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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公序良俗为基本原则之一,其在赠与合同制度中规定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同时在不当得利制度中规定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对这两项制度中的“道德义务”需进行整体解释.该两项制度中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行为的类型范围和法律效果存在一定差异:即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兼具法律和道德双重属性;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解释认定较为严格,实践中主要以亲缘关系作为维系道德义务的纽带.