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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信息权利保护中,政府应在“伸手”和“收手”两个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一是应将信息社会中的基本要素(信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进行保护,对不正当获取、存储、使用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干预与矫正;二是应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有效促进信息的自由生产与自由传播.未来,在信息社会治理的模式构建与立法探索中,应在更高起点上推进信息社会治理创新,以丰富国家治理的内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