務政策,可能會大幅降低台商因動遷補償的獲利。
大陸國稅總局於2012年8月10日發佈了所謂40號公告,針對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問題提出新解,並在(1)政策性搬遷類型;(2)搬遷收入;(3)搬遷支出;(4)搬遷資產稅務處理;(5)搬遷清算時點;(6)搬遷損失;(7)搬遷完成判斷依據;(8)累計虧損彌補;(9)主管稅務機關;(10)申報材料要求等方面,全面重新定義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的118號文。
其中,台商最該關心的是40號公告規定,「因動遷而重置資産或購買新土地的支出,未來將不得從動遷補償收入中扣除,」也就是過去台商常拿動遷補償款來支付新土地的土地款,或是在新土地上重建廠房、購買新設備等費用,未來這部分都不可在動遷補償收入稅前抵扣,這樣一來,動遷補償款將要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就不再享受過去的免稅待遇。
舉例來說,假設某企業從政府取得動遷補償款5000萬元,購買新土地和蓋廠房,添購新設備等共花了2500萬元,又因動遷要安置員工花了1000萬元,按照舊的118號文,這個企業因動遷補償款所造成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萬元(5000萬-2500萬-1000萬),也就是動遷補償款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75萬元(1500萬×25%)。
但現在因118號文作廢,按最新的40號公告處理,這筆動遷補償款的應納稅所得額將大幅上升到4000萬元(5000萬-1000萬),因爲其中的固定資産和土地支出2500萬元不能稅前列支,該企業最後因此筆動遷補償款將支付10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4000萬×25%),也就是說40號文將使該企業多繳6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劉芳榮提醒台商,雖然40號公告要求截止至2012年10月1日已搬遷但尚未最後完成的企業,按照新辦法執行,且新辦法生效年度前已完成搬遷,或已按原規定進行納稅的企業,都不再進行稅務調整,這對已完成拆遷動作、尚未進行稅務清算的企業來說非常不利,「但從最近上海、昆山等地稅務機關實務處理動遷補償收入的稅務問題來看,這兩地稅務機關都允許台商可自由選擇,到底是要按2009年的118號文提供發票單獨進行稅務核算,還是要按2012年的40號文規定,新購土地及重置固定資産不作爲動遷補償款稅前列支,表示大陸稅務機關現階段對動遷補償款的納稅問題,在執法上仍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