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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 ,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 ,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 )相对应 ,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 :1 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 ;2 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 ;3 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国内法 ;4 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