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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蓝逢辉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在资源税中增设碳排放税目的提案”。显然,提案初衷及案由指向是开征碳排放税(下称“碳税”)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完全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因而其提案本应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但问题在于提案在具体的实现路径和采用的政策工具上,却忽略了决定其“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税种性质和碳税替代机制因素。
对碳排放征税属于环境产权界定及“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范畴,通过再分配环境产权,让纳税人私人成本“逼近”社会成本,迫使其节能减排,进而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2013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的《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修改稿中,就将碳税设置为环境保护税的一个税目。而資源税则属于自然生态资源成本“重估”的范畴,通过自然生态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有偿使用,促使其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与环境“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没有必然联系,在资源税中增设碳税税目“牛头不对马嘴”。碳税税目设置在何种税种之下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无论是立足我国国情,还是纵观国际碳税发展的历史轨迹,当前我国都没有建立碳税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众所周知,建立碳税制度有赖于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且与我国所处经济成长阶段的经济政策相掣肘。由此,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应对气候变化多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强化和凸显碳税替代与互补机制的地位和作用,削弱和淡化碳税的地位和作用,才是明智之举。具体来说,在流量控制环节碳税与碳排放交易政策工具通过减少碳排放产生替代与互补效应,在存量控制环节碳税与碳汇、碳捕获和碳储存等政策工具通过降低碳含量产生替代与互补效应。碳税的功能作用大小取决于其替代与互补机制的完善程度。若替代与互补机制相互匹配、功能啮合,就没有必要祭出碳税了。
碳排放交易作为碳税的主要替代工具,“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被写进“十二五”规划纲要。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日渐成熟,到了“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的表述则变为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迄今为止,我国已在京津沪及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建立了碳排放交易机制。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也于2017年12月19日全面启动。
至于碳排放交易与碳税何者更好,目前尚存争议。一般认为,前者优于后者,因为前者,“有钱不一定排得起”(价格由可供交易的排放权和需求量决定),“有钱不一定能排”(不一定买到排放权);而后者,“有钱就一定能排”。
对碳排放征税属于环境产权界定及“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范畴,通过再分配环境产权,让纳税人私人成本“逼近”社会成本,迫使其节能减排,进而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2013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的《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修改稿中,就将碳税设置为环境保护税的一个税目。而資源税则属于自然生态资源成本“重估”的范畴,通过自然生态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有偿使用,促使其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与环境“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没有必然联系,在资源税中增设碳税税目“牛头不对马嘴”。碳税税目设置在何种税种之下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无论是立足我国国情,还是纵观国际碳税发展的历史轨迹,当前我国都没有建立碳税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众所周知,建立碳税制度有赖于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且与我国所处经济成长阶段的经济政策相掣肘。由此,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应对气候变化多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强化和凸显碳税替代与互补机制的地位和作用,削弱和淡化碳税的地位和作用,才是明智之举。具体来说,在流量控制环节碳税与碳排放交易政策工具通过减少碳排放产生替代与互补效应,在存量控制环节碳税与碳汇、碳捕获和碳储存等政策工具通过降低碳含量产生替代与互补效应。碳税的功能作用大小取决于其替代与互补机制的完善程度。若替代与互补机制相互匹配、功能啮合,就没有必要祭出碳税了。
碳排放交易作为碳税的主要替代工具,“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被写进“十二五”规划纲要。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日渐成熟,到了“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的表述则变为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迄今为止,我国已在京津沪及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建立了碳排放交易机制。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也于2017年12月19日全面启动。
至于碳排放交易与碳税何者更好,目前尚存争议。一般认为,前者优于后者,因为前者,“有钱不一定排得起”(价格由可供交易的排放权和需求量决定),“有钱不一定能排”(不一定买到排放权);而后者,“有钱就一定能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