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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个关于全球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全球逐渐开始发展以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碳金融。自1992年《框架公约》签署以来,碳金融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CDM供给国,但我国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中只是作为一级市场的卖方,这种市场缺位导致我国丧失了CER定价权,我国的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在碳金融市场中的经济效益和参与CDM项目的企业经济利益。针对这样的状况,我国政府应在经济转型阶段发展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借此来提高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国际话语权。本文分析了现阶段碳金融市场的国内外环境,同时规划出我国未来碳金融发展的战略,中国碳金融发展改革已箭在弦上。
关键词:碳金融 碳交易市场 CER定价权
一、碳金融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碳金融指利用金融手段支持和发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活动。将碳排放作为金融产品,把免费的环境资源商品化,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个国际公约作为支撑,运用金融手段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交易、流通碳金融产品和相关金融衍生品,借此来达到全球经济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达成公约,希望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行控制,把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定水平,使温室气体造成的危害控制在环境可以接受和恢复的程度,借此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使全球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公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缔约各国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区别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义务。公约指出作为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发达国家有义务对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相应措施,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协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进行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经济发展。《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1997年于日本京都召开第三次缔约方大会时签署和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缔约各国的具体减排指标,同时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和联合履行机制(JI),以利于缔约各国顺利履行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提供的减排发展框架,创造出一个目前超过600亿美元规模的全新市场,称为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之上,各类碳排放配额交易相继展开,逐渐发展成为目前的碳金融。
二、国际碳金融发展的现状及相关经验借鉴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相关国家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相应措施来保证完成各国的减排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CERs交易市场和提供“绿色融资”来促进碳金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制定规范和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以利于碳金融的发展
2003年和2008年,欧盟和英国相继颁布了《排放权交易指令》和《气候变化法案》,分别构建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体系和英国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范。欧盟和英国按照《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责任,确立起一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制度,来达到推动碳金融和相关一系列产业发展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欧盟和英国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欧盟和英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确立了相关法律环境的建立。
(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和发展碳交易的相关业务,从而促进碳金融的发展
欧盟为落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于2005年正式实施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分配给各成员国具体的排放限额,规定各成员国确定的减排任务,强制性的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建立了配额交易制度和总量管制制度(Cap-and-Trade)。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已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全球最大市场,拥有欧盟一半以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覆盖全部欧盟国家。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欧洲企业如果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分配的排放配额,则需要通过碳交易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如果减排效果使其拥有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则企业可通过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作为碳资产出售获取一定利益。企业之间把碳排放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确立了碳金融的交易模式。同时,相关金融衍生品相继推出,使得碳排放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交易和流通,建立了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金融市场。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经过多年的运行与探索,不断的进行完善,不断进行市场化完善。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产品和市场体系,包括场内、场外、现货和相关衍生品等。在欧盟区域内逐渐建立了欧洲能源交易所、欧盟气候交易所、伦敦能源经纪协会、法国Bluenext交易所、法国Powernext电力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荷兰Climex交易所和奥地利能源交易所等8个交易中心。欧盟的碳排放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占世界前列。不仅欧盟建立起一套有效合理的市场机制,加拿大、东京和新加坡也陆续建立起碳排放的市场化交易体系。2008年,全球性的交易平台BlueNext建立成功,该交易平台由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和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共同建立,标志着碳金融市场取得了国际化的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为碳金融的发展注入资本活力
随着碳交易的市场化越来越成熟,世界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其中。金融机构最初只作为中介机构为碳交易服务,碳交易市场的日益扩大逐渐使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并为其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美国摩根斯坦利、德国德雷斯顿、荷兰银行以及欧洲和亚洲的银行都直接或间接开展了碳金融的相关业务。有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介入和支持,世界各国碳金融发展逐渐走向了成熟。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战略
在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发达国家制定了世界碳金融发展的规范、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和创新了碳金融服务与运行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增加了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国应当合理客观审视国际碳金融发展历程,从中借鉴和创新出适合中国碳金融发展的模式。 (一) 碳金融配套的法律机制的制定与完
依据各国碳金融发展的情况与经验,首先应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碳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配套制度,创建出适合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优良政策环境,激励和促进中国碳金融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控制发展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为中国提供一条新的经济产业,促进和实现中国经济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与扩大
截至2012年,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CEM项目达1857个,占总项目注册的47.24%。项目获得签发的达752个,在联合国签发的CER数量达到53074万吨二氧化碳,占签发总量的60%。虽然中国目前CDM供给占世界总供给的60%,是全球最大的CDM供给国,但中国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中只是作为一级市场的卖方,我国缺乏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所,并且相关产品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方式没有规范化和标准化,此时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市场缺位导致中国丧失了CER定价权,我国的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在碳金融市场中的经济效益和参与CDM项目的企业经济利益。针对这样的状况,我国政府应在经济转型阶段发展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全国性的交易平台,制定适合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交易规则,发展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方式,在节能减排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完善我国相应的交易市场,借此来提高中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国际话语权,夺回CER的定价权,从而促进我国碳金融的迅速发展。
(三)金融机构对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支持与服务
我国应该增加各类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参与程度,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融资渠道和服务,在金融领域提供丰富的交易产品,在丰富市场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对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支持与服务,推动整个产业链条优化发展。总之,发展优质的各类金融服务,对我国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腾飞具有实质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国栋.欧盟碳金融发展经验[J].银行家,2013;5
[2]陈柳钦.碳金融:撬动低碳经济的杠杆[J].农村金融研究,2010;9
[3]乔海曙,谭烨,刘小丽.中国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J].金融论坛,2011;2
(责任编辑:祁彩云)
关键词:碳金融 碳交易市场 CER定价权
一、碳金融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碳金融指利用金融手段支持和发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活动。将碳排放作为金融产品,把免费的环境资源商品化,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个国际公约作为支撑,运用金融手段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交易、流通碳金融产品和相关金融衍生品,借此来达到全球经济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达成公约,希望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行控制,把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定水平,使温室气体造成的危害控制在环境可以接受和恢复的程度,借此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使全球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公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缔约各国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区别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义务。公约指出作为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发达国家有义务对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相应措施,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协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进行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经济发展。《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1997年于日本京都召开第三次缔约方大会时签署和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缔约各国的具体减排指标,同时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和联合履行机制(JI),以利于缔约各国顺利履行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提供的减排发展框架,创造出一个目前超过600亿美元规模的全新市场,称为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之上,各类碳排放配额交易相继展开,逐渐发展成为目前的碳金融。
二、国际碳金融发展的现状及相关经验借鉴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相关国家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相应措施来保证完成各国的减排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CERs交易市场和提供“绿色融资”来促进碳金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制定规范和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以利于碳金融的发展
2003年和2008年,欧盟和英国相继颁布了《排放权交易指令》和《气候变化法案》,分别构建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体系和英国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范。欧盟和英国按照《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责任,确立起一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制度,来达到推动碳金融和相关一系列产业发展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欧盟和英国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欧盟和英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确立了相关法律环境的建立。
(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和发展碳交易的相关业务,从而促进碳金融的发展
欧盟为落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于2005年正式实施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分配给各成员国具体的排放限额,规定各成员国确定的减排任务,强制性的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建立了配额交易制度和总量管制制度(Cap-and-Trade)。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已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全球最大市场,拥有欧盟一半以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覆盖全部欧盟国家。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欧洲企业如果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分配的排放配额,则需要通过碳交易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如果减排效果使其拥有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则企业可通过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作为碳资产出售获取一定利益。企业之间把碳排放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确立了碳金融的交易模式。同时,相关金融衍生品相继推出,使得碳排放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交易和流通,建立了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金融市场。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经过多年的运行与探索,不断的进行完善,不断进行市场化完善。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产品和市场体系,包括场内、场外、现货和相关衍生品等。在欧盟区域内逐渐建立了欧洲能源交易所、欧盟气候交易所、伦敦能源经纪协会、法国Bluenext交易所、法国Powernext电力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荷兰Climex交易所和奥地利能源交易所等8个交易中心。欧盟的碳排放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占世界前列。不仅欧盟建立起一套有效合理的市场机制,加拿大、东京和新加坡也陆续建立起碳排放的市场化交易体系。2008年,全球性的交易平台BlueNext建立成功,该交易平台由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和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共同建立,标志着碳金融市场取得了国际化的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为碳金融的发展注入资本活力
随着碳交易的市场化越来越成熟,世界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其中。金融机构最初只作为中介机构为碳交易服务,碳交易市场的日益扩大逐渐使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并为其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美国摩根斯坦利、德国德雷斯顿、荷兰银行以及欧洲和亚洲的银行都直接或间接开展了碳金融的相关业务。有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介入和支持,世界各国碳金融发展逐渐走向了成熟。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战略
在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发达国家制定了世界碳金融发展的规范、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和创新了碳金融服务与运行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增加了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国应当合理客观审视国际碳金融发展历程,从中借鉴和创新出适合中国碳金融发展的模式。 (一) 碳金融配套的法律机制的制定与完
依据各国碳金融发展的情况与经验,首先应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碳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配套制度,创建出适合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优良政策环境,激励和促进中国碳金融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控制发展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为中国提供一条新的经济产业,促进和实现中国经济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与扩大
截至2012年,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CEM项目达1857个,占总项目注册的47.24%。项目获得签发的达752个,在联合国签发的CER数量达到53074万吨二氧化碳,占签发总量的60%。虽然中国目前CDM供给占世界总供给的60%,是全球最大的CDM供给国,但中国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中只是作为一级市场的卖方,我国缺乏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所,并且相关产品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方式没有规范化和标准化,此时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市场缺位导致中国丧失了CER定价权,我国的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在碳金融市场中的经济效益和参与CDM项目的企业经济利益。针对这样的状况,我国政府应在经济转型阶段发展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全国性的交易平台,制定适合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交易规则,发展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方式,在节能减排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完善我国相应的交易市场,借此来提高中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国际话语权,夺回CER的定价权,从而促进我国碳金融的迅速发展。
(三)金融机构对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支持与服务
我国应该增加各类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参与程度,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融资渠道和服务,在金融领域提供丰富的交易产品,在丰富市场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对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支持与服务,推动整个产业链条优化发展。总之,发展优质的各类金融服务,对我国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腾飞具有实质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国栋.欧盟碳金融发展经验[J].银行家,2013;5
[2]陈柳钦.碳金融:撬动低碳经济的杠杆[J].农村金融研究,2010;9
[3]乔海曙,谭烨,刘小丽.中国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J].金融论坛,2011;2
(责任编辑:祁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